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剥卦详解,山地剥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剥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剥:不利有攸往。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剥”者,剥落也。今阴长变刚,刚阳剥落,故称“剥”也。小人既长,故“不利有攸往”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阴消乾也,与夬旁通。以柔变刚,小人道长;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剥者,群阴长盛,消剥于阳之时。众小人剥丧于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惟当巽言晦迹,随时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剥,落也。五阴在下而方生,一阳在上而将尽,阴盛长而阳消落,九月之卦也。阴盛阳衰,小人壮而君子病。又内坤而外艮,有顺时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有所往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剥候卦。时当九月。阴消阳,柔变刚。杂卦云剥烂也。盖阴消阳。柔变刚。皆以渐而及。非猝然为之。有似于树木老皮之剥落。归藏作仆。仆与扑通。庄子人间世。蚤蚤(上文)仆缘。仆缘即扑缘。扑击也。而幽(内双豕)风八月剥枣。传剥击也。是仆与剥义同也。不利有攸往。谓阴不宜再长也。传曰小人长。阴长则阳消。故往不利。


[彖辞详解]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柔乘刚也。君子之道仅存也。何所往哉,顺其时止而止之,可以观其象,而适其变也。夫道,无定体也。唯时行之,消而息之,盈而虚之,天之道也。君子之尚也。故当其道往,而不吝焉。应其时而不自得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义曰:“剥,剥也”者,释剥卦名为“剥”,不知何以称“剥”,故释云“剥”者解“剥”之义,是阴长解剥于阳也。“柔变刚”者,释所以此卦名剥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长”者,此释“不利有攸往”之义。小人道长,世既闇乱,何由可进?往则遇灾,故“不利有攸往”也。“顺而止之观象”者,明在剥之时,世既无道,君子行之,不敢显其刚直,但以柔顺止约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颜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者,解所以在剥之时,顺而止之。观其颜色形象者,须量时制变,随物而动。君子通达物理,贵尚消息盈虚,道消之时,行消道也,道息之时,行息道也;在盈之时,行盈道也;在虚之时,行虚道也。若值消虚之时,存身避害,“危行言逊”也。若值盈息之时,极言正谏,建事立功也。“天行”谓逐时消息盈虚,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时,天气盛大,秋冬严杀之时,天气消灭,故云“天行”也。○注“坤顺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义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时消息盈虚,于无道之时,刚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陨,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此本乾卦。群阴剥阳,故名为剥也。 荀爽曰:谓阴外变五。五者至尊,为阴所变,故曰“剥也”。 郑玄曰:阴气侵阳,上至于五,万物零落,故谓之“剥也”。五阴一阳,小人极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虞翻曰:坤顺艮止,谓五消观成剥,故“观象”也。 虞翻曰:乾为君子,乾息为盈,坤消为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则出入无疾,反复其道。易亏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于是见之耳。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剥,剥也,谓剥落也。柔变刚也,柔长而刚变也。夏至一阴生而渐长,一阴长则一阳消,至于建戌,则极而成剥,是阴柔变刚阳也。阴,小人之道方长盛,而剥消于阳,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君子当剥之时,知不可有所往,顺时而止,乃能观剥之象也。卦有顺止之象,乃处剥之道,君子当观而体之。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君子存心消息盈虚之理而能顺之,乃合乎天行也。理有消衰,有息长,有盈满,有虚损,顺之则吉,逆之则凶,君子随时敦尚,所以事天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剥本乾,阴侵阳进而剥之,柔剥乎刚,下剥其上,回邪剥正道,小人剥君子,刚为柔变,故曰剥。剥也,柔变刚也,此以五阴剥阳言剥也。剥而不已,一阳仅存,小人既长,君子道消,往亦无与,何所之哉?当巽言屈身避害而已,故曰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此以上九言剥也。圣人患君子不往,人道将绝,故又发其义曰:顺而止之,坤顺艮止也。止小人之道,当顺其理而止之,乃可以止。盖以象观之,剥极当止之时。五变阴,阳有可反之理,剥反晋,晋反大有,而乾体复矣。天道之行,消于巽,息于兑,盈于乾,虚于坤,消极则息,盈久则虚,君子尚之,与时偕行,能柔能刚,任理而已矣。汉唐之季,小人道长,诸贤不能顺而止之,悉力以抗小人,是以无成功。王弼谓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故曰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此以艮坤二体剥复升降,明处剥之道也。在卦气为九月,故太玄准之以割。郑康成以万物零落,谓之剥者,论卦气也。 彖言象者三:剥也、鼎也、小过也。剥、小过,卦变之象也。卦变自辟卦言之,坤变复,六变而成乾,乾变姤,六变而成坤;自反对言之,复、姤变十二卦,遯、否、临、泰、变四十八卦,自下而变也,观剥之象则知之矣。自相生言之,复姤五变成十卦,临遯五复五变成二十四卦,泰否三复三变成十八卦,上下相变也,观小过之象,则知之矣。鼎互体之象也,卦以阴阳虚实刚柔奇耦交错互变于六爻之中,而象其物,宜观鼎之象则知之矣。观是三者,易之象举积此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言柔进于阳,变刚为柔也。长,丁丈反。以卦体、卦德释卦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视为观。象失传。详焦氏易诂观卦即顺而止。今一阳在上。下观群阴。仍观象也。剥本消卦。然相对者必息。一消一息。一盈一虚。天道循环本如此。不足异也。


[大象详解]

象曰:山附地上,剥;上以厚下安宅。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山髙也,地下也,下剥上则山附于地也。故君不可以制下,则厚顺于下,因而安宅之,不敢迁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山附于地剥”者,山本高峻,今附于地,即是剥落之象,故云“山附于地剥”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剥之为义,从下而起,故在上之人,当须丰厚于下,安物之居,以防于剥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陆绩曰:艮为山,坤为地。山附于地,谓高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卢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属地时也。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艮重于坤,山附于地也。山高起于地,而反附著于地,圮剥之象也。上,谓人君与居人上者,观剥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故上之剥必自下,下剥则上危矣。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则安养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汉上易传》(宋·朱震)

山剥而附于地,则其下厚矣,为人上者观此,故裕民敦本,务厚其下,是乃安宅不倾之道。书曰:民维邦本,本固邦宁。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谓上九。坤为厚为下。艮为宅为安。


[初爻详解]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剥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处也。在剥之初,剥道从下而起,剥床之足,言床足已“剥”也。下道始灭也。“蔑贞凶”者,蔑,削也。贞,正也。下道既蔑,则以侵削其贞正,所以“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动初成巽,巽木为床;复震在下,为足,故“剥床以足”。蔑,无。贞,正也。失位无应,故“蔑贞凶”。震在阴下,《象》曰:以灭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阴之剥阳,自下而上。以床为象者,取身之所处也。自下而剥,渐至于身也。剥床以足,剥床之足也。剥始自下,故为剥足。阴自下进渐,消蔑于贞正,凶之道也。蔑,无也。谓消亡于正道也。阴剥阳,柔变刚,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凶可知。

《周易本义》(宋·朱熹)

剥自下起,灭正则凶,故其占如此。蔑,灭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初震位。故曰足。以及也。周语。太宰以史祝。管子服制。官吏以命士。盐铁论大论篇。呻吟藁简。诵死人之语。则有司不以文学。以义皆同及。剥床以足。即剥床及足也。艮为床。易林比之贲云。展转空床。内怀忧伤。以贲艮为床也。剥全体民象。故屡言床。虞翻不知此象。以坤消乾初。成巽为床。而惠栋又谓巽为木。坤西南卦。设木于西南奥。乾人藉之。床之象也。故夫一象之失传。可使名家易。迂曲至于如此。真可叹也。蔑释文云。荀作灭。象曰灭下。盖荀之所本。王陶庐云。蔑灭古通。周语而蔑其人民。文选邻里相送方山诗。音尘慰寂蔑。注皆作灭。故王注云犹消也。惟灭属下读。似难为句。灭说文尽也。剥床以足蔑者。言床足被剥尽也。故卜问凶。虞翻下属为句。训为无。谓初失位。故曰蔑贞。谓失正也。然二爻当位。亦曰蔑贞。则不合矣。而清易家多从之。非。


[初爻象传]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牀,人之所安也。剥之以足,灭下之道。潜而剥之,犹未见也。无阳自此始矣。凶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剥床以足”之义。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剥床之足,是尽灭于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蔑,灭也。坤所以载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曰“以灭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取床足为象者,以阴侵没阳于下也。灭,没也。侵灭正道,自下而上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刘牧读剥牀以足蔑,案:六四曰剥牀以肤,则剥牀以足当为句,绝坤变乾也。坤,西南方也,初动成巽,巽为木,设木于西南之奥,乾人藉之,牀之象也。剥以其足,寝其上者,危矣。初有伏震,震为足,阴之剥阳,必自下始,蔑无之也。无君子之正则凶矣,象曰灭者灭尽也。无君子之正者,以灭尽之也。小人之害正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灭下即释蔑义。


[二爻详解]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于“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二”至“蔑贞凶”。○正义曰:“剥床以辨”者,辨,谓床身之下,无足之上,足与床身分辨之处也。今剥落侵上,乃至于“辨”,是渐近人身,故云“剥床以辨”也。“蔑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贞”,是削之甚极,故更云“蔑贞凶”也。长此阴柔,削其正道,以此为德,则物之所弃。故《象》云“未有与”也。言无人与助之也。○注“蔑犹甚极”至“物所弃也”。○正义曰:“蔑犹甚极之辞”者,初既称“蔑”,二又称“蔑”,“蔑”上复“蔑”,此为蔑甚极,故云“蔑犹甚极之辞”也。“蔑”谓微蔑,物之见削,则微蔑也,故以“蔑”为“削”。“稍近于床转欲蔑物之处”者,物之所处谓床也。今剥道既至于辨,在床体下畔之间,是将欲灭床,故云“转欲灭物之所处”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指间称辨剥。剥二成艮。艮为指,二在指间。故“剥床以辨”。无应在剥,故“蔑贞,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干也。阴渐进而上剥至于辨,愈蔑于正也,凶益甚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辨,音办。辨,牀干也。进而上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释文云。辨徐音办具之办。足上也。马郑同。薛虞云。膝下也。王弼亦云足上。按马郑王等似皆以二在初上。故云足上。虞翻谓为指间。王引之读为骗(左足)。骗(左足)膝头也。俞越(左木)谓辨通胖。胖胁侧也。似皆未安。按周礼天官小宰六日廉辨。注杜子春云廉辨或作廉端。故贾疏云经本作廉端。是辨端音近通用。端首也。剥床以端。是剥及床头也。剥之而尽故贞凶。


[二爻象传]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以渐长,小人渐得位也。至剥其牀,剥道见而可辨也。无正而得位,谁与之哉,凶之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郑玄曰:足上称辨,谓近膝之下。屈则相近,信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则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阴之侵剥于阳,得以益盛,至于剥辨者,以阳未有应与故也。小人侵剥君子,若君子有与,则可以胜小人,不能为害矣;唯其无与,所以被蔑而凶。当消剥之时而无徒与,岂能自存也?言未有与,剥之未盛,有与犹可胜也,示人之意深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郑康成曰:足上称辨,近厀之下,屈则相近,申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崔璟曰:辨当在笫足之间,牀[月比土]也。巽为木、为股,艮为指,在初为趾,二在股趾之间,近厀之下,股之象。[月比土]即股也。阴浸长次及于二,犹剥牀至于股也。九二无应,未有与之者,是以小人无所忌惮。二当内不失正以自守,斯可矣。若迫穷祸患,蔑所守之,正则凶,蔑无之也。曰蔑贞凶,戒六二也。剥之方长,君子而有与,犹可胜也。剥而自守其正,小人虽胜,犹未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言未大盛。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未有兴。言上无应。


[三爻详解]

六三:剥之,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 (2)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于阳,则“失上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六三与上九为应,虽在剥阳之时,独能与阳相应,虽失位处剥而“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三之为,可谓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阴剥阳,众小人害君子,三虽从正,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于斯时也,难乎免矣,安得吉也?其义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众阴方剥阳,而己独应之,去其党而从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则得无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释文一本作剥之无咎。非。按之字。乃从象辞而衍。无者是也。三处五阴之中。独能从善不党于上下二阴。故曰失上下。


[三爻象传]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羣小剥上,已独应之,无咎者也。犹应离羣失衆之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所以无咎之义。上下群阴皆悉剥阳也,己独能违失上下之情而往应之,所以“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象》曰:失上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居剥而无咎者,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是与其同类相失,于处剥之道为无咎,如东汉之吕强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以刚居一卦之外,六三在小人中,以柔应刚,独有辅上救乱之志。易传谓汉之吕彊是也。然上九不当位,其势微弱不能相应,而有为失上也。众阴并进,三独为君子,初二既剥,安能免于众阴之所剥乎?失下也。上下皆失,三虽不免于剥,而义则无咎,非特立不惧者,能如是乎?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上下,谓四阴。


[四爻详解]

六四:剥床以肤,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至四剥道浸长,床既剥尽,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岂唯削正,靡所不凶。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四道浸长,剥床已尽,乃至人之肤体,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辨上称肤。艮为肤。以阴变阳,至四乾毁,故“剥床以肤”。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 王肃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在上而处床者,人也。坤以象床,艮以象人。床剥尽,以及人身,为败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剥床以肤,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始剥于床足,渐至于肤。肤。身之外也,将灭其身矣,其凶可知。阴长已盛,阳剥已甚,贞道已消,故更不言蔑贞,直言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阴祸切身,故不复言蔑贞,而直言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四艮体。艮为肤。故曰剥床以肤。足辨肤皆指床言。肤犹言床面也。人卧床。身与床切。剥及于是。故言近灾。自王肃以肤指人身言。岂知剥及人身。则灾及矣。胡得曰近。乃后儒惑之。谓床不能称肤。王引之谓王弼云。剥床之足。剥床之辨详。下文亦可曰剥床之肤乎。夫床既可曰足。曰辨。又何不可称肤。似皆惑于肃说。故拘泥若是。


[四爻象传]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至上,体过牀以及肤,近于灾也。凶,其危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切近灾”者,其灾已至,故云“切近灾”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床之肤谓荐席,若兽之有皮毛也。床以剥尽,次及其肤,剥于大臣之象,言近身与君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为君位,剥已及四,在人则剥其肤矣。剥及其肤,身垂于亡矣,切近于灾祸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艮为肤,柔而近革,六四之象。巽为牀,剥牀及肤,切近灾也。五君位,剥阳至四而乾毁,其凶可知。象言灾者,阴长剥阳天也。剥道至此,三不能止,君子其如天何?


[五爻详解]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宠小人,于宫人而己,不害于正,则所宠虽众,终无尤也。“贯鱼”谓此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贯鱼”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贯鱼以宫人宠”者,处得尊位,“为剥之主”,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贯鱼”者,谓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若贯穿之鱼。此六五若能处待众阴,但以宫人之宠相似。宫人被宠,不害正事,则终无尤过,无所不利,故云“无不利”。故《象》云“终无尤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剥消观五。巽为鱼,为绳;艮手持绳贯巽,故“贯鱼”也。艮为宫室,人谓乾;五以阴代阳,五贯乾,为宠人,阴得丽之,故“以宫人宠”。动得正成观,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剥之为卦,下比五阴,骈头相次,似贯鱼也。鱼为阴物,以喻众阴也。夫宫人者,后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乱,此则贵贱有章,宠御有序。六五既为众阴之主,能有贯鱼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剥及君位,剥之极也,其凶可知,故更不言剥,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

《周易本义》(宋·朱熹)

鱼,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鱼象失传。详焦氏易估除易林外。后唯郭璞知之。洞林璞筮迁徙。得明夷。曰嗟呼黔黎。时漂异类。桑梓之邦。其为鱼乎。明夷上坤为鱼。为邦。震为桑梓。故曰桑梓之帮。其为鱼乎。剥重坤。故曰贯鱼。艮为宫为宠。以宫人宠者。周礼九嫔注云。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三夫人当一夕。是天子之宫进御。每夜九人或三人。故曰贯鱼以宫人宠。言宫人之宠御。以次而进。若贯鱼也。即五率群阴以承阳。鱼贯而进也。诗邶风宴尔新婚。不我屑以。笺以用也。以宫人宠。即用宫人宠也。蒙之用说桎告(左木)。益之利用为依迁国。皆与此以字义同也。此与豫九四之朋盍谷簪。皆为易象之最神妙。而最难于形容者。王陶庐云。易辞有非注视卦象不能解者。此等是也。而二千年来。因簪象鱼象之失传。遂改营为音(右戈)为摄。以求与坎象合。命剥五变巽。以求与鱼象合。而易理遂亡于解说矣。杜甫云。盖簪喧枥马。鲍照云。鱼贯度飞梁。皆此二句之确诂。而杜诗尤非真知易者。不敢如此道也。宋蔡弼注社诗。遂误为宴朋友。


[五爻象传]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上于五,为剥之主,能得其中。上承于阳,反止羣小,羣小由之贯鱼。宠以宫人,不害外正,何不利焉。则终无尤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鱼与宫人皆阴类,以比小人焉。鱼大小一贯,若后夫人嫔妇御女,小大虽殊,宠御则一,故“终无尤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群阴消剥于阳,以至于极,六五若能长率群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于阳,则终无过尤也。于剥之将终,复发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巽为鱼、为绳,艮为手,持绳下连众阴,贯鱼也。艮坤为宫,止于中也。乾为人,巽为进退,以宫人宠也。宫人,嫔妇御女之属,古之进御于君者,望前先卑,望后先尊,尊卑迭为进退。五得尊位,其动也,正与上同德,下制众阴,若贯鱼,然咸顺于上,以宫人宠之,使尊卑有序,厚恩锡予,不及以政,宠均则势分,不及以政则无权,小大相持乃可为也,故无不利。六五居宜有尤而以正,制小人者,尽道终无尤也。五有伏兑为口,尤之也,不然鱼脱于渊,其能制乎?或曰:先儒以巽为鱼,何也?曰:以重卦离知之。包牺氏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离中有巽,巽复有离。巽为鱼,以渔也;离为雉,以佃也,鱼龙同气,东方鳞虫,龙为之长,震为龙,木之王气,巽为鱼,木之废气。故太玄以三八为木、为鳞,兼震巽言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得承阳。故无尤悔。


[六爻详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卦之终,独全不落,故果至于硕而不见食也。君子居之,则为民覆荫;小人用之,则剥下所庇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硕果不食”者,处卦之终,独得完全,不被剥落,犹如硕大之果,不为人食也。“君子得舆”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荫于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则得车舆也。若小人居之,下无庇荫,在下之人,被剥彻庐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艮为硕果,谓三已复位,有颐象。颐中无物,故“不食”也。夬乾为君子,为德;坤为车,为民;乾在坤,故以德为车。小人谓坤,艮为庐;上变灭艮,坤阴迷乱,故“小人剥庐”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诸阳消剥已尽,独有上九一交尚存,如硕大之果,不见食,将见复生之理。上九亦变,则纯阴矣。然阳无可尽之理,变于上则生于下,无间可容息也。圣人发明此理,以见阳与君子之道,不可亡也。或曰:剥尽则为纯坤,岂复有阳乎?曰:以卦配月,则坤当十月。以气消息言,则阳剥为坤,阳来为复;阳未尝尽也,剥尽于上,则复生于下矣。故十月谓之阳月,恐疑其无阳也。阴亦然,圣人不言耳。阴道盛极之时,其乱可知。乱极则自当思治,故众心愿载于君子,君子得舆也。《诗·匪风》、《下泉》所以居变风之终也。理既如是,在卦亦众阴宗阳,为共载之象。小人剥庐:若小人,则当剥之极,剥其庐矣,无所容其身也。更不论爻之阴阳,但言小人处剥极,则及其庐矣。庐,取在上之象。或曰:阴阳之消,必待尽而后复生于下,此在上便有复生之义,何也?夬之上六,何以言终有凶?曰:上九居剥之极,上有一阳,阳无可尽之理,故明其有复生之义,见君子之道,不可亡也。夬者,阳消阴,阴,小人之道也,故但言其消亡耳,何用更言却有复生之理乎?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一阳在上,剥未尽而能复生。君子在上,则为众阴所载。小人居之,则剥极于上,自失所覆,而无复硕果得舆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圣人之情,益可见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果瓜。硕大也。孤阳在上。故曰硕果。震为食。震覆故不食。震食象失传。详鱼氏易诂卦一阳未消。陕(?)余在上。是其义也。艮为君子。坤为大舆为载。艮在坤上。乘舆之象也。故曰得舆。坤为小人。艮为庐。候卦阴终消阳。故曰剥庐。君子得舆。由上视下取象。小人剥庐。由下视上取象。


[六爻象传]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极剥而保于上,大果有乎。拔不食者也。极消则息道,斯来矣。君子厚徳以藏垢也,故民所载矣。小人矜忌而偶怨也。故剥人之庐,终不可用也。复而不敌怨于剥者,君子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君子得舆民所载”者,释“得舆”之义。若君,剥彻民之庐舍,此小人终不可用为君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艮为果,为庐。坤为舆。处剥之上,有刚直之德,群小人不能伤害也。故果至硕大,不被剥食矣。君子居此,万姓赖安,若得乘其车舆也。小人处之,则庶方无控,被剥其庐舍,故曰“剥庐,终不可用”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正道消剥既极,则入复思治,故阳刚君子为民所承载也。若小人处剥之极,则小人之穷耳,终不可用也。非谓九为小人,但言剥极之时,小人如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坤阴剥乾四成巽为木,至五成艮为果,阳为大,众阴不能剥之,硕果也。兑为口,艮见兑伏,不食也。君子在外,不为小人剥,丧之象。硕果不食,下而复生,剥反为复,必然之理,天地间未尝一日无阳,亦未尝一日无君子,剥终复始,间不容髮也。坤为舆、为众,极乱之后,五阴奉一阳,君子于是得众而民载之,故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易传曰:诗匪风下泉,所以居变,风之终也。艮为舍,乾为天,天际在外,野也。舍在野,庐之象,阳为君子,小人託庇于君子,上九剥而为六,小人用事,自彻其庇,至于无所容其躯,而在外之君子亦失其所。故曰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民。艮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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