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卦象:象辞的意思是:雷电合在一起为噬嗑卦的卦象。先王从卦象中受到启示,声明刑罚的作用以法治天下。
噬嗑卦大象

译文:《象传》说•.雷电交击,象征“啮合”•,先代君王因此严明刑罚、肃正法令。

注释: ①雷电,噬嗑:释《噬嗑》卦下震为雷、上离为电之象,义与《彖传》“雷电合而章”同。《程传》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嗑象,电明而雷威。”案,“雷电”二字,《程传》以为“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本义》亦曰“当作‘电雷”《周易玩辞》指出石经作‘电雷’,晁公武氏日六十四卦大象无倒置者,当从石经。”此诸说并可参考。

②明罚敕法:明,用如动词:敕,音Ch丨,通“勅”,犹言“正”,《释文》郑云:‘敕,犹理也’,一云‘整也V’这是说明“先王”效法《噬嗑》之象,明其刑罚、正其法令,使天下合一。《集解》引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说明: 本卦取象“噬嗑”,是拟喻于“颐中啮物使合”,其义则重在“用狱”。故《大象传》以“明罚敕法”阐述卦旨。宋衷指出:“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集解》引)此说释《大象传》的寓理甚明。

《象》中指出:噬嗑卦的卦象是震(雷)下离(火)上,为雷电交击之表象。雷电交击,就像咬合一样;雷有威慑力,电能放光明,古代帝王效法这一现象,明其刑法,正其法令。 噬嗑卦启示了刚柔相济的道理,属于上上卦。《象》中对此卦的断语是:运拙如同身受饥,幸得送饭又送食,适口充腹心欢喜,忧愁从此渐消移。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雷震电照,震而后明得于情实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后诛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磕象,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勑当作敕,明其罚之轻重,使人晓然易避,效电之明也。正其法令,以警懈惰,效雷之动也。九四坎为律法也,三不正,敕法也。上三爻不正,明罚也。先王将明罚,必先敕法,非谓法其威怒以致刑,此卦至爻变,始有用刑之象。

《周易本义》(宋·朱熹)

雷电,当作“电雷”。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罚法皆坎象。敕(右力)正也。威之用。明则离之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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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卦 象曰 雷电噬嗑 先王以明罚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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