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噬嗑卦详解,火雷噬嗑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噬嗑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噬嗑:亨,利用狱。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磕所以次观也。噬啮也,磕合也,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磕,必啮之,则得磕,故为噬磕。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间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罚,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则合矣。以至天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间也。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故间隔者,天下之大害也。圣人观噬啧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治矣。噬磕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间,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噬磕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磕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磕之之道,宜用刑狱也。 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察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噬,市利反。嗑,胡腊反。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唯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噬嗑也。嗑合也。亨通也。夫上下之不能相合者。中必有物间之。嗑而去其间。则合而通矣。国家之有刑狱。亦复如是。民有梗化者。以刑克之。则顽梗去。而上下通矣。故曰利用狱。震为口。颐利求口实是也。为口故曰噬。雷电合居于东。故曰合而重。震为口。初至四。正反震口合。上离。正反兑口合。故曰噬嗑。自覆象失传。及震为口之象亡。噬嗑之义。遂晦而不明。卦一阴一阳。刚柔交。故曰亨。坎为狱。折狱之道。不明则人不服。不威则众不从。今威明并济。故利。


[彖辞详解]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物在颐中,曰噬嗑。故噬而嗑之,其道乃通,刑以齐之者也。分刚于柔,分柔于刚,象交得其情也。动而明之义皆得于理也。雷震电照,威以明之,隐无不彰,果辨之也。柔上治之主也,虽不若刚徳,而运于无所用狱,而正之者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迭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颐中无物,则口不噬。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卢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颐中有物,故为噬磕。有物间于颐中则为害,噬而磕之,则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磕而亨。以卦才言也。刚支与柔交相间,刚柔分而不相杂,为明辨之象。明辨,察狱之本也。动而明,下震上离,其动而明也。雷电合而章,雷震而电耀,相须并见,合而章也。照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能照则无所隐情,有威则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于用狱者,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以柔居刚为利用狱,以刚居柔为利否?曰:刚柔质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狱之宜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离震合而成体,为颐中有物之象。九四之刚,颐中之物,嗑,合也,噬而合之,刚决而上下亨矣,推之人事,上下之际有间之者,彊梗谗邪姦宄弗率,噬而合,合而亨。易传曰: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合矣。间隔者,天下之大害也,故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此合两体言噬嗑与亨之义也。 夫互体之变难知也,圣人于噬嗑彖明言之,其所不言者,观象玩辞可以类推,固者为之彼,将曰艮震颐也。责离而求艮,离岂艮哉?故曰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 噬嗑自否来,否之时,刚柔不分,天地闭塞,九五之刚分而之初,刚下柔也,初六之柔分而之五,柔上行也。刚柔分则上下交矣,动而明则否塞通矣。以阴阳言之,震,阳也,离,阴也,雷动电明,刚柔相交合一而成章,则天地亨矣。故曰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此以初五相易合两体以言噬嗑之才也。噬嗑除间之卦,不止于用狱,言利用狱者,专以六五言。噬嗑之用,坎为律、为棘,狱象也。六五之柔得中而上行,下据九四之坎,用狱也。所谓上行者,以柔道行之于上也。五君位,唯刚健中正足以当之,六五柔中不当位也,虽不当位,而施之于用狱,则无若柔中之为利矣。或曰:柔中足以用狱乎?曰:人君者,止于仁,不以明断称也。古之用狱者,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宥之者,柔也。三宥之,然后制刑者,柔中也。制刑者,有司之事,不得已听而制刑者,人君之德,德归于上,有司不失其职于下,是以其民畏而爱之,爱之斯戴之矣。故曰人君之用狱,无若柔中之为利也。皐陶之美舜曰「与其杀不辜,寜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夫杀不辜,则民将以虐我者为雠,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则天下乐推而不厌。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士师有司也。曾子告之如此,况人君乎?观皐陶曾子之言则在于宁失也,在于哀矜也,不在乎明断审矣。自易失其传参之以申韩之学,人君用明断决狱讼,躬行有司之事,其弊至于刻薄少恩,民心日离,思与之偕亡,读易不察之过也,故不可不与之辩焉。卦气秋分也,故太玄准之以[门致]。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上,时掌反。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有物谓四。四在顾中。故曰有物。颐上下阳。中四交皆阴。阴顺阳。故求得口食。今四阳横互于中。阳遇阳为仇为敌。不顺。嗑去此物。则合而通。故曰噬嗑而亨。卦阳爻与阴交相间。故曰刚柔分。雷电合居于东。故曰合而章。五不当位。然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也。


[大象详解]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雷震电照,震而后明得于情实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后诛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磕象,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勑当作敕,明其罚之轻重,使人晓然易避,效电之明也。正其法令,以警懈惰,效雷之动也。九四坎为律法也,三不正,敕法也。上三爻不正,明罚也。先王将明罚,必先敕法,非谓法其威怒以致刑,此卦至爻变,始有用刑之象。

《周易本义》(宋·朱熹)

雷电,当作“电雷”。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罚法皆坎象。敕(右力)正也。威之用。明则离之用也,


[初爻详解]

初九:履校灭趾,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过止于此。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徐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校,音教。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趾。坎为校。初临重阴。利往。往而遇坎。坎在震上。故曰屦校。校械也。屦贯也。言以械贯于震足之上。足不见。故曰减趾。初当位。故无咎。


[初爻象传]

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屦校,以木禁足,如履屦也。罪其初过之小也,惩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小人福不至于大罪,戒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屦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否下体艮为指,在下体之下,为趾,巽变震为足、为草木,以草木连足指,象没矣,屦校灭趾也。荀卿曰:菲[系圭寸]屦[系圭寸]枲也。尚书大传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中刑杂屦,杂屦即传所谓藨蒯之屦要之,中刑之屦或菲、或枲、或藨、或蒯,皆草为之,疑古者制为菲屦赭衣当刑者服之以示愧耻,非无肉刑也。慎子谓以履当刖误矣。周官掌囚下罪桎,桎足械也,械亦曰校。大罪者,小罪之积,否初九不正,其行不已,故屦校以没其足,使止而不行,所惩者小,所戒者大,乃所以无咎。震为行,艮止之,不行也,无咎,正也。卦以初、上为受刑,二至五为用刑者,用刑贵中也。王弼谓初、上无位,非也。六爻非奇则偶,岂容无位?

《周易本义》(宋·朱熹)

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此言人初有过。其过尚微。故罚亦从轻。使有所惩。而不至积累其罪。以至于诛。所谓小惩大戒也。初本利行。行而遇险。故不行。


[二爻详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人也。灭,没也,深人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周易本义》(宋·朱熹)

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噬。二艮体。故曰肤。曰鼻。言艮肤艮鼻。为震口所噬。隐伏于坎水之下。故曰减。二乘刚。故有是象。按减趾有类于刖刑。减鼻有类于劓刑。皆初犯罪。刑之轻者。皆冀其有所惩于后也。二得中。故可免于咎。


[二爻象传]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肤之易也。乘刚者恃其强也,不可以轻,轻则反为害矣。噬深而灭巳,然后免于咎,乃得于中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艮阴为肤,柔而近革,噬之为易,六三是也。何以知艮阴为肤,剥六四曰剥牀以肤,坤剥乾成艮也。六三不当,六二噬之,中正而动刚,乘刚而往,所刑者,当兑为口,故曰噬肤,艮为鼻,二动兑见艮毁,灭鼻也。鼻在面中,灭鼻则当息,不息则势不能久,言三虽不当,而二之用刑亦不过中,故无咎。二动宜有咎也。横渠曰:六三居有过之地而己噬之,乘刚而动,为力不劳,动未过中,故无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乘刚不顺。


[三爻详解]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悖犯之,如噬啮乾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磕之时,大要噬间而磕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磕之,非有咎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腊,音昔。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说文腊乾肉也。民坚故曰腊。坎为肉。故三爻四爻五爻皆言肉。坎为毒。遇毒者。坎在前也。坎肉象。详焦氏易诂然有应故小识破。无咎。王弼曰。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按三不当位。以斯用刑。民必不服。岂惟不服。怨毒以生。言小民不知惩戒。仍积恶不俊也。


[三爻象传]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僣刚位以之刑物,如噬腊之难也,则反谋为毒矣。虑毒而未伤,则懐惧而不果刑也,免之矣。噬之不尽,小吝者也。毒不终害,故无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昔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三以阴居阳,处位不当,自处不当,故所刑者难服而反毒之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鸟兽全体乾之为腊,噬之最难者也。九四不正,间于上下之际,强梗者也。艮为黔喙之属,离为雉,日熯之,腊肉之象。六三位不当,以柔噬刚,刑人而不服,必反伤之,故遇毒。毒,坎险也,何知坎为毒?师曰以此毒天下,谓坎也。小吝者,六三位不当而柔也,然无咎者,动则正。兑见坎毁,强梗去矣,兑口,噬也。荀爽曰:噬腊谓四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阳位。


[四爻详解]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磕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姊。姊,肉之有联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磕,四最为善。

《周易本义》(宋·朱熹)

乾,音干。胏,缁美反。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胏。玉篇。肉带骨也。离艮皆为火。坎肉居中。故曰乾姐(左月)。艮为金。坎为矢。详焦氏易诂四艮主爻。故曰金。亦坎主爻。故曰金矢。坎陷故利艰贞。按周礼大司寇以两造两剂。禁民狱讼。人束矢钧金。然后听之。兹云得金矢。仍寓止讼之意。夫今民人金矢。原欲止其狱讼。兹曰得金矢。是讼者不止。而益深其罪也。


[四爻象传]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上近于尊,多惧之地,阴之位也。以斯用刑,未为得其道也,噬乾胏矣。果于刚直,无所回邪,曰金矢也。虽勇于敢位,未当也,岂足光哉,行法而已,艰以承之不失。其正得其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于利艰贞,盖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附骨之肉谓之胏,胏古文作[人肉土],横渠谓五也,六五柔中有刚,在二刚之中,日熯之,乾胏之象。胏比腊为易,比肤为难,九四刚直不桡,往则克之,得金矢也。乾变为金,巽为木,坎为矫、为弓,离为兵,矫木施金加于弓上,矢也。金刚、矢直,噬之则刚直行矣。四五易,坎毁成颐,噬乾胏,得金矢也。九四不正,动而正,唯恐其不正,不正不足以噬,故利艰贞乃吉,不然则凶。艰贞乃吉者,以其道未光,道光则安用艰贞哉?或曰:五君位,四噬之,可乎?曰:噬嗑爻辞取上下相噬,明用刑难易而已,不以君位言之。卦五不以君位言者六:卦讼也、噬嗑也、恒也、遯也、明夷也、旅也。讼不言君者,人君不以听讼为主,故风美召伯,颂言皐陶而已;恒不言君者,君道不可以柔为恒;遯不言君者,君不可遯也;明夷不言君者,失君之则也;旅不言君者,君不可以旅也。春秋天王居于郑,书出诸侯去国、书奔;噬嗑,决狱有司之事,非人君之职,若以五为君,则二大夫、三公、四侯相噬,何哉?易不可一端尽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隐伏故曰未光。升五则光矣。


[五爻详解]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乾肉,反易于四之乾姊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磕也,故为噬乾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噬乾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离火故仍曰干肉。离色黄。五履艮金上。故曰得黄金。贞卜问。失位。故贞厉。得中。故无咎。按五位虽尊。然不当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其坚有如噬干肉之难。夫据尊位。能行其戮者也。乃物仍不服。不知诫惧。则其估恶不俊(左心)。顽坚难化也明矣。故曰得黄金。言其坚愈进也。得黄金非吉辞。如吉则下不日贞厉矣。


[五爻象传]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以噬物亦为难也,噬乾肉矣。位尊民服,可以有制,因于刚之道也。治至于刑,正之危也。得中当理,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噬上也,上刚而居柔,离日熯之,乾肉之象。乾肉比肤为难,比胏为易,五与上易成兑口,故曰噬乾肉。黄,中色,离中之坤也,上乾变为金,故曰得黄金。言自五噬上,噬之亦难,噬之而服,则于刚为得中矣。九居五贞也,故曰贞。五未易上,有强不能噬于正,为厉于德,为有咎。噬上九而当,虽厉终无咎也,故曰厉无咎,得当也。得当者,于五刚中为当也。或曰:用刑言噬,何也?曰此圣人之深意也。夫示之德让,使人安于至足之分则不争,不争则无讼,今物至于噬而后合,德下衰矣。噬之当也,犹愧乎无讼,矧噬之有不当乎?未流之祸,怨乱并兴,反覆相噬,且万物同体而使物至于噬,自噬之道也。故四之刚直,上九之刚,未免于噬。夫子曰:必也使无讼乎?叔向曰:三辟之兴皆兴于叔世,圣人之意,不其深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当者。得中也。


[六爻详解]

上九:何校灭耳,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也,谓在颈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何,何可反。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校为耳。上应在三。三坎体亦艮体。良为背为何。坎校在民背上。耳则遮矣。故曰严耳。易爻在此。而象全在应。此其一也。王弼曰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及首非诫。减耳非惩。凶莫甚焉。正义曰。罪未及首。犹可戒惧归善。罪已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戒。故云及首非戒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六爻象传]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噬嗑之终,罪不可掩,至于极刑,故荷负其校以没于耳,凶灭身也。小人为过之初,皆知其然也。不虞咎,大而不可脱也,徒闻其言而不能辨其终也,故耳其没矣。听之罪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崔觐曰:言物不可苟合于刑,当须以文饰之,故受之以贲。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诚聪之不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坎为耳,上九之三,巽为木,巽见坎毁,何校灭耳也?上九有耳,不明乎善,罪大恶积,陷于凶而不知,宜曰耳不聪,曰聪不明,何也?坎水离火,日月之光,火外景也,于目为视,水内景也,于耳为听,视听之用无非明也,气交则通,精併则专。瞶者,专视併耳之用于目也;瞽者,专听併目之用于耳也,上之三离目毁,无见善之明,又不能专听,是聪复不明。何校灭耳,责其有耳之形,无耳之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灭耳则有害于聪。故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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