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彖辞:彖辞的意思是:小过卦,是小的通过而亨通。通过守正道则有利,因为这是与天时一起运行。卦中柔爻居中而有阳爻的帮助,所以做小事有吉祥。刚爻不得位而且不居中,所以不可以做大的事情。卦象有飞鸟的形象,所以飞鸟遗有余音。不宜向上飞,宜于向下飞,大吉祥,是因为向上为逆,向下为顺的缘故。
小过卦彖辞

译文:《彖传》说:小有过越,说明在寻常柔小之事有所过越而能亨通;有所过越而利于守持正固,说明应当配合一定的时候奉行此道。譬如阴柔居中不偏,所以施行寻常柔小之事可获吉祥;阳刚有失正位而不能持中,所以不可践履天下刚大之事。卦中有飞鸟的喻象飞鸟遗下悲哀的鸣声,不宜于向上强飞,宜于向下安栖,大为吉祥”,说明向上行大志则违逆而向下施小事则安顺

注释: ①小者过而亨也:此释卦辞“小过,亨”。《折中》引朱震曰:“小过,小者过也。盖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

②与时行也:此释卦辞“利贞”,谓“小过”之道须行于正当之时,不可随意妄为。《正义》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

③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柔,指六二、六五;刚,指九三、九四。这四句用卦中柔爻、刚爻的居位特点,释卦辞“可小事,不可大事”。《正义》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④有飞鸟之象焉:此谓卦辞取“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为喻象。《王注》‘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案,《集解》引宋衷曰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尚氏学》认为上卦为“覆艮”,下卦亦艮,“艮为鸟”,故“有飞鸟之象,谓上下卦皆艮也”。二说并通,可资参考。但《程传》指出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似亦可备一说。

⑤上逆而下顺也:上逆,指五居上乘刚;下顺,指二处下承阳。此释卦辞“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正义》:“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

《彖》中这段话的意思是:小过,指小的过失。有了小过失不应该停止前进,若改变之后就可以通达。不要认为是小的过失就可以不加注意,而应该时常检点自己的行业要符合正道。执守中道要审时度势,与时势相符合。只要做事柔而适中,犯下点小过失,也是小事,不会影响吉祥的前程。刚强的表现若是和自己的职位不相符合,就说明行为已经不适中,有小的过失,这样的人不可担当大事,或者说不能成就大事。本卦有飞鸟之象,“飞鸟留下悲鸣之时,不应该向上强飞,而应该向下栖息,如此,大为吉祥”,这时因为往上是违背时势,往下是顺应时势。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失正,柔以为主,小人当位,过而得通也。小人者,其心小其见狭,其务近君子,过以合时,利不失正乃行,故小事可也。鸟也者,阳升之物也。刚虽上而失位,不中不得行正也,是以有飞鸟之象也。君子忧其失,哀其止,发乎志,形乎声,犯上以匡之逆于其道不行,动无所往,遇于害焉。上顺而止之,以俟其通,故得其大吉焉。是故不可以大事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1)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于小事而通者也。 (2)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于恭俭,利贞者也。 (3)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4)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5)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阴称小。谓四应初,过二而去。三应上,过五而去。五处中,见过不见应。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虞翻曰:谓五也。阴称小,故“小事吉也”。 虞翻曰:谓四也。阳称大,故“不可大事也”。 宋衷曰: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故曰“飞鸟”。震为声音,飞而且鸣,鸟去而音止,故曰“遗之音”也。 王肃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大阴小。阴得位,刚失位而不中,是小者过也,故为小事过,过之小。小者与小事,有时而当过,过之亦小,故为小过。事固有待过而后能亨者,过之所以能亨也。过而利于贞,谓与时行也。时当过而过,乃非过也,时之宜也,乃所谓正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小过之道,于小事有过则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义。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阴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济大事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刚阳之才不能济,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过之时,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与时合也。“有飞鸟之象焉”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中刚外柔,飞鸟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飞鸟为义。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在小过也,所过当如飞鸟之遗音。鸟飞迅疾,声出而身已过,然岂能相远也?事之当过者,亦如是。身不能甚远于声,事不可远过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鸟音取宜顺之义。过之道,当如飞鸟之遗音。夫声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故在高则大,山上有雷,所以为过也。过之道,顺行则吉,如飞鸟之遗音宜顺也。所以过者,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汉上易传》(宋·朱震)

小过与中孚相易,其卦四阴二阳,阳为大,阴为小,小者过也。六五过四而亨于外,六二过三而亨于内,盖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故曰小过亨,彖曰:小者过而亨也。此以四阴之中举六二、六五言小过也。小过自临来,明夷变也。临九二之三六,三之二成明夷,二过乎三也。明夷初九之四成小过,五过乎四也。二过乎三,正也,五过乎四,不正也。不正者矫其失而过正也。正者,时所当过,过所以就正也。所谓时者,临之兑,秋也,震,春也,明夷之离,夏也,坎,冬也。小过之艮,终始也。过与时行,而六二之正不动,于六二不动,乃能小过而亨,利贞也。君子制事,以天下之正理,所以小过者,时而已。譬之寒或过于阴,暑或过于阳,冬裘夏葛,无非正也。故曰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此以六二言小过也。二五之柔,皆得中也。五得中得尊位,过而在上者也;二得中得正,过而在下者也。巽为事,正则吉,小过之道不以位之上下,于小事有过而不失,其正则吉。柔得中也,九四刚失位,九三刚而不中,震为作,阳为大,作大事。非刚得位得中,不能济,失位则无所用其刚。不中则才过乎刚,是以小过之时,不可以作大事。故曰小事吉,不可作大事。此以二、三、四、五言小过也。明夷离为鸟,初往之四,自下而升,有飞鸟之象。四易坤成坤震,震为声,声往于上而止于下,飞鸟遗音之象。巽为风,飞鸟遗之音,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上逆也,故不宜上;下顺也,故宜下。小过之时,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不可过越已甚,然亦岂能过哉?譬如飞鸟泝风,决起而上腾,其音安能远?过俄顷而止矣。大者如是,则吉,不然必凶,时不可犯也。故曰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此复以初九之四言小过也。中孚肖乾,小过肖坤,故二卦为下篇之正。郑康成曰:中孚为阳,贞于十一月子,小过为阴,贞于六月,未法于乾坤。以卦气言之为立春,故太玄准之以差。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时。刚失位指四。不中指三。有飞鸟之象。谓上下卦皆艮也。非如宋衷之解。艮为鸟。上艮覆故曰逆。下反是故顺。又五乘刚故逆。二承阳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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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吉 小过卦 彖曰 与时行也 飞鸟遗之音 不宜上宜下 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 柔得中 是以小事吉也 刚失位而不中 是以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 上逆而下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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