周易案例

先秦《周易》应用实例中占法:《周易》应用实例中兼有变化的卦象和不变的卦象

在先秦应用实例中,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卦象,一种是单个的重卦卦象,如昭公七年记载的孔成子筮得的《屯》(上坎下震),僖公十五年记载的卜徒父筮得的《蛊》(上艮下巽);一种是“之”卦象,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记载的周史筮得的“《观》之《否》”闵公元年记载的毕万筮得的“《屯》之《比》”,闵公二年记载的成季出生时筮得的“《大有》之《乾》”,等等。

考察“之”卦的含义,是在表达变化的卦象。以庄公二十二年记载的周史筮得的“《观》之《否》”为例,在这一例中,卦象的记载方式是“《观》之《否》”,周史在解释“《观》之《否》”这种卦象时,援引了《周易·观·九四》的爻辞,“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把这条爻辞作为解释卦象含义和用法的依据。考察《观》与《否》在卦象上的关系,《观》的九四爻反变成阴爻之后就是《否》。再考察《左传》中记载的其他的“之”卦形式的实例,如僖公十五年记载的晋献公筮得的“《归妹》之《暌》”,是以《归妹》的上六爻辞的内容,“士封羊,亦无直也。女承筐,亦无贶也"作为解释卦象的依据,而《暌》正是《归妹》的上六爻在反变成为阳爻之后形成的卦象。僖公二十五年记载的“《大有》之《暌》”,是以《大有》的九三爻辞的内容,“公用享于天子”作为解释卦象的依据,而《睽》正是《大有》的九三爻在反变成为阴爻之后形成的卦象;襄公二十五年崔武子筮得的“《困》之《大过》”,是以《困》的六三爻辞,“困于石,据于蒺藜,人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作为解释卦象的依据,而《大过》正是《困》的六三爻在反变成为阳爻之后形成的卦象。

先秦《周易》应用实例中占法:《周易》应用实例中兼有变化的卦象和不变的卦象

昭公五年记载的穆庄叔筮得的“《明夷》之《谦》”,是结合《明夷》的初九爻辞,“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作为解释卦象的依据,而《谦》正是《明夷》的初九爻在反变成为阴爻之后所形成的卦象;昭公九年记载的阳虎筮得的“《泰》之《需》”,是结合《泰》的六五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解释卦象的含义,而《需》正是《泰》的六五爻反变成阳爻之后所形成的卦象。昭公十二年记载的南蒯筮得的“《坤》之《比》”,是以《坤》的六五爻辞,“黄裳,元吉”作为解释卦象含义的依据,而《比》正是《坤》的六五爻反变成阳爻之后所形成的卦象。这些实例的共同之处表明,“之”卦这种形式在原始《周易》中,实际上就是表达卦象发生变化这一内容的特定方式,卦象的变化是由爻象的变化所引起的,而爻象变化的方式在这里表现为“反变”,具体形式是“阴阳互变”(或“刚柔互变”)。因此,“之”字在这里是动词,含义是“变化成”,“《观》之《否》”就是《观》变成了《否》“《坤》之《比》”就是《坤》变成了《比》。

先秦《周易》应用实例中占法:《周易》应用实例中兼有变化的卦象和不变的卦象

“之”卦所表达的是变化的卦象,独立的重卦所表达的是没有变化的卦象,所以,在先秦《周易》应用实例中客观地存在着两种卦象,一是表达变化的卦象,一是表达不变化的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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