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剥落大床先剥及床足”,说明最初先蚀灭下部基础。

说明: 《集解》引卢氐曰坤所以载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日‘以灭下也’。”此说将爻辞与《象传》并释明朗。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牀,人之所安也。剥之以足,灭下之道。潜而剥之,犹未见也。无阳自此始矣。凶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剥床以足”之义。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剥床之足,是尽灭于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蔑,灭也。坤所以载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曰“以灭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取床足为象者,以阴侵没阳于下也。灭,没也。侵灭正道,自下而上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刘牧读剥牀以足蔑,案:六四曰剥牀以肤,则剥牀以足当为句,绝坤变乾也。坤,西南方也,初动成巽,巽为木,设木于西南之奥,乾人藉之,牀之象也。剥以其足,寝其上者,危矣。初有伏震,震为足,阴之剥阳,必自下始,蔑无之也。无君子之正则凶矣,象曰灭者灭尽也。无君子之正者,以灭尽之也。小人之害正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灭下即释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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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剥卦 象曰 剥床以足 以灭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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