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注释:

译文:《象传》说亲密比辅于行为不正当的人”,岂不是可悲的事?

说明: 《周易学说》引刘沅曰凡居者之邻,学者之友,仕者之同僚,皆当戒‘匪人’之伤焉。”此说把六三的鉴戒内涵揭示得颇为明澈。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不正,不能辨,其去就,而辅于上,无首也。可比非其人乎,不亦伤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干宝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要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为木德,卯为木辰,同姓之国也。爻失其位,辰体阴贼,管蔡之象也。比建万国,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伤王政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于匪人,必将反得悔吝,其亦可伤矣。深戒失所比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比之匪人,与否之匪人同义。子夏曰:处非其位,非人道也。三四处中,人位也。人道相比以正,六三柔而不正,处非其位,远比于上六,以非道而不应,近比乎六。四六二以不正而不受天地之间,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比之而人莫与,不亦可伤乎?虞翻曰:体剥伤象。弥子瑕曰:孔子主我卫卿可得也。孔子曰:有命鲁桓公求会于卫,至桃丘卫侯弗与之见,求比而不得,不亦可伤乎?可伤则悔吝不必言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独失实。故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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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比卦 象曰 比之匪人 不亦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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