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不过分刚强就能得遇阴柔”,说明九四未居适当的阳刚位置;“前往应合将有危险,务必自戒”,说明若往应阴终将不能长久无害。

说明: 当“小过”之时,九四失正,因此必须静守“勿用”,保其“永贞”。就四对初的关系来看,可“遇”之而不可“往”应:即要求九四谨慎不妄动。否则,若一意孤往,必将化“无咎”为有“凶”。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卑煺自守,故无咎也。刚失位不能过者也。下应而来,非已之召,故曰遇也。恃应自得,以往危哉。必自戒之,此不足为长正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否上倾,故“终不可长”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位不当,谓处柔。九四当过之时,不过刚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当也,居柔乃遇其宜也。当阴过之时,阳退缩自保足矣,终岂能长而盛也?故往则有危,必当戒也。长,上声,作平声则大失易意,以夬与剥、观之可见。与夬之象,文同而音异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不当位,以刚履柔为得宜矣,故无咎。四下应初,则过二。二,中也,弗可过也。知二不可过乃与五遇,五亦中也,弗过二则与中适相当,遇得其道矣。若去柔用刚,进而之五,往则危厉,故必以用刚为戒。往之五成离,戈兵之象。不动兑为口,戒也。小人过君子之时,不戒而用刚,鲜不为祸。故丁宁之。既曰必戒,又曰勿用永贞,当随时处顺,不可固守其正,是以终无咎也。然盛衰相循,无小人当过君子之理。巽为长。陆震曰:小者之过,终不可长也。戒而慎之,以俟其复。

《周易本义》(宋·朱熹)

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之初仍勿用为宜。终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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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小过卦 象曰 位不当也 终不可长也 弗过遇之 往厉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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