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像咬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伤灭犯人的鼻梁”,说明六二乘凌于刚强者之上(必须用严刑服众)。

注释: ①乘刚:《正义》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说明: 六二愈是乘凌刚强之上,愈不可用纯柔;唯须以刚严济其柔中,才能行“噬嗑”之义。程颐谓“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程传》)是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肤之易也。乘刚者恃其强也,不可以轻,轻则反为害矣。噬深而灭巳,然后免于咎,乃得于中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艮阴为肤,柔而近革,噬之为易,六三是也。何以知艮阴为肤,剥六四曰剥牀以肤,坤剥乾成艮也。六三不当,六二噬之,中正而动刚,乘刚而往,所刑者,当兑为口,故曰噬肤,艮为鼻,二动兑见艮毁,灭鼻也。鼻在面中,灭鼻则当息,不息则势不能久,言三虽不当,而二之用刑亦不过中,故无咎。二动宜有咎也。横渠曰:六三居有过之地而己噬之,乘刚而动,为力不劳,动未过中,故无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乘刚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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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噬嗑卦 象曰 乘刚也 噬肤灭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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