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蒙卦详解,山水蒙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蒙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筮”,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来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复惑也。故初筮则告,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唯二乎?以刚处中,能断夫疑者也。 “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蒙以养正乃圣功也。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蒙亨”至“渎则不告”。○正义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蒙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于闇,即匪我师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谘于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发始之辞;筮者,决疑之物。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始一理剖决告之。“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师若迟疑不定,或再或三,是亵渎,渎则不告。童蒙来问,本为决疑,师若以广深二义再三之言告之,则童蒙闻之,转亦渎乱,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义。顺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谓时当蒙弱,未有元也。○注“初筮告”。○正义曰:“初筮则告”者,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心所念所筮之义,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则渎,渎,蒙也”者,若以弃此初本之意,而犹豫迟疑,岐头别说,则童蒙之人,闻之亵渎而烦乱也。故“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云“初筮告,以刚中”者,刚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疏]“利贞”。○正义曰:贞,正也。言蒙之为义,利以养正,故《彖》云“蒙以养正”,乃“圣功也”。若养正以明,即失其道也。○注“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正义曰:“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虽怀圣德,若隐默不言,人则莫测其浅深,不知其大小,所以圣德弥远而难测矣。若彰显其德,苟自发明,即人知其所为,识其浅深。故《明夷》注云“明夷莅众,显明于外,巧所避”是也。此卦,《系辞》皆以人事明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艮三之二。亨谓二。震刚柔接,故“亨”。蒙亨,以通行时中也。干宝曰:蒙者,离宫阴也。世在四。八月之时,降阳布德,荠麦并生,而息来在寅,故“蒙”。于世为八月,于消息为正月卦也。正月之时,阳气上达,故屯为物之始生,蒙为物之稚也。施之于人,则童蒙也。敬得其运,虽蒙必亨,故曰“蒙亨”。此盖以寄成王之遭周公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虞翻曰:童蒙谓五,艮为童蒙。我谓二也。震为动起,嫌求之五,故曰“匪我求童蒙”。五阴求阳,故“童蒙求我,志应也”。艮为求,二体师象,坎为经。谓礼有来学,无往教。崔觐曰:初筮,谓六五求决于九二。二则告之。再三渎,谓三应于上。四隔于三,与二为渎,故二“不告”也。渎,古黩字也。虞翻曰:二五失位,利变之正,故“利贞”。蒙以养正,圣功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蒙有开发之理,亨之义也。卦才时中,乃致亨之道。六五为蒙之主,而九二发蒙者也。我谓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顺巽于二,二乃发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顺之德,而方在童蒙,与二为正应,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发其蒙也。二以刚中之德在下,为君所信向,当以道自守,待君至诚求己,而后应之,则能用其道,匪我求于童蒙,乃童蒙来求于我也。筮,占决也。初筮告,谓至诚一意以求己则告之。再三则渎慢矣,故不告也。发蒙之道,利以贞正;又二虽刚中,然居阴,故宜有戒。

《周易本义》(宋·朱熹)

告,音谷。三,息暂反。渎,音独。艮,亦三画卦之名。一阳止于二阴之上,故其德为止,其象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险,蒙之地也,内险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为蒙。“亨”以下,占辞也。九二,内卦之主,以刚居中,能发人之蒙者,而与六五阴阳相应。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蒙昧谓五也。筮者明,则人当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则我当求人而亨在人求我者,当视其可否而应之。我求人者,当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养蒙,与蒙者之自养,又皆利于以正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少。坎隐伏不明。故名曰蒙。蒙樨也。不明也。二得中有应故亨。艮为童蒙。为求。而二至上正反艮。自二言若求五。自五言若求二。有互相求之象。然二阳也。阳大明。五阴也阴迷。我谓二。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言二不必求五。五自来应二也。传曰志应。言二五相应与相上下也。旧解诂实匪字。定谓二不应五者非也。坎为圣为通故为筮。比曰原筮。亦以坎为筮。震为言。放曰告。而二至上正反震。言多。故曰渎。渎亵渎也。震反为艮。艮止故不告。昔贤说此。总不知再三渎之故何在。由正覆象并用之义。失传故也。又筮象亦失传。故初筮不知何所指。岂知坎在下故曰初筮。专指九二。艮坎皆冬日卦。故曰利贞。


[彖辞详解]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山下有险,而止,昧于所从,蒙也。夫知昧而求决者,通之道也。决而当于时,适于中道,乃行也。亨,蒙之理,非求我也,求我,蒙不能明也。待蒙求我,志应而后发也,告者精意而上请也,初志乎决刚中,求辨于理,故来告也。至于再叁,则或多矣,渎蒙者也。其肯告乎蒙者,无知也。以其不知以养其所知,亨。蒙之道乃圣功利而正者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退则困险,进则阂山,不知所适,蒙之义也。 时之所愿,惟愿“亨”也。以亨行之,得“时中”也。 “我”谓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阳也。凡不识者求问识者,识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谘于暗。故《蒙》之为义,“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来求我,志应故也。 谓二也。二为众阴之主也,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山下有险”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险。艮为止,坎上遇止,是险而止也。恐进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释蒙卦之名。[疏]正义曰:迭“蒙亨”之义,言居“蒙“之时,人皆愿“亨”。若以亨道行之于时,则得中也。故云“时中”也。[疏]正义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应会明者,故云“志应”也。[疏]正义曰:“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渎乱蒙者。自此以上,《彖》辞总释“蒙亨”之义。“蒙以养正,圣功也”者,能以蒙昧隐默自养正道,乃成至圣之功。此一句释经之“利贞”。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艮为山,坎为险,是山下有险。险被山止,止则未通,蒙昧之象也。荀爽曰:此本艮卦也。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刚柔得中,故能通。发蒙时,令得进中矣。故曰“蒙亨,以亨行时中也”。陆绩曰:六五阴爻,在蒙暗。蒙又体艮,少男,故曰“童蒙”。荀爽曰:二与五志相应也。崔觐曰:以二刚中,能发于蒙也。荀爽曰:再三,谓三与四也。皆乘阳,不敬,故曰“渎”。渎不能尊阳,蒙气不除,故曰“渎蒙也”。虞翻曰:体颐,故养。五多功。圣谓二,二志应五,变得正而亡其蒙,故“圣功也”。干宝曰:武王之崩,年九十三矣。而成王八岁,言天后成王之年,将以养公正之道,而成三圣之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山下有险,内险不可处,外止莫能进,未知所为,故为昏蒙之义。蒙亨,以亨行时中也。蒙之能亨,以亨道行也,所谓亨道时中也。时谓得君之应,中谓处得其中,得中则时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二以刚明之贤处于下,五以童蒙居上。非是二求于五,盖五之志应于二也。贤者在下,岂可自进以求于君?苟自求之,必无能信用之理。古之人所以必待人君致敬尽礼而后往者,非欲自为尊大,盖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与有为也。初筮谓诚一而来求决其蒙,则当以刚中之道,告而开发之。再三,烦数也。来筮之意烦数,不能诚一,则渎慢矣,不当告也。告之必不能信受,徒为烦渎,故曰渎蒙也。求者告者皆烦渎矣。蒙以养正,圣功也。 卦辞曰“利贞”,彖复伸其义,以明不止为戒于二,实养蒙之道也。未发之谓蒙,以纯一未发之蒙而养其正,乃作圣之功也。发而后禁,则扦格而难胜。养正于蒙,学之至善也。蒙之六爻,二阳为治蒙者,四阴皆处蒙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止于外,不可进也;险在内,不可止也。险而止,莫知所适,蒙也。此以艮坎二体言蒙也。蒙者屯之反,屯者物之稚,故蒙而未亨,有屯塞之义。九二引而达之,屯塞者亨矣。屯九五,大者亨,五反为二,以亨道行也。蒙有可亨之理,当其可亨之时,而亨之使不失其中者,时中也。学者禁于未发,发而后禁,则过时而弗胜。故曰蒙亨,以亨行时中也,此以九二言亨也。艮为少男,童蒙也。我者,二自谓也。二在下不动,有刚中之德以自守,匪我求童蒙也。二柔顺与五相应,艮为手求之象,童蒙求我也。童蒙求我,然后二以志应五,志谓刚中也。二为衆阴之主,四阴皆求于二,而志愿者应五也。震为草,以手持草,筮也。筮,占决也。五动二应,初筮告也,初筮告者,以刚中也。不问而告与问一而告二,皆非刚中。夫不愤不啓,不悱不发,蒙塞极矣,于是求达焉。则一发而通,通则不复塞矣,此初筮所以告也。六三、六四不与二相应,再三渎,渎则不告也。不待其欲达,随其屡问而告之,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必燕辟废学,亵其师训。渎与黩同。此以二三四爻言亨蒙之道也。蒙自二至上体颐,颐,养也。九二一爻自发蒙者言之,刚中也,然而未正,故戒之以利贞。自蒙者言之,纯一之德未发,童蒙养之至于成德,跻位乎中正,则圣功成矣。盖学未至于圣,未足谓之成德。故夫子十五志于学,至于七十而从心所欲,不踰矩。则蒙以养正,作圣之功也。虞翻曰:二志应五,变得正而蒙亡,此以二五言利贞也。在卦气为正月,故太玄准之以童。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象,卦德释卦名,有两义。以卦体释卦辞也。九二以可亨之道,发人之蒙,而又得其时之中,谓如下文所指之事,皆以亨行而当其可也。志应者,二刚明,五柔暗,故二不求五,而五求二,其志自相应也。以刚中者,以刚而中,故第三能告而有节也。渎,筮者二三,则问者固渎,而告者亦渎矣。蒙以养正,乃作圣之功,所以释“利贞”之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志应。言二五互求也。坎为圣。故曰圣功。


[大象详解]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水泉出,而未通止所也。德不博不能及于物,浅学之蒙也。君子以之克己而果行,广学以育德而后能通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山下出泉,未知所适,蒙之象也。 “果行”者,初筮之义也。“育德”者,养正之功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适之处,是险而止,故蒙昧之象也。[疏]正义曰:君子当发此蒙道,以果决其行,告示蒙者,则“初筮之义”。“育德”谓隐默怀藏,不自彰显,以育养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违错,若童蒙来问,则果行也,寻常处众则育德,是不相须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艮为山,震为出,坎象流出,故“山下出泉”。虞翻曰:君子谓二。艮为果,震为行。育,养也。二至上有颐养象,故“以果行育德”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山下出泉,出而遇险,未有所之,蒙之象也。若人蒙稚,未知所适也。君子观蒙之象,以果行育德:观其出而未能通行,则以果决其所行;观其始出而未有所向,则以养育其明德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坎水在山下,有源之水,泉也。山下出泉,未有所之,蒙也。泉积盈科,其进莫之能御,故君子果其行必育其德。德者行之源,育德者养源也,果行则发而必至。震为行,乾刚为德,坎水上为云,下为雨,在山下为泉,象其物宜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行,下孟反。六三《象》同。泉,水之始出者,必行而有渐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君子。为坚。为果。震为行。故曰果行。果行者。言坚定不易也。传曰。致果为毅。是其义也。震为生为德。故曰育德。以者。法也。言君子法蒙象。而果毅其行。养育其德也。


[初爻详解]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发也。蒙发疑明,刑说当也。“以往吝”,刑不可长。 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义曰:“发蒙”者,以初近于九二,二以阳处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发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者,蒙既发去,无所疑滞,故利用刑戮于人,又利用说去罪人桎梏,以蒙既发去,疑事显明,刑人说桎梏皆得当。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发蒙之正,初为蒙始,而失其位。发蒙之正以成兑,兑为刑人,坤为用,故曰“利用刑人”矣。坎为穿木,震足艮手,互与坎连,故称“桎梏”。初发成兑,兑为说,坎象毁坏,故曰“用说桎梏”。之应历险,故“以往吝”。吝,小疵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栓桔,则善教无由而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当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苟专用刑以为治,则蒙虽畏而终不能发,苟免而无耻,治化不可得而成矣,故以往则可吝。

《周易本义》(宋·朱熹)

说,吐活反。桎,音质。梏,古毒反。以阴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当发其蒙。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若遂往而不舍,则致羞吝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以往吝。发启也。诗大雅。思齐篇曰。刑于寡妻。左传襄十三年。一人刑善。数世赖之。注皆训刑为法。是刑与型同。利用刑人者。言宜树之模型。使童蒙有所法式。得为成人。永免罪辟也。坎为桎梏。说文。桎足械。梏手械。四无应。故往吝。说文引作遴。云行难也。吝遴古通。汉书鲁安王传。晚节遴。王莽传。性实遴啬。义皆为吝。以往。王安石。朱震。王宗传。朱子。皆训为以后。大误。


[初爻象传]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承于阳而发蒙也。隂奉阳而始明,全德以及物也。刑者失而后治之道也。虽隂至明可以刑人,而説桎梏正法而已,长用之,则吝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且刑人之道乃贼害于物,是道之所恶,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罚不可不施于国,鞭扑不可不施于家。案:此经刑人、说人二事,《象》直云“利用刑人”一者,但举刑重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坎为法,初发之正,故“正法也”。干宝曰:初六戊寅,平明之时,天光始照,故曰“发蒙”。此成王始觉周公至诚之象也。坎为法律,寅为贞廉,以贞用刑,故“利用刑人”矣。此成王将正四国之象也。说,解也。正四国之罪。宜释周公之党,故曰“用说桎梏”。既感金滕之文,追恨昭德之晚,故曰“以往吝”。初二失位,吝之由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治蒙之始,立其防限,明其罪罚,正其法也,使之由之,渐至于化也。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无乃不教而诛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六之动,发蒙也。蒙蔽之民不善其始,至死于桎梏而不悔。初六发蒙,利用此刑人,刑人非恶之也,以正法也。于其始也,正法以示之蒙蔽者,知戒终不陷于刑辟,用说桎梏之道也。艮手震足,交于坎木,桎梏之象。坎为律法也。初六动而正,正法也。兑为刑杀,兑见坎毁,说桎梏也。治蒙之初,威之以刑,然后渐知善道,过此以往,则吝矣。卦言童蒙,爻言刑人,刑所以辅教也。易传曰:立法制行乃所以教也。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发蒙之初,法不可不正。惩戒所以正法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正平也。坎为平。故曰正法。言以法则示人。俾童蒙有所则效。即释刑人之义也。


[二爻详解]

九二:苞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妇者,配已而成德者也。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干其任,施之于子,克家之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二”至“子克家”。正义曰:“包”谓包含,九二以刚居中,童蒙悉来归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与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刚居中,阴来应之。“妇”谓配也,故纳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体之中,能包蒙纳妇,任内理中,干了其任,即是子孙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注“亲而得中”。○正义曰:“亲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阴,以己之两阳迎接上下二阴,阴阳相亲,故云“亲而得中”也。“能干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纳匹,是能干其任。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包。应五据初,初与三四同体,包养四阴,故“包蒙,吉”。震刚为夫,伏巽为妇,二以刚接柔,故“纳妇,吉”。二称家。震,长子,主器者。纳妇成初。故有“子克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刚明之才,而与六五之君相应,中德又同,当时之任者也。必广其含容,哀矜昏愚,则能发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广,其施博,如是则吉也。卦唯二阳爻,上九刚而过,唯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应于五,用于时而独明者也。苟恃其明,专于自任,则其德不弘。故虽妇人之柔暗,尚当纳其所善,则其明广矣。又以诸爻皆阴,故云妇。尧、舜之圣,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问下民,取人为善也。二能包纳,则克济其君之事,犹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阴柔,故发蒙之功,皆在于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阳居阴中。故曰苞蒙。五阴来应。故曰纳妇吉。震为子。艮为家。五艮体。二应之。故曰子克家。克者能也。言能任家事也。


[二爻象传]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阳刚也,明也。初奉之而求其辨,叁附之而委其质,比初之蒙而无情係于叁,故吉也。居中而正配于五,婚姻之吉也。家道大者莫先于正夫妇也。居中贵而委身于卑,能接之以礼者也。子能克家,莫过是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以阳居于卦内,接待群阴,是刚柔相接,故克干家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子而克治其家者,父之信任专也。二能主蒙之功者,五之信任专也。二与五,刚柔之情相接,故得行其刚中之道,成发蒙之功。苟非上下之情相接,则二虽刚中,安能尸其事乎?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五:柔也,九二,刚也。五以柔接刚,为二所包,含章有美而效之君,臣道之正也,二之吉也,故曰包蒙,吉。二以刚接柔,为五所纳,艮男为夫,巽女为妇,妇有相成之道,虚其中以纳之,君道之正,五之吉也,故曰纳妇吉。二在内为家,坎为乾之子,父有子而至于纳妇,子克荷其家者也。九二而致其君,虚中纳之,非其道广,其施博,积诚以包蒙,能若是乎?譬之子克家者也。二不能包,则五不肯纳,上柔不接,家道废矣。故曰子克家,刚柔接也。二为家,何也?曰:二,内也,大夫之位,大夫有家。杂卦曰:家人,内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指二五之应。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接与龙战于野战字义同。言交接也。


[三爻详解]

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童蒙之时,阴求于阳,晦求于明,各求发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三”至“无攸利”。○正义曰:“勿用取女”者,女谓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须者,此童蒙之世,阴求于阳,是女求男之时也。“见金夫”者,谓上九以其刚阳,故称“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见“金夫”。女之为礼,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于夫,是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贞信,乃非礼而动,行既不顺,若欲取之,无所利益,故云“不有躬,无攸利”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三诫上也。金夫谓二。初发成兑,故三称“女”。兑为见。阳称金。震为夫。三逆乘二阳,所行不顺,为二所淫。上来之三,陟阴。故曰“勿用娶女,见金夫”矣。坤身称躬,三为二所乘,兑泽动下,不得之应,故“不有躬”。失位多凶,故“无攸利”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以阴柔处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动者也。正应在上,不能远从,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得时之盛,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是女之见金夫也。女之从人,当由正礼,乃见人之多金,说而从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无所往而利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取,七具反。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取娶同。坤为女。见金夫。不用躬。申勿用之故也。金夫者美称。诗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如圭如璧。左传。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皆以金喻人之美。艮为金。为夫。人徒知乾为金。不知艮坚亦为金。易林随之屯云。金玉满堂。以屯之互艮为金也。人徒知震有夫象。不知三男皆为夫。比曰后夫凶。以艮为夫也。易林复之剥云。夫亡从军。以剥上艮为夫也。三与上艮应。故曰见金夫。坤为躬。三体震。震为行而决躁。故见金夫而亟欲往上。不顾四五之阻。故曰不有躬。女行如此。不顺。故无所利也。


[三爻象传]

象曰:勿用娶女,行不顺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乘于阳而説之,失位而不顾其应者,蒙也。不能自保而为不顺,曷用娶之,无所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勿用取女”之义。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顺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失位乘刚,故“行不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女之如此,其行邪僻不顺,不可取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三蒙而不正之阴,坎有伏离,离目为见。上九不正,下接六三成兑,兑为少女,取女也。艮少男,夫也,乾变为金,见金夫也。坤为身,兑折之为躬,三之上不有躬,坤为顺,三不正,行不顺,无攸利,故戒以勿用取女。取女贵正,女正则家人吉。六三见利而悦,不能自有其躬。上九说之以利,于德为不正,于理为不顺,取是女而欲正家,是亦蒙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顺,当作“慎”。盖“顺”、“慎”古字通用。《荀子》“顺墨”作“慎墨”,且“行不慎”,于经意尤亲切,今当从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顺。震躁动。故不顺。案此爻旧解。虞翻以阳为金。谓三为二所淫。朱子谓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事。均堪喷饭。若夫王弼以金夫为刚夫。毛大可惠栋等用卦变。又以兑阳为金。皆非。故夫卦象一失传。无论若何揣测。皆不能当。其关系之重若是。


[四爻详解]

六四:困蒙,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阳称实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释六四爻辞也。六四在两阴之中,去九二既远,无人发去其童蒙,故曰困于蒙昧而有鄙吝。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阳称实也。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鄙矣,故曰“吝”。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以阴柔而蒙暗,无刚明之亲援,无由自发其蒙,困于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谓可少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困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四无应。承乘皆失类。故曰困。


[四爻象传]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逺于阳也。困何以明。守位而困,可惜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独远实也”。○正义曰:“独远实’者,实谓九二之阳也。九二以阳,故称实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应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独远实也”。○注“阳实也”。○正义曰:阳主生息,故称实。阴主消损,故不得言实。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蒙之时,阳刚为发蒙者。四,阴柔而最远于刚,乃愚蒙之人,而不比近贤者,无由得明矣,故困于蒙。可羞吝者,以其独远于贤明之人也。不能亲贤以致困,可吝之甚也。实谓阳刚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阳为实,九二刚实,发蒙之主,二与五应,三动而近二,四独远之。若动而应初,则与二相近,四怀居不动,独远于二,介于不正,无以发其蒙,困而知学,吝自取也。二坎,三动成兑,泽无水,困也。故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阳为实,何也?曰:阴消为虚,阳息为实,消息盈虚,相为去来。消则降,息则升,实则满,虚则耗。升者,贵也,降者,贱也,满者,富也,耗者,贫也,阴阳相循,祸福更缠,故又为贵贱贫富祸福之象。太玄曰:盛则入衰,穷则更生,有实有虚,流止无常。又曰:消与息糺,贵与贱交,祸至而福逃。

《周易本义》(宋·朱熹)

远,于万反。实,叶韵去声。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实为阳。初三五皆近阳。四独否。故曰独远实。


[五爻详解]

六五:童蒙,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夫阴质居于尊位,不自任察而委于二,付物以能,不劳聪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委物以能,不先不为,“顺以巽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言六五以阴居于尊位,其应在二,二刚而得中,五则以事委任于二,不劳巳之聪明,犹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艮为童蒙,处贵承上,有应于二,动而成巽,故“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以柔顺居君位,下应于二,以柔中之德,任刚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发而资于人也。为人君者,苟能至诚任贤以成其功,何异乎出于己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童蒙。上承阳。下应二。虽不当位。而居中。故吉。


[五爻象传]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隂蒙无知,童之道也。以柔德委,顺于二。而二刚,巽之居尊与能,得其为上之道,故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顺以巽也”。正义曰:“顺以巽也”,释童蒙之吉,巽以顺也,犹委物于二。顺谓心顺,巽谓貌顺。故褚氏云:“顺者,心不违也。巽者,外迹相卑下也。”○注“委物以能”至“顺以巽也”。○正义曰:“委物以能”,谓委付事物与有能之人,谓委二也。“不先不为”者,五虽居尊位,而专委任于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顺于二也。“不为”者,谓不自造为,是委任二也。不先于二,是心顺也;不自造为,是貌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顺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舍己从人,顺从也。降志下求,卑巽也。能如是,优于天下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艮少男,童也,五求于二成坤,坤,顺也。二往资五成巽,巽,巽也。顺则易从,巽则易入,顺则乐告之以善道,巽则优柔以开导之。以此治蒙,优于天下矣,童蒙之吉也。五,君位,成王求助之爻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承阳。顺阳而行。下与二相上下。故曰顺以巽。


[六爻详解]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童蒙,以发其昧者也,故曰“击蒙”也。童蒙原发而已能击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也。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故“不利为寇,利御寇”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众阴之蒙,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从也。若因物之来即欲取之而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为寇”也。若物从外来,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故“利用御寇”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艮为手,故“击”。谓五巳变,上动成坎,称寇。而逆乘阳,故“不利为寇”矣。御,止也。此寇谓二。坎为寇,巽为高,艮为山,登山备下,顺有师象,故“利御寇”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居蒙之终,是当蒙极之时。人之愚蒙既极,如苗民之不率,为寇为乱者,当击伐之。然九居上,刚极而不中,故戒不利为寇。治人之蒙,乃御寇也。肆为刚暴,乃为寇也。若舜之征有苗,周公之诛三监,御寇也;秦皇、汉武穷兵诛伐,为寇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惟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手为击。亦启发之意。上应在三。三坎为寇。道穷于上。故不利为寇。然艮为坚为守。下拥群阴。势众。故利御寇。坎彖传云。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守谓互艮也。能守故利。


[六爻象传]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三已应也。苟恱于叁,击而取之,动不妄干,为宼也,击而归之。应下以顺上,保终无间,故利用宼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所宜利为物御寇者,由上下顺从故也。言此爻既能发去众蒙,以合上下之愿,又能为之御寇,故上下弥更顺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自上御下,故“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利用御寇,上下皆得其顺也。上不为过暴,下得击去其蒙,御寇之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为寇者,九二也,击蒙御寇者,上九也。坎为盗,体师盗用,师寇也。艮为手,击也,为寇者,利于蒙闇昏乱之时。蒙极而解,则是非定,蒙暗明,故曰不利为寇。上九,乘其蒙解之时,自上之三击之,坎毁成兑,民悦而从之,上下之情顺也。孟子谓取之而燕民悦也。坤为顺,故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易传曰:若舜征三苗,周公诛三监,御寇也。蒙屯之反,何也?曰:姤变者六,复变者六,遯变者十有二,临变者十有二,否变者十有二,泰变者十有二,反复相变,圣人所以酬酢也。陆震亦曰:卦有反合,爻有升降,所以明天人之际,见盛衰之理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御寇以刚,上下皆得其道。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君子守其前。小人随其后。故利御寇。上下顺者。言坤民顺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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