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注释: 祖:指祖父。妣:在这里指祖母。
本爻辞的意思是:在请示家事时,可不通过祖父而向祖母请示。在请示国家大事时,在不能直接求见于君主的情况下,请示君主的亲近大臣,不会有过错。
小过卦六二

译文:六二,超过袓父,得遇袓母;然而不及其君主,君主于是得遇合臣仆,必无咎害。

注释: ①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祖,祖父,喻九四;妣,祖母,与下文“君”皆喻六五;臣,喻六二,“遇其臣”犹言“君得其臣”。这几句说明六二柔顺中正,其进可越三而超过四“袓”,得遇六五之“妣”;但六五“君位”,二不敢擅越,而臣事之,五遂得遇其臣,故又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居二之位,当“小过”之时,必须如此既过又不过,才能“无咎”。《本义》:“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

说明: 此爻之义,诸家解释颇歧。今举三说以备参考。(一)虞翻释“袓”为“袓母”,并以初六为“袓”、六二为“妣”、九三为“臣”、六五为“君”,认为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妮》遇,故‘遇妣’也”;“五动为君,《晋》坤为臣,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垢》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集解》引)。(二)王弼释“袓”为“始”’谓初为“袓”、二为“妣,’,指出:“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袓,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僭,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王注》)(三)尚先生别为之解,曰艮为祖,二承三故‘过其祖’;巽为妣,二当巽初,故‘遇其妣’。《尔雅》‘母曰妣’,妣谓二,祖谓三。二应在五,五震为君,乃五不应,故 ‘不及其君’。艮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尚氏学》)

小过卦第二爻,爻辞: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人生启示

从卦象上看,六二属于阴爻居于柔位,持中守正,做事很守规矩和本份。在古代社会,家庭里实行家长制,有事情要向家长请示,六二这个晚辈没有向祖父请示,却越过祖父向祖母请示,因为家里的家务事,属于小事,这是没有过错的。若是对于大臣来讲,是不能越过君主的,必须向君主请示,在不能直接被接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近君大臣请示。

《象》中这样分析本爻:“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这里指出:“不能擅自越过君位”,因为作为臣子是不能超越至尊的。

占得此爻者,你在所在的单位中,一定要遵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请示汇报时,一定针对主要的领导,不可越位或者弄错对象。在家庭里,也要注意对长辈的尊敬,虽然现在不是家长制了,许多事情可以自己做主,但是出于对他们的尊重,还应商量一下为好。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经文意思是:越过祖父,遇到祖母。没有赶上君王,却见到了君王的臣子,没有灾难。

象辞意思是:没有赶上君王,是因为臣子是不能超过君王的。

六二爻柔爻居于偶位为得位,并且又居于下卦之中,所以有中正之德。身为大夫的他,必然会想得到君王的赏识而努力进取,所以他的功业超过了自己的祖辈。但是却与六五的君王同性相斥,所以没有受到君王的奖赏。没办法他只得因君王的大臣的帮助而获取一个官位了。这个官位也就是六二这个大夫之位了。这也正是六二的无咎之处,因为如果他的功业太大超过了君王,那么肯定就会有灾难了。正是由于他的功业还不是太大,并且能够甘居于下,所以才“无咎”。

小过卦第二爻,爻辞: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占得此爻,切记:

去就意淹留,乐来不用忧。

只恐无一定,江海意悠悠。

凡人于小事,不可过其常。

守正行中道,自然无旧殃。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于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祖谓祖母,初也。母死称妣。谓三坤为丧,为母,折入大过死,故称“祖”也。妣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姤遇,故遇妣也。 虞翻曰:五动为君,晋坎为臣;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之在上者,父之象;尊于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为祖。二与五居相应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从于三四,故过四而遇五,是过其祖也。五阴而尊,祖妣之象,与二同德相应,在他卦则阴阳相求,过之时必过其常,故异也。无所不过,故二从五,亦戒其过。不及其君,遇其臣: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则无咎也。遇,当也。过臣之分,则其咎可知。

《周易本义》(宋·朱熹)

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祖。二承三故过其祖。巽为妣。二当巽初。故遇其妣。尔雅母曰妣。妣谓二。祖谓三。二应在五。五震为君。乃五不应。故不及其君。良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艮为祖。翼为母。震君艮臣象皆失传。故旧解无通者。义详焦氏易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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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咎 周易小过卦 六二 过其祖 遇其妣 不及其君 遇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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