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回心归就正理,改变争讼的念头”,说明九四安顺守持正固必无损失

说明: 九四阳刚,性健能讼;但居阴位,又为能退之象。爻辞“渝”字,正是变刚为柔、化“讼”为和的意思。杨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惟不安于命,故欲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杨氐易传》)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三柔附我,故我不能敌,初之讼也。以就三之命,变其讼之应也。安贞而吉,何所失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初既辩明,四讼妄也。讼既不克,当反就前理。变其诏命,则安静贞吉而不失初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讼生于仇敌,故有忿争,不安其命者焉。九四上承五,下乘三,而初为应。五,君也,不可讼也。三从上,初从四,无与为敌者,故不克讼,乃克其刚强欲讼之心。而与初相应,相应则情义相得,各复其所,何讼之有?各复其所者,复即命也,命者,正理也。复即命则变前之失,安于正理矣。讼者,始于刚强而不明,九四处柔体离,巽柔,巽故无狠怒,明则知可否,斯九四所以能复者欤!巽为命,何也?曰:巽为风,风者天之号令,在人则命也,受之于天也。故先儒以巽为命,为号令,为事。巽象曰:申命行事。正与否则繫乎爻位之得失。陆绩曰:讼之复,乾变而巽。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失与轶通。荀子哀公篇。其马将失。即其马将轶也。轶突也。过也。左传隐九年。惧其侵轶我也。说文车相出也。即从后出前也。不轶即不前出也。释安贞之义也。与随初。比二。小畜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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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讼卦 象曰 复即命 渝安贞吉 不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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