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同人卦详解,天火同人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同人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同人”,谓和同于人。“于野,亨”者,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处非近狭,远至于野,乃得亨进,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也。与人和同,义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郑玄曰:乾为天,离为火。卦体有巽,巽为风。天在上,火炎上而从之,是其性同于天也。火得风,然后炎上益炽,是犹人君在上施政教,使天下之人和同而事之。以是为人和同者,君之所为也。故谓之“同人”。风行无所不遍,遍则会通之德大行,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崔觐曰:以离文明,而合乾健。九五中正,同人于二,为能通天下之志,故能“利涉大川,利君子之贞”。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野谓旷野,取远与外之义。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则圣贤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昵比之情耳。故必于野,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而于郊野旷远之地,既不系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无远不同也,其亨可知。能与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险阻之不可济?何艰危之不可亨?故利涉大川,利君子贞。上言于野,止谓不在昵比,此复言宜以君子正道。君子之贞,谓天下至公大同之道。故虽居千里之远,生千岁之后,若合符节,推而行之,四海之广,兆民之众,莫不同。小人则唯用其私意,所比者虽非亦同,所恶者虽是亦异,故其所同者则为阿党,盖其心不正也。故同人之道,利在君子之贞正。

《周易本义》(宋·朱熹)

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间,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与人同也。以离遇乾,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唯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荀爽曰:乾舍于离。相与同居。九家曰。乾舍于离。同而为日。天日同明。故曰同人。是乾之居南。汉儒已言之矣。又荀爽注阴阳之义配日月云。乾舍于离。配日而居。坤舍于坎。配月而居。不惟乾南。且言坤北。而惠征君以为此汉儒言先天之铁证也。而欲减其迹。曰荀氏用鬼易。以乾归合离。坤归合坎释之。按乾归为大有。坤归为比。而荀氏所言者。则同人师。乃离归坎归也。于游归恒例。尚不能知。而欲减其证。其谁信之。故夫同人卦义。舍九家荀爽说。无有当者。伏坤为野。正义云。野以喻宽广。言和同于人。宜无远弗届也。易林九家荀爽皆以乾为河为海。是乾亦为大川。利涉谓五。中正有应。故传释为乾行。乾为君子。故利君子贞。贞卜问也。


[彖辞详解]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天下之器大矣,其为务多矣。治之而不谬者,其唯同人乎。所以同其同而无方也。二一隂也,得中而羣阳归焉。能得物之情,故曰同人。其德乾之德也。下之功,上使之也。为上能同于下者,鲜矣。能同之,则其德大矣,其务成矣。其圣人之功欤。上之不与,虽下求其同不可得也。非文明辨于内,刚健行于外,中正而相应者,不能同也。此君子之正而能通天下之志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二为同人之主。 所以乃能“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应不以邪,而以中正应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贞”。 君子以文明为德。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此释所以能同于人之义。“柔得位得中”者,谓六二也,上应九五,是“应于乾”也。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之义。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云“同人曰”,乃云“同人于野,亨”,与诸卦别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义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谓卦之《彖》辞,发首即迭卦名,以释其义,则以例言之,此发首应云“同人于野亨”,今此“同人于野亨”之上别云“同人曰”者,是其义有异。此同人卦名,以六二为主,故同人卦名系属六二,故称“同人曰”,犹言“同人卦曰”也。“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虽是《同人》卦下之辞,不关六二之义,故更迭“同人于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疏]正义曰:此释“君子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应”,谓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应,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为健,邪僻而相应,则非君子之正也。
[疏]“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正义曰:此更赞明君子贞正之义。唯君子之人于“同人”之时,能以正道通达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贞。○注“君子以文明为德”。○正义曰:若非君子,则用威武。今卦之下体为离,故《彖》云“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为德也。谓文理通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谓乾舍于离,同而为日。天日同明,以照于下。君子则之,上下同心,故曰“同人”。 蜀才曰:此本夬卦。九二升上,上六降二,则“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下奉上之象,义同于人,故曰“同人”。 虞翻曰:旁通师卦。巽为同,乾为野。师震为人。二得中应乾。故曰“同人于野,亨”。此孔子所以明嫌表微。师震为夫,巽为妇,所谓二人同心。故不称君臣、父子、兄弟、朋友,而故言人耳。乾四上失位,变而体坎,故曰“利涉大川,乾行也”。 侯果曰:九二升上,上为郊野,是“同人于野”而得通者,由乾爻上行耳。故特曰“乾行也”。何妥曰:离为文明,乾为刚健。健非尚武,乃以文明。应不以邪,乃以中正。故曰“利君子贞”也。 虞翻曰:唯,独也。四变成坎。坎为通、为志。故“能通天下之志”。谓五以类族辩物,圣人作而万物睹。崔觐曰:君子谓九五。能舍已同人,以通天下之志。若九三、九四,以其人臣,则不当矣。故爻辞不言同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言成卦之义。柔得位,谓二以阴居阴,得其正位也。五,中正,而二以中正应之,得中而应乎乾也。五,刚健中正,而二以柔顺中正应之,各得其正,其德同也,故为同人。五,乾之主,故云应乎乾。象取天火之象,而象专以二言。曰同人,此三字羡文。至诚无私,可以蹈险难者,乾之行也。无私,天德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 又以二体言其义。有文明之德,而刚健以中正之道相应,乃君子之正道也。天下之志万殊,理则一也。君子明理,故能通天下之志。圣人视亿兆之心犹一心者,通于理而已。文明则能烛理,故能明大同之义;刚健则能克己,故能尽大同之道;然后能中正合乎乾行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姤阴自初进至二,成卦以阴居阴,得位也。二,得中也,乾九五位正德当,二以柔顺应之,各得其正,而其德同,故曰同人。人道,父子、君臣、夫妇、朋友、长幼,其位不同,而相与会于大同者,中也。过与不及,睽异而不同矣。人受天地之中,以生未始,不同得其所同,然则心同,心同则德同,故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此以二五释同人之义也。 乾,天也,曰同人,何也?三画以初为地,以二为人,三为天,重卦四即初也,五即二也,上即三也,六二应乎九五,同人也。以其同人,故曰同人。曰同人上九,天际也,故曰野,野者,旷远无适莫之地。常人之情其所同者,不过乎暱比之私,而同人之道,不以繫应,达于旷远,无适无莫,其道乃亨。有一不同,为未亨也。同人至于上九,则远近内外无不同者,故曰同人于野,亨。二自下至上,皆成兑泽,决为大川,险阻艰危之象。乾,健也,能与天下同之。其行健矣,则险阻艰危,何往不济,故曰利涉大川,乾行也。乾行自子至巳,坤行自午至亥,二柔上进,乾爻下行,不曰坤行者,同人坤变乾,初九子上至已,圣人因以寓乾坤之行焉。坤为文,坤变离为文明文理也。万物散殊,各有其理,而理则一。圣人视四海之远,百世之后,如跬步、如旦暮者,通于理而已。惟烛理明则能明乎同人之义,然非克已行之以健,不蔽于欲者,不能尽其道。克己则物我一矣,文明以健,然后中正无私,靡所不应,天下之志通而为一。夫同人之义,以四言该之,文明也,健也,中也,正也,以一言尽之正而已矣。不正则烛理必不明,行已必不刚,施诸人必无相应之理,反求于心,不能自得,其能通天下之志乎?故曰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此合二五两体以言同人之才也。易传曰:小人惟用其私意,故所恶者虽是而异,所比者虽非亦同,其所同者,则阿党,盖其心不正也。故同人之道利在君子贞。以卦气言之为七月,故太玄准之以昆。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柔,谓六二。乾,谓九五。以卦德、卦体释卦辞。通天下之志,乃为大同;不然,则是私情之合而已,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天下。五应二故能通天下之志。详解在焦氏易诂中。


[大象详解]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天体大也,火体小也。火曰炎,上同于天也。必时曦燥,而后盛乎。俟天之与也。上下之位旣列,得其同,则上能与下也。君子象之,而类其族,辨其物。志可同者与之,不遗其细者也。则天下何有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天体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义也。 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天体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与火,同人”。[疏]正义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类而聚也。“辨物”谓分辨事物,各同其党,使自相同,不间杂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乾舍于离,相与同居,故曰“同人”也。虞翻曰:君子谓乾。师坤为类,乾为族。辩,别也。乾,阳物。坤,阴物。体姤,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以乾照坤。故“以类族辩物”。谓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故于同人象见,以“类族辩物”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不云火在天下,天下有火,而云天与火者,天在上,火性炎上,火与天同,故为同人之义。君子观同人之象,而以类族辨物,各以其类族辨物之同异也。若君子小人之党,善恶是非之理,物情之离合,事理之异同,凡异同者君子能辨明之,故处物不失其方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天体在上,而火炎上,二五相与,天与火也。同人之道,同而无间,如天与火然,故曰天与火,同人。离,丽也,一阴丽于二阳,阳本乎天,炎上者类也,故君子以类族。然乾,阳物也,离,阴物也,其物各异,故君子以辨物类族者,合异为同,辨物者,散同为异。

《周易本义》(宋·朱熹)

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类族辨物,所以审异而致同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易以阴阳相遇为类。(王引之繁称博引。释类为比。岂知皆非易之所谓类。)族。正义云。聚也。聚居一处。故曰同人。然所以能聚者。以其类也。设失类而为纯阳或纯阴。则不能聚矣。类族方能合异为同。乾阳物。坤阴物。同一物也。而分阴阳。辨别也。明也。同人五阳一阴。阴虽少。然五阳之所类也。即五阳之所同也。同则不分。然阴物阳物。判然不同。辨而明之。方知同之中有异。易之道。同性相违。异物相感。自类字失诂。义遂不明。


[初爻详解]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于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同人于门”者,居同人之首,无应于上,心无系吝,含弘光大,和同于人,在于门外,出门皆同,故云“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为门,谓同于四,四变应初,故“无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居同人之初,而无系应,是无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为出门。同人出门谓在外,在外则无私昵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则无过咎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上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初于二阴独近。故曰同人于门。象曰。出门同人。亦谓二近初。初出门即遇也。虞翻以乾为门。命四变阴以应初。若卦为家人者。而惠栋姚配中皆宗之。朱汉上强命初变。以艮为门。若卦为遁者。而毛奇龄焦循宗之。是皆曲说害理。二坤爻。坤亦为门户也。


[初爻象传]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卦一隂。而近者多得也。或尊而保之也。初比于二,不繫其常,出门同之,无与争者,得之先也。谁之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释“出门同人无咎”之义。言既心无系吝,出门逢人皆同,则谁与为过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刚而无应,比二以柔,近同于人,出门之象,“又谁咎矣”。案:初九,震爻。帝出乎震。震为大涂,又为入门出门之象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出门同人于外,是其所同者广,无所偏私。人之同也,有厚薄亲疏之异,过咎所由生也。既无所偏党,谁其咎之?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九动艮为门,人道同乎人者也。同人于门内,不若同人于门外之为广也,故曰同人于门。初九动失正,宜有咎。四来同之,初、四各得其正,盖善者人之所同,然其谁咎我哉?故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谁咎谓无咎。


[二爻详解]

六二:同人于宗,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应在乎五,唯同于主,过主则否。用心扁狭,鄙吝之道。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系应在五,而和同于人在于宗族,不能弘阔,是鄙吝之道,故《象》云“吝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宗者,众也。三据二阴,二与四同功,五相应,初相近,上下众阳,皆欲与二为同,故曰“同人于宗”也。阴道贞静,从一而终,今宗同之,故“吝”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与五为正应,故曰同人于宗,宗谓宗党也。同于所系应,是有所偏与,在同人之道为私狭矣,故可吝。二若阳爻,则为刚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为私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宗,党也。六二虽中且正,然有应于上,不能大同而系于私,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主为宗。二五正应。故同人于宗。但卦五阳皆同于二。今二独亲五。则三四忌之。致吝之道也。下系云远近相取。而悔吝生。远谓应。近谓比。远取应则不能近取比。如无妄六二往应五而利。则不系初。近取比。则不能远取应。如中孚六四绝类上则不应初。而马匹亡。是也。是故远近万不能兼取。同人六二远应五。则有近不承阳之嫌。近承阳则失远应。故吝也。彼夫咸六二遁六二皆有应。象皆与此同。乃咸六二曰居吉。遁六二曰执之。皆戒其动。俾远近皆不取。不取则悔吝免也。旧说皆不知其故在三四。故鲜有得解者。


[二爻象传]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不能大同守宗独应。失其于野之义,可惜也已。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宗,谓五也。二为同人之主,和同者之所仰也。有应在五,唯同于五,过五则否,不能大同于人,则为主之德吝狭矣。所同虽吝,亦妻臣之道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诸卦以中正相应为善,而在同人则为可吝,故五不取君义。盖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以私为可吝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二往同五,复成离,五来同二,复成乾。往来相同,乾离各反其本宗。同人于宗,所同狭矣,吝道也。易传曰:同人不取君义,私比非人君之道。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许慎五经异义云。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取。吝道也。按此皆不明易理。不知吝之故何在。而为此穿凿之说。同人二与五。与大有五与二同也。乃大有五应乾。无同姓之嫌。此独曰同姓。尚能通哉。


[三爻详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同人之际,履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党相分,欲乖其道,贫于所比,据上之应;其敌刚健,非力所当,故“伏戎于莽”,不敢显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进,量斯势也,三岁不能兴者也。三岁不能兴,则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安,辞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三伏戎于莽”至“三岁不兴”。○正义曰:“伏戎于莽”者,九三处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据六二,上与九五相争也。但九五刚健,九三力不能敌,故伏潜兵戎于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敌,量斯势也,纵令更经三岁,亦不能兴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义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门皆同,无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据六二,夺上之应,是不能包弘也。“物党相分”者,谓同人之时,物各有党类而相分别也;二则与五相亲,与三相分别也。“欲乖其道,贪于所比,据上之应”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类相从,不知二之从五,直以苟贪,与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据上九五之应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巽为伏,震为草莽,离为戎。谓四变时三在坎中,隐伏自藏,故“伏戎于莽”也。巽为高,师震为陵,以巽股升其高陵。爻在三。乾为岁。兴,起也。动不失位,故“三岁不兴”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以阳居刚而不得中,是刚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时,志在于同。卦惟一阴,诸阳之志皆欲同之,三又与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与五相应,三以刚强居二五之间,欲夺而同之。然理不直,义不胜,故不敢显发,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怀恶而内负不直,故又畏惧,时升高陵以顾望,如此至于三岁之久,终不敢兴。此爻深见小人之情状,然不曰凶者,既不敢发,故未至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莽,莫荡反。刚而不中,上无正应,欲同于二而非其正,惧九五之见攻,故有此象。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伏。为寇盗。(象失传。详焦氏易诂)为草莽。故曰伏戎于莽。乾为山。为陵。(象失传。详焦氏易诂)巽为高。乾为行。故曰升其高陵。乾为岁。离卦数三。故曰三岁。三阳遇阳。得敌。其行塞。故升高不兴也。


[三爻象传]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情係者,德之累也。妄兴者,凶之道也。居下之长,而据尊之应,潜构兵戎,以敌于五。在下之上,曰髙陵也。至五而叁,象叁歳也。五胜而不能兴也。祸自致也。安所行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伏戎于莽敌刚”者,释“伏戎于莽”之义。以其当□九五之刚,不敢显亢,故“伏戎于莽”,“三岁不兴”,“安行”者,释“三岁不兴”之义,虽经三岁,犹不能兴起也。安,语辞也,犹言何也。既三岁不兴,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与二相比,欲同人焉。盗憎其主,而忌于五,所以隐兵于野,将以袭之,故曰“伏戎于莽”。五既居上,故曰“升其高陵”。一爻为一年,自三至五,频遇刚敌,故“三岁不兴,安可行也”。案:三互离巽,巽为草木,离为戈兵,伏戎于莽之象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所敌者五,既刚且正,其可夺乎?故畏惮伏藏也。至于三岁不兴矣,终安能行乎?

《汉上易传》(宋·朱震)

离为甲冑,为戈兵,三动有震巽艮之象。震巽,草木,莽也。艮为山,在下体之上,陵也。震为足,巽为高升于高陵也。三不动则伏戎于莽,言九三刚而不中,不能同人,与五争应。二者,五之所同,九三贪其所比,据而有之,故伏戎于莽。将以攻五,虑其不胜,又升高陵而望焉。然五阳刚居尊位,二本同五,非三之所当,有于义屈矣。故望其敌,知其不可犯也,反于中知义不可行也。乃退而守下,比于二,二亦自若。然则非道而同乎人者,动而争之,不可得也,不动而比之,不可得也。奚益矣,终其能行哉?故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乾为岁,三岁,三爻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言不能行。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敌刚即阳遇阳。安行谓行难。


[四爻详解]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与人争,二自五应,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违义伤理,无所不与,故虽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则反,反则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则”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与人斗争,与三争二,欲攻于三。既是上体,力能显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违义伤理,无所不与,虽复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从法则,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巽为庸,四在巽上,故“乘其庸”。变而承五。体讼,乾刚在上。故“弗克攻”,则“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刚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与五为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于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义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义之不直而不攻,则为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义理,妄行攻夺,则其凶大矣。三以刚居刚,故终其强而不能反。四以刚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义,能反则吉矣。畏义而能改,其吉宜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墉,音庸。刚不中正,又无应与,亦欲同于六二,而为三所隔,故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刚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占者如是,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墉。四居巽上。故曰乘其墉。乘墉据高。故不能攻之。然此爻不当位。无应予。承乘皆阳。困极矣。爻辞曰吉。则不得其义。象曰困而反则。似亦不得的解。而为此无可奈何之解。独虞翻命四变阴。当位有应。承乘皆阳。人人皆知其吉矣。然四变阴。则巽墉象毁。四居坎上。而谓乘其墉则不合矣。


[四爻象传]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与叁攻,以求二,乘其墉也。犹隔之矣。二可得乎,其义固不克也。求之不得也。困而反其则矣。乃遇其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乘其墉义弗克也”者,释不克之义。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违义,众所不从,故云“义不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者,释“其吉”之义。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则以不克,困苦而反归其法则,故得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处上攻下,力能乘庸者也。履非其位,与三争二。二自应五,三非犯已,攻三求二,尤为效之。违义伤礼,众所不与。势虽乘墉,义终弗克,而得吉者,以困而反正则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以其义之弗克也。以邪攻正,义不胜也。其所以得吉者,由其义不胜,困穷而反于法则也。二者,众阳所同欲也。独三四有争夺之义者,二爻居二五之间也,初终远,故取义别。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三动而争二成坤土,在内外之际,墉也。九四乃欲檮虚自上乘之,故曰乘其墉,四动入坎险,有弓矢相攻之象,故曰攻。三非犯已,二非已应,虽乘墉入险,岂其宜哉?故曰乘其墉,义弗克也。三动四乘之成坎,四动上复乘之成兑,兑、坎,困象也,故曰困。弗克攻,则已矣,何谓吉?吉者,正也,谓其乘墉入险,力已尽而二不应,因而知反,反而不失其则也。是以吉则者,理之正,天地万物之所不能违者,岂势力所能夺哉?古易本云:反则得,则得,则吉也。一本云:反则得,得则吉也。定本作「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乘其墉矣,则非其力之不足也,特以义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义断,困而反于法则,故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则法也。反则。言循分自守也。


[五爻详解]

九五: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彖》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然则体柔居中,众之所与;执刚用直,无所未从,故近隔乎二刚,未获厥志,是以“先号咷”也。居中处尊,战必克胜,故“后笑”也。不能使物自归而用其强直,故必须大师克之,然后相遇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同人先号咷”者,五与二应,用其刚直,无所未从,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与之竞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于二,故“先号咷”也。“而后笑”者,处得尊位,战必克胜,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归己,用其刚直,必以大师与三、四战克,乃得与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应在二。巽为号咷,乾为先,故“先号咷”。师震在下,故“后笑”。震为后笑也。乾为大,同人反师,故“大师”。二至五,体姤遇也,故“相遇”。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五同于二,而为三四二阳所隔。五自以义直理胜,故不胜愤抑,至于号咷。然邪不胜正,虽为所隔,终必得合,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五与二正应,而二阳非理隔夺,必用大师克胜之,乃得相遇也。云大师、云克者,见二阳之强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五专以私昵应于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独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咷,后遇则笑,是私昵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为吝,况人君乎?五既于君道无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间隔之义。系辞云:“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中诚相同,出处语默无不同,天下莫能间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无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断金。其理至微,故圣人赞之日:“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谓其言意味深长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号,户羔反。啕,道刀反。《旅》卦同。五刚中正,二以柔中正,相应于下,同心者也,而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义理所同,物不得而间之,故有此象。然六二柔弱而三四刚强,故必用大师以胜之,然后得相遇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此与屯六二义同。屯二欲上应五而为三四同性之阴所隔。故屯邅不进。然与五为正应。十年乃字。终必合也。同人九五欲应二。而为三四同性之阳所阻。故先号咷。然与二为正应。终必相遇。故后笑。伏震为笑为后。虞翻以互巽为号咷。卦伏坤。故曰师。相遇。谓遇二也。从前不能相遇者。以三四之伏戎为害也。后克而胜之。故与二相遇。


[五爻象传]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健中正,求其同而为治也。夫求其同,固有不同者矣,故下刚。有役其公而私其同焉,以力正之。未获其志,故先号咷而后笑也。非私也,求其治而中直以正也。刚而难遇也。之而后合,同人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号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刚直之道,物所未从,故“先号咷”也。但《象》略“号咷”之字,故直云“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者,释“相遇”之义,所以必用大师,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师与三四相伐而得克胜,乃与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乾德中直,不私于物,欲天下大同,方始同二矣。三四失义,而近据之,未获同心,故“先号咷”也。时须同好,寇阻其途,以言相克,然后始相遇,故笑也。《九家易》曰:乾为言。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先所以号咷者,以中诚理直,故不胜其忿切而然也。虽其敌刚强,至用大师,然义直理胜,终能克之,故言能相克也。相克谓能胜,见二阳之强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伏戎于莽,四乘其墉,动而争二,五成巽、震、坤,坤为丧,巽为号,震为声,号咷也。二非三四之所能有,三四不动,二自往同于五,离目动为笑,理之所同,非争之所能得,非不争之所能亡,故曰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当三四动时,九五若动而争之,非用大师不能克,三四之强而与二相遇,坤为众,自上入险而克三,三亦自下而克五,有师之象。言用力如是,其难始克相遇,遇非会之正也。故曰用大师克,相遇言相克也。三五相克而与二遇,岂会之正哉?王弼谓执刚用直,不能使物自归,是也。然同人之先号咷,何邪?曰:以中直也。直者乾之动也,理之所在也。理直矣,三四抑之,望人者深,故号咷也。观乎所同,物情见矣,是故不得其所同则怨,怨而无告,则号咷随之。岂惟人哉,鸟雀亡其类,则啁啾而鸣,犬兽亡其群,则踯躅而悲。未有失其所同,不如同人之先者也。易传曰: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五专以私暱应于二,失其中正之德,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咷,后遇则笑,乃私暱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而为吝,况人君乎?

《周易本义》(宋·朱熹)

直,谓理直。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端木国瑚曰。同人先天乾二中直。五无应。故号咷。后天离中虚。五得应。故后笑。以先后天解同人之先后。及中直之义。虽未确切。较胜于旧解。


[六爻详解]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郊者,外之极也。处“同人”之时,最在于外,不获同志,而远于内争,故虽无悔吝,亦未得其志。 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不能大通,则各私其党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是以同人不弘刚健之爻,皆至用师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上九同人于郊无悔”。○正义曰:“同人于郊”者,处同人之极,最在于外,虽欲“同人”,人必疏己,不获所同,其志未得。然虽阳在于外,远于内之争讼,故无悔吝也。○注“不获同志”至“未得其志”。○正义曰:“不获同志”者,若彼此在内相同,则获其同志意也。若已为郊境之人,而与相同,人未亲己,是“不获同志”也。“远于内争”者,以外而同,不于室家之内,是远于内争也。以远内争,故无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为郊。失位无应,与乾上九同义,当有悔。同心之家。故“无悔”。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郊,在外而远之地。求同者必相亲相与,上九居外而无应,终无与同者也。始有同则至,终或有睽悔。处远而无与,故虽无同,亦无悔。虽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终无所悔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居外卦之上。故曰同人于郊。乾为郊。上乘阳无应。远居郊外。旷莫与俦。故曰志未得。伏坤为志。


[六爻象传]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居其外也。已过其内,无与同者,患争之,悔则免矣。求同无与,志何得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郊”之义。同人在郊境远处,与人疏远,和同之志,犹未得也。○注“凡处同人”至“用师也”。○正义曰:“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者,案《孔子家语·弟子好生篇》云:“楚昭王出游,亡乌号之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闻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轸,哀六年,吴伐陈,楚救陈,在城父卒。此爱国而致它灾也。引此者,证同人不弘皆至用师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独处于外,同人于郊也。不与内争,无悔吝也。同人之时,唯同于郊,“志未得也”。崔觐曰:以欲从人,物必归已,所以成大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居远莫同,故终无所悔。然而在同人之道,求同之志不得遂,虽无悔,非善处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在外,远于二,未得志也。动而得正,内同九三,虽未得二,不为无所同也,故动而无悔。九三乾,天际而在内外之交,有郊之象。同人于刚健之爻,三伏戎,四乘墉,五用大师,上九远于二,处不争之地,动而无悔。九三自至同人之义,其在于不与物争,而物情自归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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