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鼎卦详解,火风鼎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鼎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鼎:元吉,亨。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后铸金,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谓之为鼎。亨饪成新,能成新法。然则鼎之为器,且有二义:一有亨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杂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义,“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为《鼎》焉。变故成新,必须当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郑玄曰:鼎,象也。卦有木火之用。互体乾兑。乾为金,兑为泽,泽钟金而含水,爨以木火,鼎烹熟物之象。鼎烹熟以养人,犹圣君兴仁义之道以教天下也,故谓之鼎矣。 虞翻曰:大壮上之初,一屯旁通。天地交,柔进上行,得中应乾五刚,故“元吉,亨”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当云元亨,文羡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复止云元亨,其羡明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鼎,烹饪之器。为卦下阴为足,二三四阳为腹,五阴为耳,上阳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为鼎。下巽,巽也,上离为目,而五为耳,又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卦自《巽》来,阴进居五,而下应九二之阳,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元谓五。得位有应。故吉亨。端木国瑚曰。鼎之象不在鼎。而在伏象屯。屯下震为足。互坤为腹。上坎为耳。为铉。凡鼎之象无一不备。后人不知易于正伏象不分。谓下阴为足。中三阳为腹。五阴为耳。易焉有巽足乾腹离耳之象哉。按端木氏说是也。二千年误解。得是而正。其功甚伟。


[彖辞详解]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天下者,神器也。鼎者大器也。其治之者,必有法也,故以治鼎为法焉。离巽合而成象矣。趾分其初也,次实腹也,中虚耳也。上刚铉也,故曰鼎,象也。其义以木巽火也。有亨饪之道也。圣人南面而设制度,使天下以器,而治其大器,则物无滞矣。则固矣,故曰鼎。取新也。利出否焉,不置其器者也。治其器必以制度,制之道莫上乎立敬,立敬莫先乎享上帝,此制度之先也。鼎用多而致治者,莫若乎养圣贤。此其器也,得其器行其事然后能为天下王圣。人巽于圣贤,则明矣。以天下之目视也,以天下之耳听也,于何而不至焉。柔得大位,歛身若不足,故天下归之。刚上而尊贤,刚而任能也。则天下何有焉。是以大有庆而能通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明鼎有亨饪成新之法象也。[疏]正义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饪之用,此就用释卦名也。[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饪所须,不出二种,一供祭祀,二当宾客。若祭祀则天神为大,宾客则圣贤为重,故举其重大,则轻小可知。享帝直言“亨”,养人则言“大亨”者,享帝尚质,特性而已,故直言“亨”。圣贤既多,养须饱饫,故“亨”上加“大”字也。[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益。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圣贤获养,则忧其事而助于巳,明目达聪,不劳己之聪明,则“不为而成矣”。[疏]正义曰:此就六五释“元吉亨”,以柔进上行,体巳获通,得中应刚,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获“大亨”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震人离下,中有乾象。木火在外,金在其内,鼎镬亨饪之象也。 虞翻曰:六十四卦,皆观象系辞,而独于鼎言“象”,何也?象事知器,故独言象也。 《九家易》曰:鼎言象者,卦也,木火互有乾兑。乾金兑泽。泽者,水也。爨以木火,是鼎镬享饪之象。亦明三公之位,上则调和阴阳,下而抚毓百姓,鼎能熟物养人,故云“象也”。牛鼎受一斛,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三足,以象三台,足上皆作鼻目为饰也。羊鼎五斗,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大夫以铜。豕鼎三斗,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大夫铜,士铁。三鼎形同,亨饪煮肉,上离阴爻为肉也。 虞翻曰:圣人谓乾。初四易位,体大畜。震为帝,在乾天上,故曰“上帝”体颐象,三动噬嗑食,故“以享上帝”也。大享谓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贤之能者,称圣人矣。 虞翻曰:谓三也。三在巽上,动成坎离,有两坎两离象,乃称“聪明”。日月相推而明生焉,故“巽而耳目聪明”。眇而视,不足以有明。闻言不信,聪不明。皆有一离一坎象故也。 虞翻曰:柔谓五得上中,应乾五刚。巽为进。震为行。非谓应二刚,与睽五同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卦之为鼎,取鼎之象也。鼎之为器,法卦之象也。有象而后有器,卦复用器而为义也。鼎,大器也,重宝也,故其制作形模,法象尤严。鼎之名正也,古人训方,方实正也。以形言,则耳对植于上,足分峙于下,周圆内外,高卑厚薄,莫不有法而至正,至正然后成安重之象。故鼎者法象之器,卦之为鼎,以其象也。以二体言鼎之用也。以木巽火,以木从火,所以亨饪也。鼎之为器,生人所赖至切者也。极其用之大,则圣人亨以享上帝,大亨以养圣贤。圣人,古之圣王。大,言其广。上既言鼎之用矣,复以卦才言。人能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下体巽,为巽顺于理;离明而中虚于上,为耳目聪明之象。凡离在上者,皆云柔进而上行。柔,在下之物,乃居尊位,进而上行也。以明居尊,而得中道,应乎刚,能用刚阳之道也。五居中,而又以柔而应刚,为得中道。其才如是,所以能元亨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以全卦言之,初六足也,二、三、四,腹也。腹而中实,受物也。六五耳也,上九舷也,有鼎之象。以二体言之,虚者在上,其足在下而承之,亦鼎之象。有是象而又以木巽火,木入而火出,亨饪之象。在他卦虽有木火而无鼎象,不为亨饪矣。于此言象,则他卦以爻画为象者,可以类推,故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饪也,此以六爻两体言乎鼎也。圣人在上,尊之则亨,以享上帝,大之则亨,以养圣贤、天帝,一也,以其宰制万物而为之主则谓之帝。圣人者,贤人之极,得天之道而能尽天之聪明者也。乾为天,在上为帝,指上九也;在下为圣贤,指二、三、四爻也。以享上帝之心,推之以养圣贤,人有不乐尽其心者乎?鼎,器也,极其用则道也,故曰圣人亨以享上帝,大亨以养圣贤,此复以六爻言鼎之用也。观乾之象,则知天帝圣贤一也。圣贤之任,即天帝之任,其任岂不重乎?鼎自遯三变而成,一变讼,坎为耳,在下听卑聪也;再变巽,离为目在四;三变鼎,离目在五,其视愈远明也。所以聪明者,圣人卑巽下人,兼天下之耳以为听,故其耳聪;兼天下之目以为视,故其目明。六二之柔进而上行至于五,居尊位而得中,下应九二之刚。柔履尊位则无亢满之累,得中则无过与不及之咎,应乎刚则君臣道合,万物皆得其养,具此四者,是以元亨。坤柔之亨,始于六二之正,元吉亨也,故不曰大亨,曰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言元亨则吉在其中矣。此以卦爻三变言鼎之才也。在卦气为六月,故太玄准之从竃。

《周易本义》(宋·朱熹)

亨,普庚反。饪,入甚反。以卦体二象释卦名义,因极其大而言之。享帝贵诚,用犊而巳。养贤则饔飧牢礼,当极其盛,故曰大亨。上,时掌反。以卦象、卦变、卦体释卦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鼎之用在亨饪。以木巽火。鼎之用也。乾为圣人,高为目。兑为耳。六五为离兑主爻。故耳目聪明。虞翻谓三动成坎离。以坎为耳。后儒多从之。岂知三当位。焉能之不正。任意如此。何象不可得。按易林观之中孚云。鼎炀其耳。以中孚下兑为耳。比之丰云。李耳汇鹊。亦以丰互兑为耳。盖坎之为耳以其陷。兑亦坑坎也。故亦为耳。三爻鼎耳革。五爻鼎黄耳。象甚明也。


[大象详解]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木上有火,爨鼎之道。治鼎者也,当圣人养贤使能也。君子正位守职,成圣人之命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饪之象,所以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严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须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轻而难犯,布严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木火相因,金在其间。调和五味,所以养人。鼎之象也。 虞翻曰:君子谓三也。鼎五爻失正,独三得位,故以正位凝成也。体姤,谓阴始凝,初巽为命,故“君子以正位凝命”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木上有火,以木巽火也,烹饪之象,故为鼎。君子观鼎之象,以正位凝命。鼎者法象之器,其形端正,其体安重。取其端正之象,则以正其位,谓正其所居之位。君子所处必正,其小至于席不正不坐,毋跋毋倚。取其安重之象,则凝其命令,安重其命令一也。凝,聚止之义,谓安重也。今世俗有凝然之语,以命令而言耳,凡动为皆当安重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郑三月铸鼎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周三月夏之正月也,火以三月昏见于辰上,故司爟以季春出火。月令季春之月,命工师令百工而金铁在焉,则古者铸鼎以火出而作火矣。辰,东方木也,火在木上,其铸鼎之时乎?兑乾为金,而又火在木上,亦铸鼎之象也。鼎有趾、腹、耳、铉,其位不可易,故正位。尊卑上下用之各有数,故凝命。离,南面,正位也。巽为命,九三独正,凝命也。定命之谓凝,木火铸金,巽风入之,有凝之象。正位凝命,所以趋鼎之时。

《周易本义》(宋·朱熹)

鼎,重器也,故有正位凝命之意。凝,犹至道不凝之凝,《传》所谓“协于上下,以承天休”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鼎偏倚则势危。故贵正。不正则餗覆。鼎敛实于内。故贵凝。不凝则实漫矣。故君子取之。以正位凝命。


[初爻详解]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弃秽以纳新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鼎颠趾”,趾,足也。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上实,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于写出否秽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无咎”者,妾者侧媵,非正室也。施之于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为室主。妾为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趾,足也。应在四。大壮震为足,折入大过。大过,颠也。故“鼎颠趾”也。 虞翻曰:初阴在下,故“否”。利出之四,故曰“利出”。兑为妾,四变得正成震。震为长子,继世守宗庙,而为祭主。故“得妾以其子,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应于四,趾而向上,颠之象也。鼎覆则趾颠,趾颠则覆其实矣,非顺道也。然有当颠之时,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则可也。故颠趾利在于出否。否,恶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应;乃上求于下,下从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辅上之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颠趾,有当颠之时,未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谓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则能辅助其主使无过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于无咎也。六阴居下,而卑巽从阳,妾之象也。以六上应四为颠趾,而发此义。初六本无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则如是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出,尺遂反,又如字。否,音鄙。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卦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犹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趾。震伏巽陨。故曰颠趾。巽为臭腐。故曰否。否恶也污也。初在下卑污之地。出之四则各当位而利矣。四。兑为妾。四来初是得妾也。初之四体震。震为子。是得妾兼得子也。故利出也。


[初爻象传]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下鼎趾也,上应顚也。治鼎之道,用鼎之始也。应涤覆否,顚之利也。妾本下也,而以孚升士,虽贱而才贵。火上从而致其新也。可无咎矣。夫制者,有位而从权,虽反可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为悖逆也。[疏]正义曰:“以从贵”者,旧,秽也。新,贵也。弃秽纳新,所以“从贵”也。然是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亦从子贵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以阴承阳,故“未悖也”。 虞翻曰:出初之四,承乾五,故“以从贵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鼎覆而趾颠,悖道也。然非必为悖者,盖有倾出否恶之时也。去故而纳新,泻恶而受美,从贵之义也。应于四,上从于贵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六在下体之下,动而应足,趾也。乾为首,四来下初,首在下,颠也。初往四成震为足,颠趾也。否者不善,初不正,否之象,初四得正,未悖也。古者鼎足空洁鼎者,颠趾出否,则能致新,虽曰颠倒,于鼎之用,未为悖乱也。乾为君,兑为妾,震为子,妾不以正合,以其有子,故无咎。无咎者,正也。妾奔女,在女体之不善者,秽也。利出否者,出秽纳新,以贱从贵而后得子也。《公羊》谓妾以子贵,非也。嫡妾之分,岂可乱哉?以君臣言之,以贵下人,卑有时而踰尊矣,得贱臣者,苟利于宗庙社稷,则或出于屠贩、奴隶、夷裔、俘虏,不问其素可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鼎而颠趾,悖道也。而因可出否以从贵,则未为悖也。从贵,谓应四,亦为取新之意。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停逆也。初阴顺阳。故曰未悖。初承阳应四。故曰从贵。


[二爻详解]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实谓阳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阳之质,居鼎之中,“有实”者也,故曰“鼎有实”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也。加之则溢,而伤其实矣。六五我之仇匹,欲来应我,“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二为实,故鼎有实也。坤为我,谓四也。二据四妇,故相与为仇。谓三变时四体坎,坎为疾,故“我仇有疾”。四之二历险,二动得正,故“不我能即,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以刚实居中,鼎中有实之象。鼎之有实,上出则为用。二,刚阳有济用之才,与五相应,上从六五之君,则得正而其道可亨。然与初密比,阴从阳者也。九二居中而应中,不至失正,己虽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远之,使不来即我,则吉也。仇,对也。阴阳相对之物,谓初也。相从则非正而害义,是有疾也。二当以正自守,使之不能来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则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仇,音求。以刚居中,鼎有实之象也。我仇,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正,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二能以刚中自守,则初虽近,不能以就之,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实。仇匹也。指五。五乘阳势逆。不能即二,故曰有疾。豫六五乘刚曰贞疾。兹与之同。我谓二。二为三四所隔。既不能即五。五因乘刚有疾。亦不能即二。然我与我仇。究为正应。始虽阻。终必合也。故结之曰吉。象曰终无尤。即谓二五终合也。


[二爻象传]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以中应而承其实,任之重者矣。四以近权,恶我专任,怨偶敌我,不可以不愼其所行。然九四之覆,餗正无几矣。岂暇谋我哉。获其终吉也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疏]正义曰:“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二变之正,艮为慎。 虞翻曰:不我能即吉,故“终无无尤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鼎之有实,乃人之有才业也,当慎所趋向,不慎所往,则亦陷于非义。二能不昵于初,而上从六五之正应,乃是慎所之也。我仇有疾,举上文也。我仇,对己者,谓初也。初比己而非正,是有疾也。既自守以正,则彼不能即我,所以终无过尤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阳为实,九二刚实得中,其可为鼎用。二之五,鼎有实也。怨耦曰仇,子夏曰:仇谓四也。九二、九四匹敌也。九二据初,九四比五,二、四失其应,故相与为仇。四近君,与我为仇,二之五其可不慎所之乎?二动成艮,艮止也。欲动而止,慎之象。九居四,阳失位,仇有疾也。我仇有疾,不能之初,则不能即我,二之五,鼎得实而吉,不丧其实,终无尤也。四兑为口,尤之者也。五往兑毁,故终无尤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有实而不慎其所往,则为仇所即而陷于恶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之往也。二前临重阳。行不利。故慎所之。二五终合。故终无尤。按此爻旧解。鲜有当者。一仇字失诂。虞翻谓二据四妇。四为仇。朱子以仇为初。阳遇阳为敌之义。自汉失传。故慎所之三字。皆莫知所谓。清儒以汉为步趋。汉儒误遂无不误矣。


[三爻详解]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三鼎耳革”至“终吉”。○正义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为义,下实上虚,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铉。今九三处下体之上,当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阳居阳,是以实处实者也。既实而不虚,则变革鼎耳之常义也。常所纳物受铉之处,今则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体实不受,又上九不应于己,亦无所纳,虽有其器,而无所用,虽有雉膏,而不能见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者,“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欲为此和通,则悔亏而终获吉,故曰“方雨亏悔,终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动成两坎,坎为耳,而革在乾,故“鼎耳革”。初四变时,震为行。鼎以耳行,伏坎震,折而入乾,故“其行塞”。离为雉,坎为膏。初四已变,三动体颐。颐中无物,离象不见,故“雉膏不食”。 虞翻曰:谓四已变,三动成坤。坤为方,坎为雨,故曰“方雨”。三动亏乾,而失位悔也。终复之正,故“方雨,亏悔,终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鼎耳,六五也,为鼎之主。三以阳居巽之上,刚而能巽,其才足以济务,然与五非应而不同。五,中而非正。三,正而非中,不同也,未得于君者也。不得于君,则其道何由而行?革,变革为异也,三与五异而不合也。其行塞,不能亨也。不合于君,则不得其任,无以施其用。膏,甘美之物,象禄位。雉指五也,有文明之德,故谓之雉。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禄位,是不得雉膏食之也。君子蕴其德,久而必彰,守其道,其终必亨。五有聪明之象,而三终上进之物,阴阳交畅则雨。方雨,且将雨也,言五与三方将和合。亏悔终吉,谓不足之悔,终当获吉也。三怀才而不偶,故有不足之悔,然其有刚阳之德,上聪明而下巽正,终必相得,故吉也。三虽不中,以巽体,故无过刚之失。若过刚,则岂能终吉?

《周易本义》(宋·朱熹)

行,下孟反。塞,悉则反。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卦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至五兑为耳。巽陨落。故曰耳革。行。道也。易林复之中孚云。鼎炀其耳。热不可举。大路壅塞。旅人心苦。以行为道路。盖三承乘皆阳。阳遇阳故其行塞。上离为雉。兑为膏。雉膏在上。乃上不应三。故雉膏不食。兑为雨。为昧。故曰亏悔。亏悔不明也。吴先生云悔晦也。按易林复之云。阴雾作匿。不见白日。不见白日。亏也。于虚赋日月蔽亏。江淹诗金峰各亏日。是也。阴雾作匿晦也。吴读与易林同也。终吉者。初之四则三临重阴。阳得阴则通。故吉。


[三爻象传]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尊柔非应,而革于四,鼎耳所以待实而将用也。革则我道不通也。雉膏焉得而食哉。夫君子之修徳,用其知也,欲其效也,无已知以应,不能进也,安得其任哉。失修徳之义也。当鼎新主,耳目聦眀,以柔徳接之,独见以进则悔亏而终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失其义也”者,失其虚中纳受之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鼎以耳行。耳革行塞,故失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始与鼎耳革异者,失其相求之义也。与五非应,失求合之道也;不中,非同志之象也;是以其行塞而不通。然上明而下才,终必和合,故方雨而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动成离坎,坎为耳,鼎耳也。三应上九,铉也。耳虚受铉,则举鼎而行。九三当刚柔相应之时,刚正自守以动为不正,且有悔,故上来之三而不受,是鼎耳距铉,所以行鼎者塞绝而不亨矣。离兑,革之象,鼎耳革失其为鼎耳之羲也。其能成亨饪之功乎?离为雉,兑泽为膏,雉膏食之美者,兑口在上,不食也。九三自守,虽有美而不食,五安知其旨哉?夫君子不为己甚,与其独善其身,曷若兼善天下?然刚正自守,人必有知者,上感而动,坎水上兑泽流,方雨而其悔亏矣。坎变兑,兑为毁,亏悔也。始不正而正终,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鼎之用全在耳。今耳革失其用。故曰失义。


[四爻详解]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凶“。○正义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糁也。八珍之膳,鼎之实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当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处下体之下,九四处上体之下,上有所承而又应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则“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则渥霑也。施之于人,知小而谋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灾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凶”。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四变时震为足,足折入兑故“鼎折足”。兑为刑。渥,大刑也。鼎足折,则公餗覆。言不胜任。象入大过死,凶。故“鼎足折,覆公餗,其刑渥,凶”。 《九家易》曰:鼎者,三足一体,犹三公承天子也。三公谓调阴阳,鼎谓调五味。足折餗覆犹三公不胜其任,倾败天子之美。故曰“覆餗”也。 案:餗者,雉膏之属。公者,四为诸侯,上公之位,故曰“公餗”。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岂一人所能独任?必当求天下之贤智,与之协力。得其人,则天下之治,可不劳而致也;用非其人,则败国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应于初,初阴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胜任而败事,犹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则倾覆公上之。,鼎实也。居大臣之位,当天下之任,而所用非人,至于覆败,乃不胜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握,谓污也,其凶可知。系辞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言不胜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折,之舌反。覆,方服反。餗,送六反。渥,乙角反。晁氏曰“形渥”,诸本作“刑剭”,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足。三至五兑。兑二折震。震象毁。故曰鼎折足。粪为餗。马云键也。郑云菜也。乃三至五巽覆。四为诸候。三公之位。故曰覆公餗。刑屋(右 )王弼作形渥。古青同通用。管子心术下云。意然后刑。刑然后思。注意感其事。然后呈形。是刑形古通用。兹从各家。京云刑在页(左九)为屋(右 )。汉书叙传。底剧鼎臣。师古注剧(左屋)厚刑。又周礼秋官司 氏。邦若屋诛。郑注云屋当读为其刑剧之餗。剧(左屋)诛谓不于市也。盖四不当位。故象凶。如是卖餗之象。按易林未济之无妄云。求糜耕田。以无妄互巽为糜。而马氏训餗为健。与易林同。键即糜也。郑氏训为菜。按韩奕之诗曰。其敕(上草)维何。维荀及蒲。疏引易曰鼎折足。覆公敕(上草)。是餗与敕(上草)通用。而郑训与诗合。盖皆巽象。可从。九家云。三公调阴阳。犹鼎之凋五味。足折餗覆。犹三公不胜其任。而覆天子之美。故受此重辜也。王弼以形渥为沾儒。程子谓为汗涩。岂知下系云。德薄而位尊。鲜不及矣。谓及于刑辟也。即读为刑剧(左屋)也。工程所释。皆望文生义。非也。


[四爻象传]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以不中之才当鼎食之宠,事上与下,力何任焉,折足者矣。非唯足折,亦亏公任也。公任亏则受凶。渥者,形濡什而不胜也。非所任而任,以至于此,信有凶矣,如之何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于未乱,既败之后,乃责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灾,灾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渥者,厚大,言罪重也。既覆公餗,信有大罪。刑罚当加,无可如何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大臣当天下之任,必能成天下之治安,则不误君上之所倚,下民之所望,与己致身任道之志,不失所期,乃所谓信也。不然,则失其职,误上之委任,得为信乎?故曰信如何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近君,九处不当位,既不堪其任矣,下信初六之小人,又无助。德与智力皆不足,安能谋大事、任重寄哉?故动则倾败,覆其所有矣。四动之初成震兑,震为足,兑折之,鼎折足也。餗,鼎实也。李鼎祚曰:雉之属。虞仲翔曰:八珍之具。鼎祚指五,离言雉,雉,八珍之一也。三,公位,初之四,乾首在下,三见离毁,覆公餗也。其形渥凶。郑康成、虞仲翔本作「其刑剭凶」。王[氵公]曰:古之大刑有剭诛之法。周官掌戮,凡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子夏传作「握」。盖传之久,字误而音存也。王辅嗣作「其形渥」,易传従辅嗣,既曰:其刑剭则凶可知矣。如离之九四,焚如死如弃如,不言凶也。离为目,震动也,乾首在下,俯也。目动首俯,羞赧之象。兑为泽,兑乾为面,巽为股,泽流被面,霑濡其体,其形渥也。如是者必害于家,凶于国,岂唯戮辱之凶哉?四不智,信任小人,祸至于覆公餗,信任如何也?如何,兑口发声,与大畜「何天之衢亨」同象。

《周易本义》(宋·朱熹)

言失信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信。信如何者。言行为如此。信仰失也。


[五爻详解]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黄,中也。金,刚也。铉所以贯鼎而举之也。五为中位,故曰“黄耳”。应在九二,以柔纳刚,故曰“金铉”。所纳刚正,故曰“利贞”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离为黄,三变坎为耳,故“鼎黄耳”。铉谓三,贯鼎两耳。乾为金。故“金铉”。动而得睚,故“利贞”。 干宝曰:凡举鼎者,铉也;尚三公者,王也;金喻可贵,中之美也,故曰“金铉”。铉鼎得其物,施令得其道,故曰“利贞”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举措在耳,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黄耳。铉,加耳者也。二应于五,来从于耳者,铉也。二有刚中之德,阳体刚中色黄,故为金铉。五文明得中而应刚,二刚中巽体而上应,才无不足也,相应至善矣,所利在贞固而己。六五居中应中,不至于失正,而质本阴柔,故戒以贞固于中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铉,玄典反。五于象为耳,而有中德,故云黄耳。金,坚刚之物。铉,贯耳以举鼎者也。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巳。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详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兑为耳。离黄中。故曰黄耳。乾为金。故曰金铉。铉与扃同。士冠礼设局鼎(上加帽)。郑注扃今文为铉。释文扃鼎扛也。孔疏所谓贯鼎耳而扛之。是也。伏坎象也。六五得中。下有应。故利贞。利贞言二五应也。


[五爻象传]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文而虚中,待铉以载也,故能应刚而任重之矣。尊柔以能,利而得正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中为实也”者,言六五“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陆绩曰:得中承阳,故曰“中以为实”。 宋衷曰:五当耳中,色黄,故曰“鼎黄耳”。兑为金,又正秋,故曰“金铉”。公侯,谓五也,上尊故玉,下卑故金。金和良,可柔屈,喻诸侯顺天子。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五以得中为善,是以中为实德也。五之所以聪明应刚,为鼎之主,得鼎之道,皆由得中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离坤为黄,黄者,坤之中,言有中德也。伏坎为耳,耳虚而纳者也。二自遯九五变,乾为金,金,刚德也。二应五,举鼎耳而行,为金铉。故曰鼎黄耳金铉。五之二,巽变艮,艮手为也。六五有中,德虚中而纳九二,九二刚中而实,举五而行以中,为鼎之实也。鼎之行在耳,刚中为耳之实,则刚柔得中而鼎道行矣。故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中以为实,释金铉也。五虽虚,纳二应之,不以正失耳之实,君正相合,不正其可乎?故利贞。九二之五,正也,言中以为实,则正在其中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九二云。鼎有实。五得中应二。故中以为实。实指二。黄中色。故曰中以为实。


[六爻详解]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鼎玉铉”者,玉者,坚刚而有润者也。上九居鼎之终,鼎道之成,体刚处柔,则是用玉铉以自举者也,故曰“鼎玉铉”也。“大吉,无不利”者,应不在一,即靡所不举,故得“大吉”而“无不利”。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铉谓三,乾为玉铉。体大有上九:“自天右之。”位贵据五,三动承上,故“大吉,无不利”。谓三亏悔,应上成未济。虽不当位,六位相应,故“刚柔节”。《彖》曰:“巽,耳目聪明”,为此九三发也。 干宝曰:玉又贵于金者。凡烹饪之事,自镬升于鼎。载于俎,自俎入口。馨香上达,动而弥贵,故鼎之义,上爻愈吉也。鼎主烹饪,不失其和。金玉铉之,不失其所。公卿仁贤,天王圣明之象也。君臣相临,刚柔得节。故曰“吉无不利”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井与鼎以上出为用。处终,鼎功之成也。在上,铉之象。刚而温者玉也。九虽刚阳,而居阴履柔,不极刚而能温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处而已。刚柔适宜,动静不过,则为大吉,无所不利矣。在上为铉,虽居无位之地,实当用也,与他卦异矣。井亦然。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上于象为铉,而以阳居阴,刚而能温。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为大吉,无不利。盖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玉。上九阳为直。故象玉铉。又上九以铉举鼎。动作自如。无有滞碍。故大吉无不利。与大畜上九义同。象释曰刚柔节。以五阴为承也。


[六爻象传]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上而尊,贤助以载鼎也。玉铉者,贵于金而不当用也。刚能聦逹,苟柔奉之巽,而以顺得其节矣。器大治矣,故大吉而无不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刚柔节”者,以刚履柔,虽复在上,不为《乾》之“亢龙”,故曰“刚柔节”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宋衷曰:以金承玉,君臣之节。上体乾为玉,故曰“玉铉”。虽非其位,阴阳相承,刚柔之节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刚而温,乃有节也。上居成功致用之地,而刚柔中节,所以大吉无不利也。井、鼎皆以终为成功,而鼎不云元吉,何也?曰:井之功用,皆在上出,又有博施有常之德,是以元吉。鼎以烹饪为功,居上为成德,与井异,以刚柔节,故得大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遯,乾之不变者也。故为玉,三动坎为耳,上来应三,举鼎耳而上行,玉铉也。盖上九不变则九三之刚正应之,其道上行矣。故曰鼎玉铉。上九之三,坎变成兑,水泽节也。九居三而正大者,吉也。言上九为三而屈,则大者吉,小者无往不利,上下之道行矣。故曰大吉,无不利。鼎道既成,九三复位,玉铉在上,而处成功。夫上九动而下三,知柔也;静而在上,知刚也。动静适宜,刚柔有节,是以动则吉,无不利,斯所以能保其成功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阳得五阴为承。故曰刚柔节。诸家多以三变应上成未济。为刚柔节。岂知六爻独三当位。胡可使其失正。且变而成未济。六爻皆不安。胡能大吉。此自虞翻卦变伎俩。以济其穷者。可复申述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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