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睽卦详解,火泽睽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睽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睽:小事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睽”者,乖异之名,物情乖异,不可大事。大事谓与役动众,必须大同之世,方可为之。小事谓饮食衣服,不待众力,虽乖而可,故曰“小事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大壮上之三在系,盖取无妄二之五也。小谓五。阴称小,得中应刚,故“吉”。 郑玄曰:睽,乖也。火欲上,泽欲下,犹人同居而志异也,故谓之“睽”。二五相应,君阴臣阳,君而应臣,故“小事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睽者,睽乖离散之时,非吉道也。以卦才之善,虽处睽时,而小事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睽,苦圭反。睽,乖异也。为卦上火下泽,性相违异;中女、少女,志不同归,故为睽。然以卦德言之,内说而外明。以卦变言之,则自《离》来者,柔进居三,自《中孚》来者,柔进居五,自《家人》来者兼之。以卦体言之,则六五得中,而下应九二之刚。是以其占不可大事,而小事尚有吉之道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归藏作瞿。说文鹰隼视也。礼玉藻视容瞿瞿。注惊视不审貌。夫惊而惧。视而不审。则视象必至乖违明矣。至周易日睽。义与瞿略同。睽乖也。说文目不相听也。卦三至五两目相背。相背则视乖。听从也。不相从。则一目视为彼。一目视为此。如三上所言是也。盖卦之得名。全以卦象。六书故。睽反目也。与说文义同。自反目之义失。旧解于三上爻辞皆莫详其故矣。小谓阴。六五得中有应。故小事吉也。


[彖辞详解]

彖曰:睽,火动而上,泽动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说而丽乎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小事吉。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睽之时用大矣哉!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异也。上火下泽,火炎上泽,润下性之异也。二女同居,志各异行,是以睽也。此独化不足失其全,用睽而为合也。他用小事同矣。事之同,则相説明其冝也。柔进上行而应刚,小得其中,睽而应其正,故小事,用之吉。古者圣人之治也。用天下之物成天下之事,取异物相制,或以相合,其类多矣。则天下无不同也。至于天地之殊,男女之别,体异而事同,况乎小物也。子曰:弦木为,弧剡木为矢。盖取诸睽合衆材,各睽其小体而成其大器。观是而他可知也。夫济天下之务者,岂止于一材乎。非圣人不能合睽而为功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事皆相违,害之道也,何由得小事吉?以有此三德也。 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睽动而上”至“小事吉”。○正义曰:“睽,火动而上,泽动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者,此就二体释卦名为“睽”之义,同而异者也。水火二物,共成烹饪,理应相济。今火在上而炎上,泽居下而润下,无相成之道,所以为乖。中少二女共居一家,理应同志,各自出适,志不同行,所以为异也。“说而丽乎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小事吉”者,此就二体及六五有应,释所以小事得吉。“说而丽乎明”,不为邪僻。“柔进而上行”,所之在贵。“得中而应乎刚”,非为全弱。虽在乖违之时,卦爻有此三德,故可以行小事而获吉也。
[疏]“天地睽而其事同也”至“时用大矣哉!”○正义曰:“天地睽而其事同”,此以下历就天地男女万物,广明睽义体乖而用合也。天高地卑,其体悬隔,是“天地睽”也。而生成品物,其事则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者,男外女内,分位有别,是男女睽也。而成家理事,其志则通也。万物殊形,各自为象,是“万物睽”也。而均于生长,其事即类,故曰“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睽之时用大矣哉!”既明睽理合同之大,又叹能用睽之人,其德不小,睽离之时,能建其用使合其通理,非大德之人,则不可也,故曰“睽之时用大矣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离火炎上,泽水润下也。 虞翻曰:二女,离兑也。坎为志。离上兑下。无妄震为行,巽为同,艮为居。二五易位,震巽象坏。故“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也”。 虞翻曰:说,兑。丽,离也。明谓乾。当言大明以丽于晋。柔谓五,无妄巽为进。从二之五,故“上行。”刚谓应乾,五伏阳,非应二也。与鼎五同义也。 荀爽曰:小事者,臣事也。百官异体,四民殊业,故睽而不同。刚者,君也。柔得其中,而应于君,故言“小事吉也”。 王肃曰:高卑虽异,同育万物。 虞翻曰:五动乾为天,四动坤为地,故“天地睽”。坤为事也。五动体同人,故“事同矣”。 侯果曰:出处虽殊,情通志合。 虞翻曰:四动艮为男,兑为女,故“男女睽”。坎为志,为通,故“其志通也”。 崔觐曰:万物虽睽于形色,而生性事类言亦同也。 虞翻曰:四动,万物出乎震,区以别矣。故“万物睽”。坤为事,为类,故“其事类也”。 《九家易》曰:乖离之卦,于义不大。而天地事同,共生万物,故曰“用大”。 卢氏曰:不言义而言用者,明用睽之义至大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象先释睽义,次言卦才,终言合睽之道,而赞其时用之大。火之性动而上,泽之性动而下,二物之性违异,故为睽义。中少二女虽同居,其志不同行,亦为睽义。女之少也同处,长则各适其归,其志异也。言睽者,本同也,本不同则非睽也。卦才如此,所以小事吉也。兑,说也,离,丽也,又为明,故为说顺而附丽于明。凡离在上,而象欲见柔居尊者,则曰柔进而上行,晋、鼎是也。方睽乖之时,六五以柔居尊位,有说顺丽明之善,又得中道而应刚,虽不能合天下之睽,成天下之大事,亦可以小济,是于小事吉也。五以明而应刚,不能致大吉,何也?曰:五,阴柔,虽应二,而睽之时,相与之道未能深固,故二必遇主于巷,五噬肤则无咎也。天下睽散之时,必君臣刚阳中正,至诚协力,而后能合也。推物理之同,以明睽之时用,乃圣人合睽之道也。见同之为同者,世俗之知也。圣人则明物理之本同,所以能同天下而和合万类也。以天地男女万物明之:天高地下,其体睽也,然阳降阴升,相合而成化育之事则同也;男女异质,睽也,而相求之志则通也;生物万殊,睽也,然而得天地之和,察阴阳之气,则相类也。物虽异而理本同,故天下之大,群生之众,睽散万殊,而圣人为能同之。处睽之时,合睽之用,其事至大,故云大矣哉!

《汉上易传》(宋·朱震)

离火动而上,兑泽动而下,火泽之睽也。中少二女同居于家,而所归之志各异,二女之睽也,故曰睽。此以两体言睽也。睽本同也,离兑同为女而至于睽者,时也。故睽自家人反明,本同也。本不同则无睽,惟本同故有合睽之道。自离兑言之,说而丽乎明,自家人六二之五言之,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说则顺民。丽乎明则择善,柔得中则柔而不过,应乎刚则取刚以济柔,是以小事吉。夫说而丽明,柔得中而应刚,不可以作大事,何也?以柔进上行而得尊位也。睽之时,人情乖隔,相与者未固,非刚健中正不能合天下之睽。如睽之柔,其才纔足以小事吉也。故曰说而丽乎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小事吉。此合两体、卦变而言处睽之道也。天地男女,万物一气也,得其所同,则睽者合矣。刚上柔下,天地睽也,天降地升,生育万物,其亨同也。坎外离内,男女睽也,男上女下,乃有室家,其志通也。坎见震毁,万物睽也,阳生阴成,物无二理,其事类也。非本同也,其能合乎大人,以是能用天地,能用男女,能用万物,乖者复合,混而为一,以至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故曰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睽之时用大矣哉。此推原一卦以论合睽之道也。在卦气为十一月,故太玄准之以戾。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上、下俱上声。下同。以卦象释卦名义。说,音悦。以卦德、卦变、卦体释卦辞。极言其理而赞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火性炎上而即居上。水润下而即居下。愈去愈远。故二女同居不同行。坎为志也。然所以睽者。以同为女也。若夫天地男女。其形虽睽隔。而其功用。无不和合而同也。其心志无不相感而通也。即推而至于万物。若繁赜不可计数矣。然只有物即有阴阳。有牝牡。阴阳牝牡。则必合而为类无疑也。故睽亦有时有用也。


[大象详解]

象曰:上火下泽,睽;君子以同而异。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上火下泽,志睽者也。中有小事之用焉。君子合异以同其事,同则务济,类非不可以无别,无别则乱生,故君子同其事而异其道。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同于通理,异于职事。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上火下泽睽”者,动而相背,所以为“睽”也。“君子以同而异”者,佐王治民,其意则同;各有司存,职掌则异,故曰“君子以同而异”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火性炎上,泽性润下,故曰“睽”也。 荀爽曰:大归虽同,小事当异。百家殊职,四民异业。文武并用,威德相反,共归于治,故曰“君子以同而异”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火下泽,二物之性违异,所以为睽离之象。君子观睽异之象,于大同之中而知所当异也。夫圣贤之处世,在人理之常,莫不大同,于世俗所同者则有时而独异,盖于秉彝则同矣,于世俗之失则异也。不能大同者,乱常理之人也;不能独异者,随俗习非之人也;要在同而能异耳。《中庸》曰“和而不流”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离兑同为阴卦,而未始不异君子之所同者,人之大伦也。然各尽其道,亦不苟同以徇,众人见其为异矣,不知异所以为同。中庸曰:和而不流;晏平仲曰:同之不可也如是。彖言异而同,大象言同而异。

《周易本义》(宋·朱熹)

二卦合体而性不同。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同者同为女。异者不同行。君子法之。不拘于一。


[初爻详解]

初九:悔亡,丧马,勿逐自复。见恶人,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睽之初,居下体之下,无应独立,悔也。与四合志,故得“悔亡”。马者,必显之物。处物之始,乖而丧其马,物莫能同,其私必相显也,故“勿逐”而“自复”也。时方乖离,而位乎穷下,上无应可援,下无权可恃,显德自异,为恶所害,故“见恶人”乃得免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九,悔亡,丧马勿逐自复,见恶人无咎”。○正义曰:“悔亡”者,初九处睽离之初,“居下体之下,无应独立”,所以悔也。四亦处下,无应独立,不乖于己,与己合志,故得“悔亡”。“丧马勿逐自复”者,时方睽离,触目乖阻。马之为物,难可隐藏,时或失之,不相容隐,不须寻求,势必“自复”,故曰“丧马勿逐自复”也。“见恶人无咎”者,处于穷下,上无其应,无应则无以为援,穷下则无权可恃。若标显自异,不能和光同尘,则必为恶人所害,故曰“见恶人无咎”。“见”,谓逊接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无应,四动得位,故“悔亡”。应在于坎,坎为马。四而失位,之正入坤,坤为丧。坎象不见,故“丧马”。震为逐,艮为止,故“勿逐”。坤为自,二至五,体复象,故“自复”。四动震马来,故“勿逐自复”也。离为见。恶人谓四,动入坤初,四复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居卦初,睽之始也。在睽乖之时,以刚动于下,有悔可知,所以得亡者,九四在上,亦以刚阳,睽离无与,自然同类相合:同是阳爻,同居下,又当相应之位;二阳本非相应者,以在睽故合也,上下相与,故能亡其悔也。在睽,诸爻皆有应。夫合则有睽,本异则何睽?唯初与四,虽非应而同德相与,故相遇。马者所以行也,阳,上行者也,睽独无与,则不能行,是丧其马也。四既与之合,则能行矣,是勿逐而马复得也。恶人,与己乖异者也。见者,与相通也。当睽之时,虽同德者相与,然小人乖异者至众,若弃绝之,不几尽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则失合弘之义,致凶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故必见恶人则无咎也。古之圣王所以能化奸凶为善良,革仇敌为臣民者,由弗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丧,去声。上无正应,有悔也。而居睽之时,同德相应,其悔亡矣。故有丧马勿逐而自复之象。然亦必见恶人,然后可以辟咎,如孔子之于阳货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马。兑二折震。震毁。故曰丧马。震为复。二必升五。升五则下成震。故曰自复。离为恶人。初前遇之。兑见。故曰见恶人。盖初居潜龙之位。勿用之时。居易俟命。无所动作。故悔亡而无咎也。


[初爻象传]

象曰:见恶人,以辟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异类而同也。未合而悔生也。故六爻初皆咎,而能免之者,以其小事同也。小事同者,何往不同哉,故皆有终也。马,类之异也。睽之初,不相与,故丧之矣。终赖而相济也,则勿逐而自复矣。火泽体异而相恶也,恶而睽之,复相逺矣。见而和之,何咎之有。与时终睽,而小事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见恶人以辟咎也”。○正义曰:“以辟咎也”者,恶人不应与之相见,而逊接之者,以“辟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故“见恶人,以避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睽离之时,人情乖违,求和合之,且病其不能得也,若以恶人而拒绝之,则将众仇于君子,而祸咎至矣。故必见之,所以免避怨咎也。无怨咎,则有可合之道。

《汉上易传》(宋·朱震)

睽之始,刚而无应,动则不正,故有悔。四坎马也,四不与初,以刚自守,丧马不逐也。睽诸爻皆有应,四独无与,安得不动而求初乎?四动之初,初往复成坎,马勿逐自复也,故悔亡。四不正而险,恶人也。离目为见,初往之四,有离,见恶人也。之四虽不正,以辟咎故无咎。天下恶人众多,疾之已甚,人人与君子为敌,是睽者既合而复睽,斯亦君子之咎也。然初守正,四动而后初见之,夫子见阳货,阳货先也,故不得不见,若屈己而先见之,睽非不合矣。见之可也,从之不可也。易传曰:古之圣人所以能化姦凶为善良,绥仇敌为臣民,由弗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辟,音避。


[二爻详解]

九二:遇主于巷,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睽失位,将无所安。然五亦失位,俱求其党,出门同趣,不期而遇,故曰“遇主于巷”也。处睽得援,虽失其位,未失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二,遇主于巷,无咎”。○正义曰:九二处睽之时而失其位,将无所安。五亦失位,与己同党,同趣相求,不假远涉而自相遇,适在于巷。言遇之不远,故曰:“遇主于巷”。“主”谓五也。处睽得援,咎悔可亡,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二动体震。震为主,为大涂,艮为径路。大道而有径路,故称“巷”。变而得正,故“无咎”而“未失道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与五正应,为相与者也。然在睽乖之时,阴阳相应之道衰,而刚柔相戾之意胜,学易者识此,则知变通矣。故二五虽正应,当委曲以相求也。二以刚中之德居下,上应六五之君,道合则志行,成济睽之功矣。而居睽离之时,其交非固,二当委曲求于相遇,觊其得合也,故曰遇主于巷。必能合而后无咎,君臣睽离,其咎大矣。巷者,委曲之途也。遇者,会逢之谓也。当委曲相求,期于会遇,与之合也。所谓委曲者,以善道宛转将就使合而已,非枉己屈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二、五阴阳正应,居睽之时,乖戾不合,必委曲相求而得会遇,乃为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为卦主。丰九四云。遇其夷主是也。二应之。离为巷。故曰遇主于巷。有应得中。故无咎。离巷象失传。易林无妄之小畜云。鱿虾去海。游于枯里。街道迫狭。不得自在。小畜上巽为鱼。故曰鱿虾。乾为海。巽在外。故曰去海。离为桔为里为街巷。说文巷里道。诗郑风巷无居人。传曰巷里涂。离上下阳。中虚。俨然里巷也。巷为里道。故象曰未失道。巷象失传。故旧解无不误。不足怪也。


[二爻象传]

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火泽,睽也。而不相通阴阳,匹也。相求之物,睽而相望而相得。曰遇巷者,不逺而得也。初为出门,二为巷乎,相得既通,可无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失道”者,既遇其主,虽失其位,亦“未失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动得正,故“未失道”。 崔觐曰:处睽之时,与五有应。男女虽隔,其志终通。而三比焉,近不相得。遇者,不期而会。主者,三为下卦之主。巷者,出门近遇之象。言二遇三,明非背五,未为失道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当睽之时,君心未合,贤臣在下,竭力尽诚,期使之信合而已;至诚以感动之,尽力以扶持之,明义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诚其意,如是宛转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迎逢也,巷非邪僻曲径也,故夫子特云:遇主于巷,未失道也。未非必也,非必谓失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二以刚中之德,遇六五济睽之主,人情睽离之时,二五皆非正应,五来求二,兑变震艮。睽者,家人之反,艮为门、为径,家门之有径者,巷也。二往应之,离变巽,巽东南,主人位也。五来求二,二适往应,是以相遇,故曰遇主于巷。遇者,不期而会,巷委蛇曲折而后达,睽而欲合,故如是之难。然二五得中,震为大途,合睽者如是乃为得中,未失道也。易传曰:巷者,委曲之途也,非邪僻由径也;遇者,逢会之谓,非枉道诡遇也。至诚以感动之,尽力以扶持之,明羲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诚其意,如是而已。故云未失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本其正应,非有邪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应。故曰未失道。


[三爻详解]

六三: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凡物近而不相得,则凶。处睽之时,履非其位,以阴居阳,以柔乘刚,志在于上,而不和于四,二应于五,则近而不相比,故“见舆曳”。“舆曳”者,履非其位,失所载也。“其牛掣”者,滞隔所在,不获进也。“其人天且劓”者,四从上取,二从下取,而应在上九,执志不回。初虽受困,终获刚助。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三见舆曳其牛”至“无初有终”。○正义曰:“见舆曳其牛掣”者,处睽之时,履非其位,以阴居阳,以柔乘刚,志在上九,不与四合。二自应五,又与巳乖。欲载,其舆被曳,失巳所载也。欲进,其牛被牵,滞隔所在,不能得进也。故曰“见舆曳其牛掣”也。“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者,黥额为天,截鼻为劓。既处二四之间,皆不相得,其为人也,四从上刑之,故黥其额,二从下刑之,又截其鼻,故曰“其人天且劓,“而应在上九,执志不回,初虽受困,终获刚助”,故曰“无初有终”。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离为见。坎为车,为曳。故“见舆曳”。四动坤为牛,为类。牛角一低一仰,故称“觢”。离上而坎下,“其牛觢也”。 虞翻曰:其人谓四,恶人也。黥额为天,割鼻为劓。无妄乾为天。震二之乾五,以阴墨其天。乾五之震二,毁艮,割其劓也。兑为刑人。故“其人天且劓”。失位,动得正成乾,故“无初有终”。《象》曰:“遇刚”,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阴柔于平时,且不足以自立,况当睽离之际乎?三居二刚之间,处不得其所安,其见侵陵可知矣。三以正应在上,欲进与上合志,而四阻于前,二牵于后。车牛,所以行之具也。舆曳牵于后也,牛掣阻于前也。在后者牵曳之而已,当前者进者之所力犯也,故重伤于上,为四所伤也。其人天且劓:天,首也;劓,截鼻也。三从正应而四隔止之,三虽阴柔处刚而志行,故力进以犯之,是以伤也。天而又劓,言重伤也。三不合于二与四,睽之时自无合义,适合居刚守正之道也。其于正应,则睽极有终合之理:始为二阳所厄,是无初也;后必得合,是有终也。掣,从制从手,执止之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曳,以制反。掣,昌逝反。劓,鱼器反。六三、上九正应,而三居二阳之间,后为二所曳,前为四所掣,而当睽之时,上九猜很方深,故又有髡劓之伤。然邪不胜正,终必得合,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兑为见。坎为舆。为曳。坎舆在前。而三居坎后。故曰见舆曳。五离为牛。掣郑作。云牛角皆踊也。踊起也。说文作奖。云角一仰一俯。子夏传作奖。云一角仰。案契契(下加解)同字。皆音挚。义皆同。又易林大言之睽云。伤破妄行。触壁契(下加解)墙。亦以角踊为说。不以滞隔为训。只王弼作掣。音与诸家同。义与诸家异。非也。其牛契(?)者言牛角腾踊上出也。天。马融云契(?)凿其额曰天。虞翻云黥额为天。割鼻为劓。鲸即古之墨刑。马云凿殆误也。艮为额为鼻。艮伏不见。故曰劓。兑上毁缺。故曰天。惟古刑无名天者。俞越(左 )云。天为兀字。古文天作兀(下再加兀)。以形近。故兀讹为天。庄子云。鲁有兀者。释文云。刖足曰兀。其人兀且劓。犹困九五曰劓刖也。按三震象半见。故曰刖足。俞氏之说或是也。又胡安定云。天当作而。古文相类。传写遂误。在汉法脸罪。无髡其鬓发日而。又周礼梓人。作其鳞之而。亦谓髡其鬓发。按之而。注训为颊版。释文云秃也。玉篇亦训颀为秃。贾疏亦无髡其鬓发之解。然版之为秃。字书皆同。则而者秃也。秃则天然无发。不必受刑。似胡说不如俞说优也。三不当位。故初不吉。有应承阳。故曰有终。


[三爻象传]

象曰:见舆曳,位不当也。无初有终,遇刚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始异,而终有遇,履非其位,不安所处,舆曵者也。乘刚不能制下,其牛掣也。四与已睽,近不相得,则害生矣。故自上刑也。履于不正,是固然矣,始睽而难故,无初也。应而后合,故有终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有终遇刚也”。○正义曰:“位不当”者,由位不当,故舆被曳。“遇刚”者,由遇上九之刚,所以“有终”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动正成乾,故“遇刚”。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六居三,非正也,非正则不安;又在二阳之间,所以有如是艰厄,由位不当也。无初有终者,终必与上九相遇而合,乃遇刚也。不正而合,未有久而不离者也。合以正道,自无终睽之理。故贤者顺理而安行,智者知几而固守。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三于暌时,处不当位,介于二刚之间,其柔不能自进。上九之刚虽非正应,欲往而遇焉,二刚侵凌莫之与也。三坤为舆、为牛,离目为见,四前刚为角,离火欲上,坎水欲下,见舆曳也。离上角仰也,坎下角俯也,一仰一俯,牛顿掣也。郑康成作觢,觢,牛角踊也。踊起而复下,亦顿掣也。见舆曳而不行,其牛俯仰而顿掣,言四扼于前者如此也。二乾为天,三坎之柔为髮,而兑毁之,髡其首也。马融曰:刻凿其额曰天;易传曰:髡其首为天,以象考之,易传为是。伏艮为鼻,兑金制之,刑其鼻也。其人天且劓者,言其人既为四扼于前,犹力进而犯之,又为二制于后,出处不当位,故人情上下恶之,然动得其正。睽极则通,初虽艰厄,终必遇之。三遇上,刚二四象毁,坤舆进而上行矣,故曰无初有终,遇刚也。曰遇者,不期而会,谓其非正应也。君子于此不尤乎见恶者,反身以正,而己正则应,应则恶我者说,睽我者合。易传曰:不正而合,未有久而不离者也。合以正道,则无终睽之理,故贤者顺理而安行,智者知几而固守。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位不当故无初。遇刚故有终。


[四爻详解]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厉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无应独处,五自应二,三与己睽,故曰“睽孤”也。初亦无应特立。处睽之时,俱在独立,同处体下,同志者也。而已失位,比于三五,皆与已乖,处无所安,故求其畴类而自讬焉,故曰“遇元夫”也。同志相得而无疑焉,故曰“交孚”也。虽在乖隔,志故得行,故虽危无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四”至“交孚厉无咎”。○正义曰:“元夫”谓初九也。处于卦始,故云“元”也。初、四俱阳而言“夫”者,盖是丈夫之夫,非夫妇之夫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孤,顾也。在两阴间,睽五顾三,故曰“睽孤”。震为元夫。谓二已变,动而应震。故“遇元夫”也。震为交,坎为孚,动而得正,故“交孚,励精图治,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四当睽时,居非所安,无应而在二阴之间,是睽离孤处者也。以刚阳之德,当睽离之时,孤立无与,必以气类相求而合,是以遇元夫也。夫,阳称;元,善也。初九当睽之初,遂能与同德,而亡睽之悔,处睽之至善者也,故目之为元夫,犹云善士也。四则过中,为睽已甚,不若初之善也。四与初皆以阳处一卦之下,居相应之位,当睽乖之时,各无应援,自然同德相亲,故会遇也。同德相遇,必须至诚相与交孚,各有孚诚也。上下二阳以至诚相合,则何时之不能行,何危之不能济?故虽处危厉而无咎也。当睽离之时,孤居二阴之间,处不当位,危且有咎也。以遇元夫而交孚,故得无咎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夫,如字。睽孤,谓无应。遇元夫,谓得初九。交孚,谓同德相信。然当睽时,故必危厉,乃得无咎。占者亦如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孤为夫。虞翻强令四变成震。以取夫象。岂知左传襄二十四年。筮遇困之大过。坎变巽。曰夫从风。以坎为夫也。坎者乾元之精。故曰元夫。比曰元永贞。是其义也。四上下皆阴。故曰交孚。坎险故曰厉。交孚则志行。故厉无咎。


[四爻象传]

象曰:交孚无咎,志行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而无应,志患其孤,求与同者,初亦不偶合。志交信孚以阳,召阳非好合者,故危矣。同体与事,故无咎也。睽无自成,必自外合也,故两阳而有终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坎动成震,故“志行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四皆阳刚。君子当睽乖之时,上下以至诚相交,协志同力,则其志可以行,不止无咎而已。卦辞但言无咎,夫子又从而明之,云可以行其志,救时之睽也。盖以君子阳刚之才,而至诚相辅,何所不能济也?唯有君子,则能行其志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四:睽时处不当位,介二阴之间,五应二,三应上,四独无应,在睽而又孤,故曰睽孤。孤则危厉,有乖离之咎。初守正不援乎上,处睽之善者也,四变交初,兑变坎,四离为妇,初坎为夫,元始也,善之长也。故曰遇元夫。四动正,正则诚矣,彼我皆诚,有不约而自信者,故曰交孚。交孚则虽厉而无咎,交则初四未正,曰无咎者,初志上行,睽者通也。易传曰:卦辞言无咎,夫子又从而明之,云志行也。盖君子以刚阳之才,至诚相辅,何所不济也?唯有君则能行其志尔。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志。志行。言阳得阴则孚也。此爻旧解。皆用虞氏交变。取夫象。信汉儒不信左氏。岂不异哉。


[五爻详解]

六五: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非位,悔也,有应故悔亡。“厥宗”,谓二也。“噬肤”者,啮柔也。三虽比二,二之所噬,非妨已应者也。以斯而往,何咎之有?往必合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五悔亡”至“往何咎”。○正义曰:“悔亡”者,失位,悔也,“有应故悔亡”也。“厥宗噬肤,往何咎”者,宗,主也,谓二也。“噬肤”谓噬三也。三虽隔二,二之所噬,故曰“厥宗噬肤”也。三是阴爻,故以“肤”为譬,言柔脆也。二既噬三即五,可以往而“无咎”矣,故曰“往无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往得位,“悔亡”也。动而之乾,乾为宗。二动体噬嗑,故曰“噬”。四变时,艮为肤。故曰“厥宗噬肤”也。变得正成乾,乾为庆,故往无咎而有庆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以阴柔当睽离之时,而居尊位,有悔可知,然而下有九二刚阳之贤,与之为应以辅翼之,故得悔亡。厥宗,其党也,谓九二正应也。噬肤,噬啮其肌肤而深入之也。当睽之时,非入之者深,岂能合也?五虽阴柔之才,二辅以阳刚之道而深入之,则可往而有庆,复何过咎之有?以周成之幼稚,而兴盛王之治;以刘禅之昏弱,而有中兴之势,盖由任贤圣之辅,而姬公、孔明所以入之者深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噬,市制反。以阴居阳,悔也。居中得应,故能亡之。厥宗,指九二。噬肤,言易合。六五,有柔中之德,故其象占如是。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同人六二云。同人于宗。以五阳为宗。宗主也。坤先述后得主是也。兹以九二为宗。艮为肤。以刚在外也。故离亦为肤。二兑体。兑口逼近离肤。故曰厥宗噬肤。然二为正应。二五相上下。各得位。故往无咎。离肤象。易林师之井云。范子妙材。戮辱伤肤。井互离。兑毁折。故曰戮辱。离兑连体。故伤肤。是焦氏以离为肤也。井中爻亦睽也。


[五爻象传]

象曰:厥宗噬肤,往有庆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而未通,悔之道也。终而有应,故悔亡之矣。宗二也。叁柔比之,欲以为附,二噬而絶也。而愿合于已,往何咎哉。柔肤也。阳噬之易也。中而有与,往有庆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往有庆也”。○正义曰:“往有庆也”者,有庆之言,善功被物,为物所赖也。五虽居尊而不当位,与二合德,乃为物所赖,故曰“往有庆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非位悔也。有应,故“悔亡”。厥宗谓二也。噬肤者,啮柔也。三虽比二,二之所噬,非妨已应者也。以斯而往,何咎之有。往必见合,故“有庆也”。 案:二兑为口,五爻阴柔,噬肤之象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爻辞但言厥宗噬肤则可以往而无咎,象复推明其义,言人君虽己才不足,若能信任贤辅,使以其道深人于己,则可以有为,是往而有福庆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五柔得尊位,宜有悔也,能致九二在下之贤,以刚辅柔,故悔亡。五离也,二兑有离体,同宗而为六五所宗,噬肤者,囓柔也。五来下二,兑变成艮,艮为肤,兑口囓柔,噬肤也。自二至上,体噬嗑,故曰“厥宗噬肤”,二噬五,柔而深之,刚柔相入之意。睽离之时,非五下二,三不可往,非深入之则其久必离。九二刚中不苟往者也。五既下之,往亦何咎?往则有济睽之功,成邦家之庆,阳为庆,谓五柔成刚也。易传曰:爻辞但言厥宗,噬肤则可往而无咎。象推明其义,言人君虽己才不足,若能任贤辅使,以其道深入于己,则可以有为,往而有福庆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阳应。故曰有庆。


[六爻详解]

上九: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壶。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睽之极,睽道未通,故曰“睽孤”。已居炎极,三处泽盛,睽之极也。以文明之极,而观至秽之物,“睽”之甚也。豕失负涂,秽莫过焉。至“睽”将合,至殊将通,恢诡谲怪,道将为一。未至于洽,先见殊怪,故“见豕负涂”,甚可秽也。见鬼盈车,吁可怪也。“先张之弧”,将攻害也。“后说之弧”,睽怪通也。四剠其应,故为寇也。“睽”志将通,“匪寇婚媾”,往不失时,睽疑亡也。贵于遇雨,和阴阳也。阴阳既和,“群疑亡”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上九睽孤见豕”至“遇雨则吉”。正义曰:“睽孤”者,处睽之极,“睽”道未通,故曰“睽孤”也。“见豕负涂”者,火动而上,泽动而下,“已居炎极,三处泽盛,睽之极也”。离为文明,泽是卑秽,以文明之极而观至秽之物,事同豕而负涂泥,秽莫斯甚矣,故曰“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者,鬼魅盈车,怪异之甚也。至“睽”将合,至殊将通,未至于治,先见殊怪,故又见“载鬼一车”。载鬼不言“见”者,为豕上有“见”字也。见怪若斯,惧来害己,故“先张之弧”,将攻害也。物极则反,“睽”极则通,故“后说之弧”,不复攻也。“匪寇婚媾”者,“四剠其应”,故谓四为寇。“睽”志既通,匪能为寇,乃得与二为婚媾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往遇雨则吉”者,雨者,阴阳交和之道也。众异并消,无复疑阻,往得和合,则吉从之,故曰“往遇雨则吉”。○注“处睽之极”至“群疑亡也”。○正义曰:“恢诡谲怪道将为一”者,《庄子内篇·齐物论》曰:“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举筳与楹,厉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郭象注云:“夫筳横而楹纵,厉丑而西施好,所谓齐者,岂必齐形状,同规矩哉!举纵横好丑,恢诡谲怪,各然其所然,各可其所可,即形虽万殊,而性本得同,故曰‘道通为一’也。”庄子所言以明齐物,故举恢诡谲怪至异之物,道通为一,得性则同。王辅嗣用此文而改“通”为“将”字者,明物极则反,睽极则通,有似引诗断章,不必与本义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睽三顾五,故曰“睽孤”也。离为见,坎为豕,为雨。四变时坤为土,土得雨,为泥涂。四动艮为背,豕背有泥,故“见豕负涂”矣。坤为鬼,坎为车,变在坎上,故“载鬼一车”也。 虞翻曰:谓五已变,乾为先。应在三。坎为弧,离为矢,张弓之象也,故“先张之弧”。四动震为后。说,犹置也。兑为口,离为大腹,坤为器。大腹有口。坎,酒在中壶之象也。之应历险以与兑。故“后说之壶”矣。 虞翻曰:匪,非;坎为寇,之三历坎,故“匪寇”。阴阳相应,故“婚媾”。三在坎下,故“遇雨”。与上易位,坎象不见,各得其正,故“则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居卦之终,睽之极也。阳刚居上,刚之极也。在离之上,用明之极也。睽极则戾而难合,刚极则躁暴而不详,明极则过察而多疑。上九有六三之正应,实不孤,而其才性如此,自睽孤也。如人虽有亲党,而多自疑猜,妄生乖离,虽处骨肉亲党之间,而常孤独也。上之与三,虽为正应,然居睽极,无所不疑,其见三如豕之污秽,而又背负泥涂,见其可恶之甚也。既恶之甚,则猜成其罪恶,如见载鬼满一车也。鬼本无形,而见载之一车,言其以无为有,妄之极也。物理极而必反,以近明之:如人适东,东极矣,动则西也;如升高,高极矣,动则下也;既极则动而必反也。上之睽乖既极,三之所处者正理。大凡失道既极,则必反正理,故上于三,始疑而终必合也。先张之弧,始疑恶而欲射之也。疑之者妄也,妄安能常?故终必复于正。三实无恶,故后说弧而弗射,睽极而反,故与三非复为寇雠,乃婚媾也。此匪寇婚媾之语,与他卦同,而义则殊也。阴阳交而和畅则为雨。上于三,始疑而睽,睽极则不疑而合。阴阳合而益和则为雨,故云往遇雨则吉。往者,自此以往也,谓既合而益和,则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弧,音胡。说,吐活反媾,古豆反睽孤,谓六三为二阳所制,而己以刚处明极睽极之地,又自猜很而乖离也。见豕负涂,见其污也。载鬼一车,以无为有也。张弧,欲射之也。说弧,疑稍释也。匪寇婚媾,知其非寇而实亲也。往遇雨则吉,疑尽释而睽合也。上九之与六三,先睽后合,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睽为反目。目反故所见不同。一日见为豕。一见为鬼。一目见张弧而惧。一见说壶而喜。一见为寇。一见为婚媾也。见字统全爻而言。反目之精神全出。旧解若只见豕负涂者。由不知睽之取象。在反目也。离为见。互坎为豕。为涂。为车。为鬼。坎数一。故曰一车。坎为弧为矢。张弧则欲射我矣。离为壶。说遗也。而坎为酒。遗我以壶酒、则意善也。坎为寇。三虽坎体。而应上九。则婚媾也。寇则非矣。兑为雨。上往居三。故曰遇雨。三上相上下。各当位。故吉。之上内。宜曰来。然赛五往外也。曰朋来。需三往上也。曰三人来。盖自本位言则曰来。去本位言则曰往。不能执也。壶。王弼作弧。兹从京马郑王肃翟子玄。说。释文始锐反。音税。


[六爻象传]

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睽之极,恶其孤之深也。叁以失位之阴,大乖其道,上以文明之主,观而轻秽之。怪异之先张之弧,不愿之极,后説之弧,思合之深也。无四之宼,则亦亲矣。始睽终合而得吉也。遇阴之极,则好合之道成,又何羣疑之有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群疑亡也”者,往与三合,如雨之和。向之见豕、见鬼、张弧之疑并消释矣,故曰“群疑亡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物三称群,坎为疑,三变坎败,故“群疑亡”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雨者,阴阳和也。始睽而能终和,故吉也。所以能和者,以群疑尽亡也。其始睽也,无所不疑,故云群疑;睽极而合,则皆亡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与三应,亦曰睽弧者,睽离之时,三未从上,有四间焉,而上疑之,则人情不合而孤犹之人也。畴类异处,适有人参处乎两者之间,则疑矣。上九处极睽难合之地,过刚而暴,极明而察,故疑于四者,无所不至。离目为见,坎为豕,兑为泽,坤土坎水陷于兑泽,豕在泽中。汨之以泥涂,见豕负涂也,言恶其秽之甚也。坤为鬼,坎为轮,坤在坎中,载鬼一车也,言以无为有妄之拯也。离矢坎弓,先张之弧,疑四为寇而见攻也。三所以未应,岂四之罪哉?人情有未通尔。睽极则通,异极则同,阴阳刚柔无独立之理,六阴柔也,九阳刚也,刚来柔往,则疑情涣然释矣,故后说之弧知四匪寇也。九刚六柔,自婚媾也,故曰匪寇婚媾。此匪寇婚媾与他卦言同而象异。坎在下为雨,上来之三,三往遇之,上三正则吉,吉则向来,群疑亡本无是也。故曰遇雨则吉,群疑亡也。辞枝如此者,疑辞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疑。疑之故全在坎。上往三成大壮。天雷一震。坎象消释。故曰群疑亡。坎为众。故曰群疑。即上所见诸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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