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益卦详解,风雷益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益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益”者,增足之名,损上益下,故谓之益。下巳有矣,而上更益之,明圣人利物之无巳也。损卦则损下益上,益卦则损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据上者,向秀云:“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谓之损,与下谓之益。”既上行惠下之道,利益万物,动而无违,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以益涉难,理绝险阻,故曰“利涉大川”。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否上之初也。损上益下,其道大光。二利往坎应五,故“利有攸往,中正有庆”也。 虞翻曰:谓三失正。动成坎,体涣;坎为大川,故“利涉大川”。涣,舟楫象。木道乃行也。 郑玄曰:阴阳之义,阳称为君,阴称为臣。今震一阳二阴,臣多于君矣。而四体巽,之不应初,是天子损其所有以下诸侯也。人君之道,以益下为德,故谓之益也。震为雷,巽为风。雷动风行,二者相成,犹人君出教令,臣奉行之,故“利有攸往”。坎为大川,故“利涉大川”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益者,益于天下之道也,故利有攸往。益之道,可以济险难,利涉大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益,增益也。为卦损上卦初画之阳,益下卦初画之阴,自上卦而下于下卦之下,故为益。卦之九五、六二,皆得中正。下震上巽,皆木之象,故其占利有所往,而利涉大川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贞我悔彼。以彼之阳。下来益我。故曰益也。归藏曰诚。说文。诚和也。书召诰。其丕能诚于小民。注亦训诚为和。风雷同声相应。和之至也。是周易以阳爻上下言。故曰益。归藏合上下卦言曰诚也。利有攸往。谓五。五既中且正。传所谓中正有庆也。利涉大川谓初。坤大川。震为舟。初阳遇阴而通。故曰利涉。传所谓术道乃行也。


[彖辞详解]

彖曰:益,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利涉大川,木道乃行。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为上者其道下济也,故损上之刚,分而下益于柔。自上下下者也。中正为主,益而得时,何往而不可哉。是以有庆也。动巽而木行也。乘于大川而无险也。益动而巽于人,日进而无疆也。天施而后地生,上益而后下奉其益,岂穷哉。益之无当,虽惠而不行也,故时与而后可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1)震,阳也。巽,阴也。巽非违震者也。处上而巽,不违于下,“损上益下”之谓也。 (2)五处中正,“自上下下”,故“有庆”也。以中正有庆之德,有攸往也,何适而不利哉! (3)木者,以涉大川为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难,同乎“木”也。 (4)损下益下。 (5)益之为用,施未足也。满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就二体释卦名之义。柔损在上,刚动在下,上巽不违于下,“损上益下”之义也。既居上者能自损以益下,则下民欢说,无复疆限。益卦所以名益者,正以“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者也。[疏]正义曰:此就九五之爻,释“利有攸往,中正有庆”也。五处中正,能“自上下下”,则其道光大,为天下之所庆顺也。“以中正有庆之德”,故所往无不利焉。益之所以“利有攸往”者,正谓中正有庆故也。[疏]正义曰:此取譬以释“利涉大川”也。木体轻浮,以涉大川为常而不溺也。以益涉难,如木道之涉川。涉川无害,方见益之为利,故云“利涉大川,木道乃行”也。[疏]正义曰:“益动而巽,日进无疆”者,自此已下,广明益义。前则就二体明损上益下以释卦名,以下有动求,上能巽接,是“损上益下”之义。今执二体更明得益之方也。若动而骄盈,则彼损无已。若动而卑巽,则进益无疆,故曰“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者,此就天地广明益之大义也。天施气于地,地受气而化生,亦是“损上益下”义也。其施化之益,无有方所,故曰“天施地生,其益无方”。[疏]正义曰:虽施益无方,不可恒用,当应时行之,故举“凡益”总结之,故曰“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蜀才曰:此本否卦。 案:乾之上九下处坤初。坤之初六,上升乾四。损上益下者。 虞翻曰:上之初。坤为无疆,震为喜笑;以贵下贱,大得民,故“说无疆”矣。 虞翻曰:乾为大明,以乾照坤,故“其道大光”。或以上之三,离为大光矣。 虞翻曰:中正谓五,而二应之,乾为庆也。 虞翻曰:谓三动成涣。涣,舟楫象。巽木得水,故“木道乃行”也。 虞翻曰:震三动为离,离为日。巽为进,坤为疆。日与巽俱进,故曰“进无疆”也。 虞翻曰:乾下之坤,震为出生,万物出震,故“天施地生”。阳在坤初为无方,日进无疆,故“其益无方”也。 虞翻曰:上来益三,四时象正。艮为时,震为行,与损同义,故“与时偕行”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卦义与卦才言也。卦之为益,以其损上益下也。损于上而益下,则民说之无疆,谓无穷极也。自上而降己以下下,其道之大光显也。阳下居初,阴上居四,为自上下下之义。五以刚阳中正居尊位,二复以中正应之,是以中正之道益天下,天下受其福庆也。益之为道,于平常无事之际,其益犹小,当艰危险难,则所益至大,故利涉大川也。于济艰险,乃益道大行之时也。益误作木。或以为上巽下震,故云木道,非也。又以二体言卦才。下动而上巽,动而巽也。为益之道,其动巽顺于理,则其益日进,广大无有疆限也。动而不顺于理,岂能成大益也?以天地之功,言益道之大,圣人体之以益天下也。天道资始,地道生物,天施地生,化育万物,各正性命,其益可谓无方矣。方,所也。有方所,则有限量。无方,谓广大无穷极也。天地之益万物,岂有穷际乎?天地之益无穷者,理而已矣。圣人利益天下之道,应时顺理,与天地合,与时偕行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益否之变,损之反也。损上之九四,益下之初六,损上益下也。益之巽乃损之兑,坤为众,民也。损上益下,得民之心,是以民说无疆者。乾上九益坤初也。天无疆,地与天合德乃无疆,无疆则民说无彼此之限,故曰损上益下,民说无疆。此以初九言益之道也。否自上而下,一变渐,二变涣,三变益,渐涣皆有坎离日月象,以上之贵能下,其下则益道光明,文武之下下是也。夫损者将以为益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至于自上下下,其道乃大光明矣,故曰自上下下,其道大光。此再以初九推原其变而言益也。九五本损之九二,反而上往得尊位,以中正观天下,六二复以中正应之,君臣上下以中正益天下,天下受其益,是为九五一人之庆,则益之道何往而不利哉?故曰利有攸往,中正有庆。此以损之九二往五而言益也。益道之行,自上下下,为渐为涣,皆有涉坎之象。巽为木,坎为大川,木在坎上,乘舟之象,上益其下,百姓亲附,乐为之用,入可以守,出可以战,如子弟之卫父兄,孰不致其死力以犯大难哉?故曰利涉大川,木道乃行。此复以初九之变兼上五二爻言益也。凡利涉大川言木者三:益也,涣也,中孚也,皆巽坎也。涣曰乘木有功,中孚曰乘木舟虚。动者震也,巽者巽也,无疆者乾合坤也。否变渐有离日,变涣变益,日进而上行,益动而巽于理,则日进而无疆,如寒暑之不停,昼夜之有经。日益一日,莫之能御以动而巽也。故曰益动而巽,其益无疆。此合震巽二体兼初九之变而言益也。天地之益物者,以动而巽也。天施一阳于地,地得之以生万物,自坎至艮,自艮至震,其益至盈乎天地之间,岂有方所分量哉?益人者动而巽于理,亦然。辅其自然,各足其分,无方也。坤为方,乾变之为无方。繫辞曰:益长裕而不设是也。故曰天施地生,其益无方。此因乾降坤升以言益也。天地之大,损益有时,益极则损,损极则益,其道与天地并,是以能无疆。故曰凡益之道,与时偕行。此再以损益二卦终言乎益之时也。在卦气为立春,故太玄准之以增。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上下”之下,去声。以卦体释卦名义。以卦体、卦象释卦辞。施,始豉反。动、巽二卦之德,乾下施,坤上生,亦上文卦体之义。又以此极言赞益之大。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民。震为乐。故曰民说。坤为广。故曰无疆。否四来居下卦之下。故曰自上下下。震为玄黄。故曰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谓五。利涉大川。木道乃行。谓初。震为舟故曰木。古刳木为舟。故谓舟为木。。涣曰乘木有功。中孚曰乘木舟虚。皆以木为舟。利涉大川。故曰木道乃行。言舟行水上。舟楫之利用溥也。此纯释利涉之义。坤为水。震为舟。故曰木曰行。程子不知本即为舟。改木为益。野文之害。至斯而极。阳自外来。故曰天施。震为生。坤为地。故曰地生。益者否之终。泰之始。太玄云。巳用则贱。当时则贵。艮为时。与时偕行者。言时而当益。不能不益也。


[大象详解]

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雷行而风从,益,其震也。见善则迁,有过则改,益莫大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迁善改过,益莫大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子夏传》云:“雷以动之,风以散之,万物皆盈。”孟僖亦与此同其意。言必须雷动于前,风散于后,然后万物皆益。如二月启蛰之后,风以长物八月收声之后,风以残物。风之为益,其在雷后,故曰“风雷,益”也。迁谓迁徙慕尚,改谓改更惩止,迁善改过,益莫大焉,故君子求益,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也。六子之中,并有益物,犹取雷风者,何晏云:“取其最长可久之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君子,谓乾也。上之三,离为见。乾为善,坤为过。坤三进之乾四,故“见善则迁”。乾上之坤初,改坤之过。体复象,复以自知,故“有过则改”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风烈则雷迅,雷激则风怒,二物相益者也。君子观风雷相益之象,而求益于己:为益之道,无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也。见善能迁,则可以尽天下之善;有过能改,则无过矣。益于人者,无大于是。

《汉上易传》(宋·朱震)

风行雷动,相薄有声,不知风之为雷欤,雷之为风欤,风雷相益也。君子见人之善则迁之,己有过则改之,忘乎己与人也,相益而已。益自否来,九四不正之初而正,一变成离,离为目,见善则迁也。初六不正过也,初往之四得正,有过则改也。不迁善则无改过,迁善者以改过为益。

《周易本义》(宋·朱熹)

风雷之势,交相助益。迁善改过,益之大者,而其相益亦犹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力善。坤为过。乾来初。得值得民。是迁善也。乾来初成震。坤象灭。是改过也。故学易之君子法之。


[初爻详解]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益之初,居动之始。体夫刚德,以莅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获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处,大作非小功所济,故“元吉”,乃得“无咎”也。 时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时而无其处,故“元吉”,乃得“无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大作”谓兴作大事也。初九处益之初,居动之始,有兴作大事之端,又体刚能干,应巽不违,有堪建大功之德,故曰“利用为大作”也。然有其才而无其位,得其时而无其处,虽有殊功,人不与也。时人不与,则咎过生焉。故必“元吉”,乃得“无咎”,故曰“元吉,无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大作谓耕播耒耨之利,盖取诸此也。坤为用,乾为大,震为作,故“利用为大作”。体复初得正,朋来无咎,故“元吉,无咎”。震,二月卦,日中星鸟,敬授民时,故以耕播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九,震动之主,刚阳之盛也。居益之时,其才足以益物,虽居至下,而上有六四之大臣应于己。四,巽顺之主,上能巽于君,下能顺于贤才也。在下者不能有为也,得在上者应从之,则宜以其道辅于上,作大益天下之事,利用为大作也。居下而得上之用,以行其志,必须所为大善而吉,则无过咎。不能元吉,则不唯在己有咎,乃累乎上,为上之咎也。在至下而当大任,小善不足以称也,故必元吉,然后得无咎。

《周易本义》(宋·朱熹)

初虽居下,然当益下之时,受上之益者也,不可徒然无所报效。故利用为大作,必元吉,然后得无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虞翻云。大作谓耕播未来之利。按虞书。平秩东作。注岁起于东。而始就耕。谓之东作。禹贡恒卫既从。大陆既作。注二水巳治。从其故道。大陆之地已可耕作。是作即耕也。震为春。为耕。至春民尽耕。故曰大作。阳遇阴故利。乾元通。故元吉无咎。


[初爻象传]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益,损上益下者也。夫受上之益而岂徒哉,必有大功而可以当之矣。初以刚下为动之主,能堪也大事者。下者难处之地,非专厚之所,得其大吉,乃无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下不厚事”者,厚事犹大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大作,谓耕植也。处益之始,居震之初。震为稼穑,又为大作。益之大者,莫大耕植。故初九之利,“利为大作”。若能不厚劳于下民,不夺时于农畯,则“大吉,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在下者本不当处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为在上所任,所以当大事,必能济大事而致元吉,乃为无咎。能致元吉,则在上者任之为知人,己当之为胜任,不然,则上下皆有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阳为大,震为作,益之初,利用有为而大作。大作者,作大事以益天下也。事大且善,获元吉,则动而无咎。初九正得乾之始,元吉也。坤厚也,巽为亨,震有伏巽,动则坤见,震巽毁,下不可厚事也。先王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唯田与追胥竭作,其不可厚事,如此为大作也。非元吉则安得无咎?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下本不当任厚事,故不如是,不足以塞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健而决躁。故左氏以为射。言其速也。厚余也。行速故无余事。坤为事。言初虽在下。往利无阻。事无积滞。仍利涉大川之意也。


[二爻详解]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柔居中,而得其位。处内履中,居益以冲。益自外来,不召自至,不先不违,则朋龟献策,同于损卦六五之位,位不当尊故吉在“永贞”也。帝者,生物之主,兴益之宗,出震而齐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体柔当位,而应于巽,享帝之美,在此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二”至“王用享于帝吉”。○正义曰:六二体柔居中,当位应巽,是居益而能用谦冲者也。居益用谦,则物“自外来”,朋龟献策,弗能违也。同于损卦六五之位,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也。然位不当尊,故永贞乃吉,故曰“永贞吉”。帝,天也。王用此时,以享祭于帝,明灵降福,故曰“王用享于帝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上从外来益初也,故“或益之”。二得正远应,利三之正,已得承之。坤数十,损兑为朋;谓三变离为龟,故“十朋之龟”。坤为永,上之三得正,故“永贞吉”。 虞翻曰:震称帝。王谓五。否乾为王。体观象。艮为宗庙。三变,折坤牛。体噬嗑食。故“王用享于帝”。得位,故“吉”。 干宝曰:圣王先成其民而后致力于神,故“王用享于帝”。在巽之宫,处震之象,是则苍精之帝同始祖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二处中正而体柔顺,有虚中之象。人处中正之道,虚其中以求益,而能顺从天下,孰不愿告而益之?孟子曰:“夫苟好善,则四海之内,皆将轻千里而来,告之以善。”夫满则不受,虚则来物,理自然也。故或有可益之事,则众朋助而益之。十者,众辞。众人所是,理之至当也。龟者,占吉凶、辨是非之物,言其至是,龟不能违也。永贞吉,就六二之才而言。二,中正虚中,能得众人之益者也;然而质本阴柔,故戒在常永贞固,则吉也。求益之道,非永贞则安能守也?损之六五,十朋之则元吉者,盖居尊自损,应下之刚,以柔而居刚,柔为虚受,刚为固守,求益之至善,故元吉也。六二虚中求益,亦有刚阳之应,而以柔居柔,疑益之未固也,故戒能常永贞固则吉也。王用享于帝吉,如二之虚中而能永贞,用以享上帝,犹当获吉,况与人接物,其意有不通乎?求益于人,有不应乎?祭天,天子之事,故云王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六二,当益下之时,虚中处下,故其象占与《损》六五同。然爻位皆阴,故以永贞为戒。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故又为卜郊之吉占。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龟为朋友。坤数十。故曰十朋之龟。二应在五。五又故以十朋之龟益二也。二得阳应。故曰弗克违。二当位。故永贞于二吉。震为帝。王谓五。震为祭祀。故曰享。王用享于帝吉者。言五应二。则二吉也。


[二爻象传]

象曰:或益之,自外来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以得位,受上之益,得中之道,能精意以奉五,通于人而信于神也,故外来非常之祐也。夫阴之所利,在于永贞,而二能尽之,其于吉也。虽访诸十朋之,不能违也,长正之道,岂止于臣下哉。虽王用之而享于上帝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自外来”者,明益之者从外自来,不召而至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上称外,来益初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既中正虚中,能受天下之善而固守,则有有益之事,众人自外来益之矣。或曰:自外来,岂非谓五乎?曰:如二之中正虚中,天下孰不愿益之?五为正应,固在其中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益损之反,益之六二即损之六五,故其象同。夫子曰:辞也者,各指其所之,然异于损者,六二受益者也。虚中退託,又顺其鞠矣。五自外来而益之,或益之者,益之者不一,天下之善皆归之也。天地鬼神人道,贵谦得人如此,故十朋之龟,弗克违。受益者当守而不变,愈久而不厌,则来益者无穷矣。故永贞吉,言六二之虚中不可动也。乾五为王,乾五兼上九为巽,巽为工。帝者,天之工宰,故又为上帝象。五自外来,益二成兑,有杀牛于宫象,及复于五,有外自门阙,享于帝之象。六二受益不已,获天人之助,王者用此爻以享于上帝,吉也,况六二乎?

《周易本义》(宋·朱熹)

或者,众无定主之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外谓九五。恐人疑为初。


[三爻详解]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阴居阳,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来,己自为之,物所不与,故在谦则戮,救凶则免。以阴居阳,处下卦之上,壮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凶事”,乃得“无咎”也。若能益不为私,志在救难,壮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国主所任也;用圭之礼,备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极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则称王,次天下之大者,则称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三”至“告公用圭”。○正义曰:六三以阴居阳,不能谦退,是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来,已自为之,物所不与”。若以谦道责之,则理合诛戮。若以救凶原之,则情在可恕。然此六三,“以阴居阳,处下卦之上,壮之甚也”。用此以救衰危,则物之所恃,所以“用凶事”而得免咎,故曰“益之,用凶事,无咎”。若能求益不为私己,志在救难,为壮不至亢极,能适于时,是有信实而得中行,故曰“有孚中行”也。用此“有孚中行”之德,执圭以告于公,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故曰“告公用圭”。○注“以阴居阳”至“告公用圭也”。○正义曰: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使天下人宁,不当恒以救凶,用志褊狭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事,三多凶。上来益三得正。故“益用凶事,无咎”。 虞翻曰:公谓三,伏阳也。三动体坎,故“有孚”。震为中行,为告,位在中,故曰“中行”。三,公位。乾为圭,乾之三,故“告公用圭”。圭。桓圭也。 《九家易》曰:天子以尺二寸玄圭事天,以九寸事地也。上公执桓圭。九寸;诸侯执信圭。七寸;诸伯执躬圭,七寸;诸子执穀璧。五寸;诸男执蒲璧,五寸。五等诸侯,各执之以朝见天子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居下体之上,在民上者也,乃守令也。居阳应刚,处动之极,居民上而刚决,果于为益者也。果于为益,用之凶事则无咎。凶事谓患难非常之事。三居下之上,在下当承禀于上,安得自任,擅为益乎?唯于患难非常之事,则可量宜应卒,奋不顾身,力庇其民,故无咎也。下专自任,上必忌疾,虽当凶难,以义在可为,然必有其孚诚,而所为合于中道,则诚意通于上,而上信与之矣。专为而无为上爱民之至诚,固不可也;虽有诚意,而所为不合中行,亦不可也。圭者,通信之物。礼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用圭玉,所以通达诚信也。有诚孚而得中道,则能使上信之,是犹告公上用圭玉也,其孚能通达于上矣。在下而有为之道,固当有孚中行。又三阴爻而不中,故发此义。或曰:三乃阴柔,何得反以刚果任事为义?曰:三质虽本阴,然其居阳,乃自处以刚也。应刚乃志在乎刚也。居动之极,刚果于行也。以此行益,非刚果而何?易以所胜为义,故不论其本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不当得益者也。然当益下之时,居下之上,故有益之以凶事者。盖警戒震动,乃所以益之也。占者如此,然后可以无咎。又戒以有孚中行,而告公用圭也。用圭,所以通信。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居坤中。坤为凶。为事。益之用凶事。言上来益三。为五所阻。大畜初九所谓有厉也。故曰凶事。二三四阴爻皆承五。九云。中行无咎。泰二云。得尚于中行。中行谓五。有孚中行者。言三与二四。同孚于五也。震为言。故为告。为王故为圭。坤为众。故曰公。公共也。三震为诸侯。告公用圭者。言约同诸侯执圭。共往朝五也。圭者天子所锡子。今朝天子。故执以为信。旧解以凶事为凶丧。或为凶荒。则告之天子。告之友邦。而受其碑隧(左 )。告必将仪。或执壁。或用圭。如臧文仲以纪献工告曜(左上入左下米)于齐。岂知告公用圭。即申有孚中行之义。与上之凶事无涉。是皆以他经例易。不知易文。上下旬。不必相属也。


[三爻象传]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处高位危,咎之道也。居危而受上之益,非其见危致命,坚志而固有其事则不免矣。五为施益之主,而已竭,信不敢自专,必中行以告之用圭以表之,乃可能行奉其中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固有之”者,明其为救凶,则不可求益;施之凶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三上失正当变,是“固有之”。 干宝曰:固有如桓文之徒,罪近篡弑,功实济世。六三失位,而体奸邪。处震之动,怀巽之权,是矫命之士。争夺之臣,桓文之爻也。故曰“益之用凶事”。在益之家,而居坤中,能保社稷,爱抚人民,故曰“无咎”。既乃中行,近仁,故曰“有孚中行”。然后俯列盟会,仰致锡命,故曰“告公用圭”。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三益之独可用于凶事者,以其固有之也,谓专固自任其事也。居下当禀承于上,乃专任其事,唯救民之凶灾,拯时之艰急,则可也。乃处急难变故之权宜,故得无咎,若平时,则不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易以正为吉,不正为凶,六居三,不正。上巽来益,三巽为事,益之用凶事也。三震动之极为决躁,巽其究为躁,果于益民者也。用之于凶事,乃无咎,以为不当故也。凶事者,患难囏阨非常之事,唯此乃当,奋身不顾,如救焚拯溺,果于益可也。然非有诚心爱民,见信于上,中道而行,亦不可。三公位,上乾不变为玉,震东方之卦,交乾为圭,圭象春,生者也。三公以中道上行,见孚于上,故聘之用圭以达其诚,及其既孚,上九反三,复以诚信与之。用圭之礼,卒事则反之告者,上告下也。伏兑为口,告公用圭也。夫益用凶事,唯有孚中行,上、三交孚,至于告公用圭,乃能固有其孚。不然公虽人臣之尊位也,为善专辄有拊伛其民之嫌,虽益犹有咎。季路为蒲宰,修沟洫不白于君,以箄食壶浆与民,而夫子止之者,亦此类也。易传曰:礼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皆以达诚而已。

《周易本义》(宋·朱熹)

益用凶事,欲其困心衡虑而固有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阴遇阴。阳遇阳。近而不相得故凶。乃易理当然之事。故曰固有。


[四爻详解]

六四: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益之时,处巽之始,体柔当位,在上应下。卑不穷下,高不处亢,位虽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从?以斯“依迁”,谁有不纳也? (2)志得益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六四:居益之时,处巽之始,体柔当位,在上应下,卑不穷下,高不处亢,位虽不中,用中行者也”,故曰“中行”也。以此中行之德,有事以告于公,公必从之,故曰“告公从”也。用此道以依人而迁国者,人无不纳,故曰“利用为依迁国”也。迁国,国之大事,明以中行,虽有大事,而无不利,如“周之东迁晋郑焉依”之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中行谓震位在中。震为行,为从,故曰“中行”。公谓三。三上失位。四利三之正,已得以为实,故曰“告公从”矣。 虞翻曰:坤为邦。迁,从也。三动坤从,故利用为依迁邦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当益时,处近君之位,居得其正,以柔巽辅上,而下顺应于初之刚阳,如是可以益于上也。唯处不得其中,而所应又不中,是不足于中也。故云:若行得中道,则可以益于君上,告于上而获信从矣。以柔巽之体,非有刚特之操,故利用为依。迁国为依,依附于上也。迁国,顺下而动也。上依刚中之君而致其益,下顺刚阳之才以行其事,利用如是也。自古国邑,民不安其居则迁,迁国者,顺下而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三、四皆不得中,故皆以中行为戒。此言以益下为心,而合于中行,则告公而见从矣。《传》曰:“周之东迁,晋、郑焉依。”盖古者迁国以益下,必有所依,然后能立。此爻又为迁国之吉占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中行谓五。震为告。坤为臣。为众。从谓顺五。告公从者。言下三阴宜共同承五也。坤为国。震动。故曰迁国。艮止故曰依。左传隐六年。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说文依椅也。利用为依迁国者。言坤国播迁。至五艮而止。依以建国也。阴从阳故利。巽为利也。


[四爻象传]

象曰:告公从,以益志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原本阙传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以益志”者,既为公所从,其志得益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坎为志,三之上,有两坎象,故“以益志也”。 崔觐曰:益其勤王之志也。居益之时,履当其位,与五近比,而四上公,得藩屏之寄,为依从之国,若周平王之东迁晋郑,是从也。五为天子,益其忠志以敕之。故言“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爻辞但云,得中行则告公而获从,象复明之曰:告公而获从者,告之以益天下之志也。志苟在于益天下,上必信而从之。事君者,不患上之不从,患其志之不诚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四中位,六四当位以益下,四之初其中下行,故曰中行益人者,以中道行也。三公位,初九应四,有伏兑,兑口告公也。兑口坤顺,允从之象。故曰告公。虽益人以中道,告公而不从,亦不可行。四诸侯位,坤为国,四之初,迁国也,依六三公位而后迁。故曰依迁国,苟利于吾,力不足则依之以迁国可也。卫文公依齐桓公而迁楚丘是也。六四告公而从,能迁其国者,以益民为志,公信之也,志动于中也。迁大事也。傅曰:吾不能定迁,事有当迁而益者以迁,为中不可惮也。然非以益民为志,虽有强国,亦不可依之以迁,迁则不利。许子是也。易传曰:自古国邑民不安其居,则迁,迁国者,顺下而动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志。公从九五。阳益阴。故曰益志。自坤志象失传。遂令某爻变成坎。以求志象矣。


[五爻详解]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得位履尊,为益之主者也。为益之大,莫大于信。为惠之大,莫大于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信以惠心,尽物之愿,固不待问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诚惠物,物亦应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九五得位处尊,为益之主,兼张德义,以益物者也。“为益之大,莫大于信,为惠之大,莫大于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有惠有信,尽物之愿,必获元吉,不待疑问,故曰“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我既以信,惠被于物,物亦以信,惠归于我,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三上也。震为问。三上易位,三五体坎,已成既济。坎为心。故“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故《象》:“勿问之矣。” 虞翻曰:坤为我,乾为德,三之上体坎,为孚,故“惠我德”。《象》曰“大得志”。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刚阳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应,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阳实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诚,在惠益于物,其至善大吉,不问可知,故云勿问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权,苟至诚益于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诚,益于天下,天下之人,无不至诚爱戴,以君之德泽为恩惠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上有信以惠于下,则下亦有信以惠于上矣。不问而元吉可知。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尔雅释言。惠顺也。坤为顺为心。有孚惠心。言五孚于下坤而顺我也。震为问。五震覆。故曰勿问。五位尊。故曰元吉。勿问元吉者。言五乘重阴而大吉也。乾为德。有孚惠我德。言下三阴皆承顺我而有军也。


[五爻象传]

象曰:有孚惠心,勿问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有中正之徳,当益之尊,信以令人,施以心惠,勿问之矣,乃大吉也。我信惠下,下益报之,上下交孚,治之至也,大得其志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大得志”者,天下皆以信惠归我,则可以得志于天下,故曰“大得志”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居中履尊,当位有应。而损上之时,自一以损已为念。虽有孚于国,惠心及下,终不言以彰已功。故曰“有孚惠心,勿问”。问,犹言也。如是,则获元吉,且为下所信而怀已德,故曰“有孚惠我德”。君虽不言,人惠其德,则我“大得志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君有至诚惠益天下之心,其元吉不假言也,故云勿问之矣。天下至诚怀吾德以为惠,是其道大行,人君之志得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二应九五,有孚也,中者心之象。惠者顺人心而益之,五有惠心,二信之,益人以诚也。五之二成兑,兑口,问也。问而后惠,惠亦狭矣,勿问则吉之至善,故勿问元吉,不失其始之吉也。五不之二而守中正,兑象隐,勿问之吉也。故曰有孚惠心,勿问之矣。六二中正孚于五者,惠我中正之德也。九五勿问,六二自顺我德,而中正之德自益以诚,不费之惠也,是以九五不动而大得志。易传曰:人君至诚于益天下,则天下孰不以诚怀吾德而为惠哉?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志。阳为大。阳五下乘重阴。故曰大得志。管子度地。天下之人皆归其德而惠其义。注惠顺也。正说此也。


[六爻详解]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益之极,过盈者也。求益无已,心无恒者也。无厌之求,人弗与也。独唱莫和,是“偏辞也”。人道恶盈,怨者非一,故曰“或击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上九处益之极,益之过甚者也。求益无厌,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击之”也。勿犹无也,求益无己,是“立心无恒”者也。无恒之人,必凶咎之所集,故曰“立心勿恒,凶”。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莫,无也。自非上无益初者,唯上当无应故“莫益之”矣。 虞翻曰:谓上不益初,则以剥灭乾。艮为手,故“或击之”。 虞翻曰:上体巽,为进退,故“勿恒”。动成坎心,以阴乘阳,故“立心勿恒,凶”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居无位之地,非行益于人者也;以刚处益之极,求益之甚者也;所应者阴,非取善自益者也。利者,众人所同欲也。专欲益己,其害大矣。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侵夺而致仇怨。故夫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谓先利则不夺不厌,圣贤之深戒也。九以刚而求益之极,众人所共恶,故无益之者,而或攻击之矣。立心勿恒凶:圣人戒人存心不可专利,云勿恒如是,凶之道也,所当速改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阳居益之极,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击之。立心勿恒,戒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与五为敌。故曰莫益。言益三也。上应在三。然上若益三。则为五所忌。而或系之。五艮体。艮为手为系也。坤为心,上应在坤。下虚。处巽上。风陨。进退不果。故曰立心勿恒。凶。恒九三云。不恒其德。益上九与恒九三同为卖上。故亦曰勿恒。缘巽下挠。故义同也。


[六爻象传]

象曰:莫益之,偏辞也。或击之,自外来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五以中正,人皆归之,上九乘之,过求衆附,虽有其应,岂附之哉。独自益之,人不益矣。不能修整立心,勿恒多求于人,人所忿也。益穷反损,故有外来而击之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偏辞”者,此有求而彼不应,是“偏辞也”。“自外来”者,怨者非一,不待召也,故曰“自外来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遍,周匝也。三体刚凶,故至上应乃益之矣。 虞翻曰:外谓上。上来之三,故曰“自外来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云莫益之者,非其偏己之辞也。苟不偏己,合于公道,则人亦益之,何为击之乎?既求益于人,至于甚极,则人皆恶而欲攻之,故击之者自外来也。人为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六二中正虚己,益之者自外而至,是也。苟为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上九求益之极,击之者自外而至,是也。系辞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益之极,有不益者矣,上当益三而莫益之上,三相益有雷风相与之象,恒也。巽股,立也,三中为心,上九莫益之,持其心不以相益为恒如是,则凶矣。人道彼我相益而后安,莫益之有我而已,一偏之辞,不知道之大全也。三往乘之,艮手上击九,损于下,虽欲益之晚矣,何以知或击之九,自外来也?伤于外者,必反于内,人之情也。上九安能有我而忘彼哉?

《周易本义》(宋·朱熹)

莫益之者,犹从其求益之偏辞而言也。若究而言之,则又有击之者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恐其被系。戒以莫益。故曰偏辞。左传襄三年。君子谓奚举其偏而不尝。注偏属也。犹私也。外谓五。五为上敌。下系云。几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则凶。或害之。故上欲应三。五或系之。五在外。言系之者仍在外也。同人九三曰敌刚。中孚六三云。得敌。子夏传。三与四为敌。是阳遇阳。阴遇阴。愈近而愈不相得。旧解自虞翻以来。皆不知此为周易根本定例。故说或系之。皆不知系上九者为何爻。而无不误矣。
按否泰者。天道之自然。为运会所必有。故以次于上经十卦之后。损益者人事之进退。为人为之所关。故以次于下经第十卦之后。十者数之终。终则变。变则否泰迭更。损益互见。此其义也。又损者泰之终。以见否泰虽属无道。而由否而奉。由泰而否。损之益之。推挽之权。则在人为。有定而无定也。此上下经天人之分。动静之别。非参育之圣人。固不能知其故也。故于上经之否泰。自为一卷。下经之损益。自为一卷。以见此四卦为全经之枢纽。与他卦绝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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