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应用

《周易》与民事法制:不富以其邻、无平不陂无往不复

神明判案 《周易》与古代法制

《易》是西周晚期卜史之官从大量旅辞中抽选出来并按六十四卦三百八士四交的模式编辑整理而成的一部书。春秋以后,卜史用它占众,使《易》成了占筮之书。尔后儒家作《十翼》(即《易传》),用自己的宇宙观和道德观加以附会。西汉以后,《易》成了正宗儒学的经典之一,故称《易经》。

《易经》原文系经过整理的筮辞。它们有的是独立的,彼此无干;有的有联系,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表现出后人连缀的痕迹。它们是西周社会生活和人们思维活动的真实记录,其中许多涉及当时的法律制度,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制提供宝贵的材料。

《周易》与民事法制:不富以其邻、无平不陂无往不复

一、《周易》与民事法制 

西周己确立土地国有制下的动产私有权制度。动产包括:豆、妾、童、仆、牛、马、羊、农作物、猪获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筮辞记载大量动产纠纷而无田地纠纷,是西周实施士地国有制的一个旁证。按当时法制和惯例,他人的动产所有权是不得侵犯的,否则要受到舆论遣责和民事、刑事制裁。

(一)“不富以其邻”

“不富以其邻”(《谦》),即不能通过侵害邻人的手段来致富。这是一条古者的道德准则。“不恒其德,或承之着”(《恒》),是说人们如不能长久保有德行,就免不了遭受耻辱。这种益辱常常与强制联在一起;畜豆安”,“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脱)”(《遯》),是说对擅自将他人的奴隶藏在自己家中据为己有的,要用黄牛皮带紧紧捆绑以示羞辱。

〝富以其邻”(《小畜》)往往招致家族间的械斗,即“有孚血去”。

孚:信,证据:去:人相违也”(《说文解字》)。血去:血亲复仇。意谓被他人侵害的一方只要掌握可信的证据,就可以采取武力报复行动。筮辞几次谈到“丧牛于易”(《旅》)“丧羊于易”(《大壮》),指殿代先王亥到有易部落被士著居民茶死,牛羊被抢,后来王交的后代打败有易,夺回牛羊。筮群引用这个典故闸明复仇的原则,警告人们不要侵犯他人。

这种复仇往往以实施侵害一方的赔偿而终止。《解》“田获三狐,得黄矢”“负且乘,致寇至”,解而拇朋至斯,子”,“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黄矢:铜箭头,是认确猎获物归属问题的重要凭证;拇:手提;朋:吉以贝为货币,一串为一朋。意谓:打猎时捡到三只受伤的狐,身上插着箭头,把它们放在马背上载回,因而招致一场争斗。捡狐的一方自知理亏,手提货币来到射狐一方的住所,愿以赔偿结束争斗。对方接过货币拴在白己腰问表示和解。这对贪利的人是一个教训。

《周易》与民事法制:不富以其邻、无平不陂无往不复

(二)“无平不陂,无往不复”

“无平不陂,无往不复”(《泰》)是买卖交易的重要原则。平:议也,指契约;陂,借为贩,移子也,指把财物从此地迁至彼地。往、复,指货物、货币的交换往来。

全句意思是:买卖双方如末达成协议,卖方则无义务送货;卖方不送货,买方也无义务交出价金。“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为复。利有收往”(《复》),是说,买方把一部分货币先送到卖方,卖方便送去货物,买方接到货物后又交来全部价金,这对买卖双方均有利。可见,这是一宗先交付定金又分期送货的较复杂的买卖。

“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收往,凤吉”(《解》),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买卖,达成了协议,货物还没送去,买方就把价金交付了。当时的买卖交易原则完全可以用《拿破仑法典》第1612、1702、1650 条做注解。

当时的买卖交易活动很频繁,筮辞多见“攸往”“利有收往”“不利有攸往”“利西南,不利东北”的记载,均指远出做买卖。“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坤》)则指长途贩运,在西南卖货得朋,又在东北用朋买货。还有“旅即次,怀其资”,“得其资斧”(《旅》),“不丧匕地”“亿无丧”“亿丧贝”(《震》),无丧无得”(《井》),“失得无恤,往,吉,无不利”(《晋》)等,都是商人活动的记录。西周重商,故礼器多有荷贝之形。“无平不陂,无往不复”原则就是在长期的异地远途交易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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