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不久缠于争讼事端”,说明争讼不可长久不停;尽管“略受言语中伤”,说明初六通过辨析终将分明。

说明: 胡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周易本义通译》)此说品玩“事”字微义,似有可取。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非勇于讼也,上迫而至讼。讼初有言,辨明而通,其志不长,其讼得于终吉之道也。讼之长,凶之咎也。其吉于初已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初欲应四,而二据之。蹔争,事不至永。虽有小讼,讼必辩明,故“终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与四应,九二间之,此初六所以讼也。初往讼二,四来应初,坎毁巽降兑见。坎,险也,兑说也,巽为事,坎又为可,不永所讼之事也。讼,事之险者,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也。永其讼者,未有不及祸者也。兑为言,阴为小,小有言也。初六往而直已,九四体离而明,四刚初柔,各得其正,故虽小有言,而其辩易明,明故终吉。初以四为终也。易传曰: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兑口多。故曰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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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讼卦 象曰 不永所事 讼不可长也 虽有小言 其辩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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