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

初九:履校灭趾,无咎。

初九:履校灭趾,无咎。

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说明初九不至于再前行重犯过失。

说明: 《系辞下传》引孔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此说深阐本爻的象外之旨,至见义理。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屦校,以木禁足,如履屦也。罪其初过之小也,惩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小人福不至于大罪,戒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屦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否下体艮为指,在下体之下,为趾,巽变震为足、为草木,以草木连足指,象没矣,屦校灭趾也。荀卿曰:菲[系圭寸]屦[系圭寸]枲也。尚书大传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中刑杂屦,杂屦即传所谓藨蒯之屦要之,中刑之屦或菲、或枲、或藨、或蒯,皆草为之,疑古者制为菲屦赭衣当刑者服之以示愧耻,非无肉刑也。慎子谓以履当刖误矣。周官掌囚下罪桎,桎足械也,械亦曰校。大罪者,小罪之积,否初九不正,其行不已,故屦校以没其足,使止而不行,所惩者小,所戒者大,乃所以无咎。震为行,艮止之,不行也,无咎,正也。卦以初、上为受刑,二至五为用刑者,用刑贵中也。王弼谓初、上无位,非也。六爻非奇则偶,岂容无位?

《周易本义》(宋·朱熹)

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此言人初有过。其过尚微。故罚亦从轻。使有所惩。而不至积累其罪。以至于诛。所谓小惩大戒也。初本利行。行而遇险。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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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噬嗑卦 象曰 履校灭趾 不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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