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小过卦详解,雷山小过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小过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于《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于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适,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晋上之三。当从四阴二阳,临观之例。临阳未至三,而观四已消也;又有飞鸟之象,故知从晋来。杵臼之利,盖取诸此。柔得中而应乾刚,故“亨”。五失正,故利贞。“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虞翻曰:小谓五。晋坤为事。柔得中。故“可小事”也。 虞翻曰:大事,四。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也。 虞翻曰:离为飞鸟,震为音,艮为止。晋上之三,离去震在,鸟飞而音止。故“飞鸟遗之音”。上阴乘阳,故“不宜上”。下阴顺阳,故“宜下,大吉”。俗说或以卦象二阳在内,四阴在外,有似飞鸟之象,妄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过者,过其常也。若矫枉而过正,过所以就正也。事有时而当,然有待过而后能亨者,故小过自有亨义。利贞者,过之道利于贞也。不失时宜之谓正。过,所以求就中也。所过者小事也,事之大者,岂可过也?于大过论之详矣。飞鸟遗之音,谓过之不远也。不宜上宜下,谓宜顺也。顺则大吉,过以就之,盖顺理也。过而顺理,其吉必大。

《周易本义》(宋·朱熹)

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过之为义。彖传即不明释。故讫无定解。后儒于是有以经过为说者。端木国瑚谓兑巽过乾之左右。故曰大过。艮震过坤之左右。故曰小过。有以过越为说者。朱震谓大过阳过阴。大者过越也。小过四阴二阳。小者过越也。前一说人只见于端木氏。后一说则易家多从之。然尚有五阳五阴之卦。何以不言过。且汉人以大过为死卦。阳过盛而反死。又何说乎。如谓四阳为上下二阴所束缚故死。则小过四阴包二阳。胡以不谓之死乎。又四阳在中为大过。四阴在中何以不谓为小过。而必以四阴在外者为小过乎。是皆可疑。而先儒无言者。按太玄拟大玄过为失。云阴大作贼。阳不能得。言阳为阻贼。而失其用也。拟小过为羡为差。云阳气赞幽。推包羡爽。未得正行。言震阳本可直出。乃为上下四阴所包。推排曲抑。仍有羡爽。羡邪曲。爽差也。盖大过按卦气时当小雪。穷阴极寒。故阳气极衰。小过时当立春。阳气辟。本可无阻。乃为阴气所包。仍不免小有回曲。大小过纯以卦义言。不以阴阳多少言也。卦二五阴得中。二阴承重阳故亨。阴牝阳故利贞。阴得中故可小事。阳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左传昭五年。筮遇明夷之谦曰。日之谦当鸟。日之谦即离变艮。变艮而曰当鸟。是以艮为鸟。易林本之。以艮为黔啄为鸟。详焦氏易诂小过下艮故曰鸟。上震故曰飞鸟。而震为覆艮。是上下皆鸟。故传曰有飞鸟之象焉。宋衷谓二阳在内。上下各二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虞翻则用卦变。云小过从晋来。晋上离为鸟。惠士奇谓古飞非通用。小过即非字象。故曰飞鸟。愈演愈寄。皆艮鸟象失传之过也。遗送也。震为音。茹敦和云。下艮为反震。口向下若送音于人者。故飞鸟遗之音。上谓五。五失位而乘阳。正谓二。二当位而承阳。故上不宜而下大吉也。


[彖辞详解]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失正,柔以为主,小人当位,过而得通也。小人者,其心小其见狭,其务近君子,过以合时,利不失正乃行,故小事可也。鸟也者,阳升之物也。刚虽上而失位,不中不得行正也,是以有飞鸟之象也。君子忧其失,哀其止,发乎志,形乎声,犯上以匡之逆于其道不行,动无所往,遇于害焉。上顺而止之,以俟其通,故得其大吉焉。是故不可以大事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1)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于小事而通者也。 (2)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于恭俭,利贞者也。 (3)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4)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5)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阴称小。谓四应初,过二而去。三应上,过五而去。五处中,见过不见应。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虞翻曰:谓五也。阴称小,故“小事吉也”。 虞翻曰:谓四也。阳称大,故“不可大事也”。 宋衷曰: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故曰“飞鸟”。震为声音,飞而且鸣,鸟去而音止,故曰“遗之音”也。 王肃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大阴小。阴得位,刚失位而不中,是小者过也,故为小事过,过之小。小者与小事,有时而当过,过之亦小,故为小过。事固有待过而后能亨者,过之所以能亨也。过而利于贞,谓与时行也。时当过而过,乃非过也,时之宜也,乃所谓正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小过之道,于小事有过则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义。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阴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济大事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刚阳之才不能济,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过之时,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与时合也。“有飞鸟之象焉”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中刚外柔,飞鸟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飞鸟为义。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在小过也,所过当如飞鸟之遗音。鸟飞迅疾,声出而身已过,然岂能相远也?事之当过者,亦如是。身不能甚远于声,事不可远过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鸟音取宜顺之义。过之道,当如飞鸟之遗音。夫声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故在高则大,山上有雷,所以为过也。过之道,顺行则吉,如飞鸟之遗音宜顺也。所以过者,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汉上易传》(宋·朱震)

小过与中孚相易,其卦四阴二阳,阳为大,阴为小,小者过也。六五过四而亨于外,六二过三而亨于内,盖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故曰小过亨,彖曰:小者过而亨也。此以四阴之中举六二、六五言小过也。小过自临来,明夷变也。临九二之三六,三之二成明夷,二过乎三也。明夷初九之四成小过,五过乎四也。二过乎三,正也,五过乎四,不正也。不正者矫其失而过正也。正者,时所当过,过所以就正也。所谓时者,临之兑,秋也,震,春也,明夷之离,夏也,坎,冬也。小过之艮,终始也。过与时行,而六二之正不动,于六二不动,乃能小过而亨,利贞也。君子制事,以天下之正理,所以小过者,时而已。譬之寒或过于阴,暑或过于阳,冬裘夏葛,无非正也。故曰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此以六二言小过也。二五之柔,皆得中也。五得中得尊位,过而在上者也;二得中得正,过而在下者也。巽为事,正则吉,小过之道不以位之上下,于小事有过而不失,其正则吉。柔得中也,九四刚失位,九三刚而不中,震为作,阳为大,作大事。非刚得位得中,不能济,失位则无所用其刚。不中则才过乎刚,是以小过之时,不可以作大事。故曰小事吉,不可作大事。此以二、三、四、五言小过也。明夷离为鸟,初往之四,自下而升,有飞鸟之象。四易坤成坤震,震为声,声往于上而止于下,飞鸟遗音之象。巽为风,飞鸟遗之音,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上逆也,故不宜上;下顺也,故宜下。小过之时,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不可过越已甚,然亦岂能过哉?譬如飞鸟泝风,决起而上腾,其音安能远?过俄顷而止矣。大者如是,则吉,不然必凶,时不可犯也。故曰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此复以初九之四言小过也。中孚肖乾,小过肖坤,故二卦为下篇之正。郑康成曰:中孚为阳,贞于十一月子,小过为阴,贞于六月,未法于乾坤。以卦气言之为立春,故太玄准之以差。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时。刚失位指四。不中指三。有飞鸟之象。谓上下卦皆艮也。非如宋衷之解。艮为鸟。上艮覆故曰逆。下反是故顺。又五乘刚故逆。二承阳故顺。


[大象详解]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山上有雷,其虚声而巳,无益下也。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救,于治有其声也。小事过而不伤其正者,莫过是也。故君子行之。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雷之所出,不出于地。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平俭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过于大,故曰“小过”。 虞翻曰:君子,谓三也。上贵三贱,晋上之三,震为行,故“行过乎恭”。谓三致恭以存其位,与谦三同义。 虞翻曰:晋坤为丧,离为目,艮为鼻,坎为涕洟。震为出,涕洟出鼻目:体大过,遭死丧,过乎哀也。 虞翻曰:坤为财用,为吝啬。艮为止,兑为小。小用密止,云不雨。故“用过乎俭”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雷震于山上,其声过常,故为小过。天下之事,有时当过,而不可过甚,故为小过。君子观小过之象,事之宜过者则勉之,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是也。当过而过,乃其宜也,不当过而过,则过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雷出地上,其壮乘乾,山上有雷,小有所过也。君子有时而小,有所过者。三巽乎上,下而过,行过乎恭也。震巽为号咷,而上六过之,丧过乎哀也。巽为高,坤为吝啬,处高而吝啬,逼下已甚矣。初六过之,用过乎俭也。时当小过,君子不得不小有所过以矫正一时之过。考父之过恭,高柴之过哀,晏平仲之过俭,非过于理也。小过乃所以为时中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行。恭或为艮象。兑毁折故曰丧。震为乐。震反为艮。故为哀。俭亦或为艮止象。旧解皆用卦变。无确诂。姑测其义如此。又三者皆过之微。即治小过之义也。


[初爻详解]

初六:飞鸟以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应四。离为飞鸟。上之三,则四折入,大过死,故“飞鸟以凶”。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六,阴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应于四,四复动体。小人躁易而上有应助,于所当过,必至过甚,况不当过而过乎?其过如飞鸟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过之速且远,救止莫及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鸟。四虽有应。二得敌。应予阻格。又失位。故凶。


[初爻象传]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过不冝上也,其在防之初乎。上应其动,无所止者也。不可往而往,凶灾之及,自致之也,将如之何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四死大过,故“不可如何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其过之疾,如飞鸟之迅,岂容救止也?凶其宜矣。不可如何,无所用其力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明夷离为鸟。初之四,飞鸟也。以,如师,能左右之曰以。四动体而躁,初艮体不正,柔而止,不当过也。有应在四,为四所以不当过而过,其过至甚,如飞鸟迅疾,虽欲救止,不可如何,其凶必矣。坎为可,四以之,坎毁不可也。兑口,如何也,与鼎信如何也同象,是谓恶成而不及改者。易传曰:小人躁,易而上应,助过速且远,不容救止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应困难。


[二爻详解]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于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祖谓祖母,初也。母死称妣。谓三坤为丧,为母,折入大过死,故称“祖”也。妣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姤遇,故遇妣也。 虞翻曰:五动为君,晋坎为臣;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之在上者,父之象;尊于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为祖。二与五居相应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从于三四,故过四而遇五,是过其祖也。五阴而尊,祖妣之象,与二同德相应,在他卦则阴阳相求,过之时必过其常,故异也。无所不过,故二从五,亦戒其过。不及其君,遇其臣: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则无咎也。遇,当也。过臣之分,则其咎可知。

《周易本义》(宋·朱熹)

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祖。二承三故过其祖。巽为妣。二当巽初。故遇其妣。尔雅母曰妣。妣谓二。祖谓三。二应在五。五震为君。乃五不应。故不及其君。良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艮为祖。翼为母。震君艮臣象皆失传。故旧解无通者。义详焦氏易诂。


[二爻象传]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过,刚失位也。二得位,得中能过其刚者也。妣,臣柔也。往与于隂也。非其常而得之,曰过。于其家斯遇妣矣。其于国斯遇臣矣。不及其君人之化也。臣不可过君也。而今过之者,小过之过者也。遇而时,故无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大过,下止,舍巽下,故“不可过”。与随三同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过之时,事无不过其常,故于上进则戒及其君,臣不可过臣之分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乾在上为父,四为祖,五坤阴居尊位,配乎祖,妣也。曰祖,曰妣,既过之称。六二中正,祖,尊也,妣,亦尊也。祖不中正于义,当过妣,中而过之,义不可也,过则失中矣,故遇之。遇,不期而会。五下应二,以中相会,故遇之,言过而适与中相当也。五,君之位,坤居之,坤,臣也。过而适及于臣之分,则可。过而及于君,过臣之分也,于义为有咎,故不可不戒。易传曰:遇,当也,过臣之分,其咎可知。

《周易本义》(宋·朱熹)

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传义未详。旧说或昆仑。或浮泛。皆不安。


[三爻详解]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九三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或过。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言“或”者,不必之辞也。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防,防四也。失位从或,而欲折之初。戕,杀也。离为戈兵,三从离上入坤,折四死大过中,故“从或戕之,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小过,阴过阳失位之时,三独居正,然在下无所能为,而为阴所忌恶,故有当过者,在过防于小人。若弗过防之,则或从而害之矣,如是则凶也。三于阴过之时,以阳居刚,过于刚也。既戒之过防,则过刚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为先。三不失正,故无必凶之义,能过防则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为下,皆如是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戕,在良反。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四遇敌故弗过。艮为守为坚。下有群阴承之。利于防守。故曰防之。与渐九三。蒙上九利御寇。义同也。三应在上。戕害也。从或戕之者。言三若应上。则四或害之也。艮为刀剑。四艮反向下。故戕之。首回防之。所以戒也。


[三爻象传]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阳不得正,不遇者也。小人匪正,忌于君子,可以防之,应而从之,则戕之矣。不能防而自致凶也,如之何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凶如何”者,从于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三来戕四,故“凶如何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阴过之时,必害于阳,小人道盛,必害君子,当过为之防,防之不至,则为其所矣,故曰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三刚正而应上六,应则过五。五,中也,中不可过,三戒在小不忍,用刚以过中,故弗过。宜正己自守,防小人则吉。兑泽坤土止之,防也。三不防乃捨,所守从之,刚过乎中,上或戕害之矣。离为戈兵,已动失正,戕之也。戕者,外伤之如何。兑,口也,与初六如何同象。不能守正,见戕于外,其凶果如何也。晋阳处父易狐射姑之班,伯宗言于朝,而诸大夫莫若皆过之而弗防,故及于难。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极言其凶。


[四爻详解]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于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于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沉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于永贞。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四无咎”至“永贞”。○正义曰: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于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不交于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注“夫宴安”至“怀也”。○正义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以阳居阴,行过乎恭。今虽失位,遇则进五,故“无咎”也。四体震动,位既不正,当动上居五,不复过五,故曰“弗过遇之”矣。 荀爽曰:四往危五,戒备于三,故曰“往厉必戒”也。勿长居四,当动上五,故“用永贞”。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当小过之时,以刚处柔,刚不过也,是以无咎。既弗过,则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谓得其道也。若往则有危,必当戒惧也。往,去柔而以刚进也。勿用永贞,阳性坚刚,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方阴过之时,阳刚失位,则君子当随时顺处,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无上下之交,虽比五应初,方阴过之时,彼岂肯从阳也?故往则有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四临重阻。利往。故无咎。四应在初。遇谓遇三也。三为四敌。故戒以弗过。然而遇之。往厉者。谓往应初而厉也。往应初。则三戕之。故厉。厉则宜有所戒。勿用而贞定自守可也。无咎指上行。弗过指下行。昔贤皆泥于往外为往。岂知需上云。三人来。是往外而日来。睽上云。往遇雨。是来内而曰往。易团于往来不执定例也。


[四爻象传]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卑煺自守,故无咎也。刚失位不能过者也。下应而来,非已之召,故曰遇也。恃应自得,以往危哉。必自戒之,此不足为长正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否上倾,故“终不可长”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位不当,谓处柔。九四当过之时,不过刚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当也,居柔乃遇其宜也。当阴过之时,阳退缩自保足矣,终岂能长而盛也?故往则有危,必当戒也。长,上声,作平声则大失易意,以夬与剥、观之可见。与夬之象,文同而音异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不当位,以刚履柔为得宜矣,故无咎。四下应初,则过二。二,中也,弗可过也。知二不可过乃与五遇,五亦中也,弗过二则与中适相当,遇得其道矣。若去柔用刚,进而之五,往则危厉,故必以用刚为戒。往之五成离,戈兵之象。不动兑为口,戒也。小人过君子之时,不戒而用刚,鲜不为祸。故丁宁之。既曰必戒,又曰勿用永贞,当随时处顺,不可固守其正,是以终无咎也。然盛衰相循,无小人当过君子之理。巽为长。陆震曰:小者之过,终不可长也。戒而慎之,以俟其复。

《周易本义》(宋·朱熹)

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之初仍勿用为宜。终不可长。


[五爻详解]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小过,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于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蒸而为雨。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也。“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阳已上,故止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五密云”至“在穴”。○正义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者,小过者,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是小过于大,阴之盛也。阴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阳止于下,是阴阳不交,虽复至盛,密云至于西郊,而不能为雨也。施之于人,是柔得过而处尊,未能行其恩施,广其风化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极,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小过之时,为过犹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以小过之才,治小过之失,能获小过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猎,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过”至“能雨也”。○正义曰:“除过”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过差之道,在于文德,怀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云不雨”之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密,小也。晋坎,在天为云,坠地成雨。上来之三,折坎入兑,小为密。坤为自我。兑为西。五动乾为郊。故“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 虞翻曰:公谓三也。弋,矰缴射也。坎为弓弹。离为鸟矢。弋无矢也,巽绳连鸟,弋人鸟之象。艮为手,二为穴,手入穴中,故“公弋取彼在穴”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以阴柔居尊位,虽欲过为,岂能成功?如密云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阴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义。穴,山中之空,中虚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与二本非相应,乃弋而取之。五当位,故云公,谓公上也。同类相取,虽得之,两阴岂能济大事乎?犹密云之不能成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弋,馀职反。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文言以坤为云。五上重阴。故曰密云。兑为雨。风火在下。故不雨。兑西震东。言此密云起自西郊。而东行也。震为公为射。故曰公弋。七者系绳于矢以射鸟。乃不射身而以上取彼在穴之艮狐。胡能得乎。盖五应在二。二巽为绳。艮为矢。以绳系矢。七象也。而艮为穴为孤。艮手为取。穴居之物。岂能弋取。言二不应五。有如此也。凡易取象。不于本变必于应。应爻有应予。如明夷初交应在四震。则曰飞。曰翼。曰攸往。曰主人有言。全取震象。而直言之。应爻无应予。亦往往取其象而明其不应。如归妹上六应在三兑。则曰女承筐。曰士圭(右刀)羊。女与羊皆兑象。而三不应上。故又曰无实无血。及此爻皆是也。旧解不知此例。见象无着。则用卦变以当之。于是易义遂亡于讲说矣。


[五爻象传]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居尊,小居大也。不应于上,小事而巳。密云而不能雨者,隂阳得行其道,故盛而为雨也。小过隂乗阳,而位于阳,巳上过矣,安?施乎。不足以和,泽天下也。君子之修德,守于中正,俟其时而行也。苟无正矣,虽上过其德也。将何为乎。隂不足以当王,施于公而巳矣。弋非狩之大者,穴非路之夷者,皆小人之过也。以柔与于柔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巳上”者,释所以“密云不雨”也。以艮之阳爻,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为雨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三坎水,已之上六,故“已上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降阴升,合则和而成雨。阴已在上,云虽密,岂能成雨乎?阴过不能成大之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兑泽之气上而为云,兑,盛阴也,故为密云,泽降为雨。小过自明夷变,初九往四成兑,泽气已上而未降,云虽密而无雨,故曰密云不雨。已上也,言阴过阳,君子之泽未能下也。四在内外之交,而见天际郊之象。四兑,西也;五震,东也。巽风扬之,云自西往东,由阴而升,阴唱则阳不和,不雨之象。故曰自我西郊。三公位,明夷三坎为弓,离为矢,初之四成巽,巽离为丝,以丝繫矢,弋也。弋,取物之器也。坎兑为穴,坎,幽隐也。艮为手,取也。彼谓二,六二在穴中,有中正之德,处于幽隐。九三君子,俯而取之,往助于五,然六二、六五同为阴类,三虽取之,岂能济大事乎?小过之时,柔得尊位,二阳在下为阴,所过不能成功,三下取二,用力多矣,亦岂能济哉?谓四阳为我,二阴为彼,以阳为主也。若中孚,阳谓阳则谓五曰我,自谓曰吾,谓二曰尔,尊卑之义。小畜彖曰: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其辞与小过六五同,盖小畜所畜者小,小过则所过者小,皆不可以作大事。过之则畜之矣。二卦虽殊,而大者为小者所畜而不得施,则一也。故闗子明曰:小畜一卦之体,当小过一爻之义,然则畜之一也。小大之时异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已上,太高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巳上与小畜之上往同义。


[六爻详解]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上六处小过之极,是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过至于亢,无所复遇,故曰“弗遇过之”也。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讬,必离矰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复何言哉!故曰“是谓灾眚”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四已变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过之”。离为飞鸟,公弋得之,鸟下入艮手而死,故“飞鸟离之凶”。晋坎为灾眚,故“是谓灾眚”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阴而动体,处过之极,不与理遇,动皆过之,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所以凶也。离,过之远也。是谓灾眚,是当有灾眚也。灾者天殃,眚者人为。既过之极,岂唯人眚?天灾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眚,生领反。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弗遇言为五所格。应三难也。乃竟过之。是无心相值。不虞之祸。盖艮为鸟。上卦艮覆。鸟首向下有坠象。而艮为刀兵。正坠兵刃之上。离罹通。道也。遭此意外之祸。故凶也。三巽体。巽为疾病。故为灾眚。是谓灾眚者。言祸非由己。致无妄之灾。不可如何也。


[六爻象传]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过,隂□过也。小人之道,极也。应何遇乎,飞鸟之凶,上何止矣。道之穷,离之凶,是谓灾之过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飞下称亢。晋上之三,故“已亢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居过之终,弗遇于理而过之,过已亢极,其凶宜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六不与五相当,失中也,又动而过之,则甚矣。而况处小过之极,于时为已亢乎?故曰弗遇过之。上动成离,离为飞鸟、为目,巽为绳,以绳为目,罔罟之象。其违理过常,犹飞鸟过甚,自离于罔罟。故曰飞鸟离之凶,动则不正,故凶。离有伏坎,灾也,弗遇过之灾,乃自取,非天也,人也。而曰灾眚者,过之极穷之灾也,于时已亢也。人事过越如此,使知时而守正,未必能免,已亢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虞翻云。飞下称亢。按说文。亢人颈。或从页。是亢即颃。古通为一字。诗邶风颌之颃之。毛传飞而上曰颉。飞而下回颃。故前书扬雄传解嘲。邹行以颉亢而取世资。颃即作亢。师古云。颉亢上下不定也。亦训亢为下。上卦艮鸟覆有坠象。故曰亢。已亢者。言飞鸟离灾而下也。李道平云。阳言亢。阴不言亢。故虞不从俗说。闻见录云。唐张师为赞皇尉。梦白鸟飞翔坠于云际。召黄贺筮之。遇小过。曰。雷震山上。鸟坠云间。声迹两销。不可复见。委心顺命可也。是亦以艮为鸟。艮覆故曰鸟坠。互大坎故曰云间。震为声迹。坎隐伏。故曰声道两销。不可复见。是亢之为下。再见于唐人所释。以艮覆为鸟坠。黄贺独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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