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利于树立典型教育人,是为了让人就范于正确的法则。

注释: ①正法:以法为正。《尚氏学》言以法则示人,俾童蒙有所则效,即释‘刑人’之义。”

说明: 初六阴爻最处卦下,蒙稚至甚,故亟待启发。《周易学说》引李士诊曰物生必蒙,故果木有甲孚蔽之;人蒙无知,亦若有蔽之者。木之甲不自解,待雷雨解之;人之蒙不自说,待人说之。”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承于阳而发蒙也。隂奉阳而始明,全德以及物也。刑者失而后治之道也。虽隂至明可以刑人,而説桎梏正法而已,长用之,则吝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且刑人之道乃贼害于物,是道之所恶,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罚不可不施于国,鞭扑不可不施于家。案:此经刑人、说人二事,《象》直云“利用刑人”一者,但举刑重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坎为法,初发之正,故“正法也”。干宝曰:初六戊寅,平明之时,天光始照,故曰“发蒙”。此成王始觉周公至诚之象也。坎为法律,寅为贞廉,以贞用刑,故“利用刑人”矣。此成王将正四国之象也。说,解也。正四国之罪。宜释周公之党,故曰“用说桎梏”。既感金滕之文,追恨昭德之晚,故曰“以往吝”。初二失位,吝之由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治蒙之始,立其防限,明其罪罚,正其法也,使之由之,渐至于化也。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无乃不教而诛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六之动,发蒙也。蒙蔽之民不善其始,至死于桎梏而不悔。初六发蒙,利用此刑人,刑人非恶之也,以正法也。于其始也,正法以示之蒙蔽者,知戒终不陷于刑辟,用说桎梏之道也。艮手震足,交于坎木,桎梏之象。坎为律法也。初六动而正,正法也。兑为刑杀,兑见坎毁,说桎梏也。治蒙之初,威之以刑,然后渐知善道,过此以往,则吝矣。卦言童蒙,爻言刑人,刑所以辅教也。易传曰:立法制行乃所以教也。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发蒙之初,法不可不正。惩戒所以正法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正平也。坎为平。故曰正法。言以法则示人。俾童蒙有所则效。即释刑人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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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蒙卦 象曰 利用刑人 以正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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